-
为普及外汇知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11月26日,外汇局赣州市中心支局联合瑞金市支局开展以“普及外汇知识,服务实体经济”为主题的外汇(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瑞金市举行。瑞金市相关政府部门、进出口企业、外汇指定银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结束后,举办方开展了现场宣传活动。 2017-11-30/jiangxi/2017/1130/745.html
-
10月11日下午,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召开了2017年银行外汇业务情况通报会。南昌辖内26家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局机关相关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相关业务进行了工作提示。 2017-10-18/jiangxi/2017/1018/686.html
-
8月31日,外汇局江西省分局组织召开部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座谈会。辖内外资银行、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管领导和外汇业务部门经理、省分局三处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郭云喜副局长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各行(机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汇报,现场回应了对外汇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宣讲解读了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并对分局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评议。 2017-09-01/jiangxi/2017/0901/671.html
-
为适应外汇管理方式转变,提高干部职工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运用水平,提升外汇业务非现场监测分析能力以及形势分析报告写作水平,外汇局江西省分局举办了2016年江西省外汇管理系统监测分析技能竞赛。全省10个中心支局及省分局机关三处70余人参加了竞赛。 此次竞赛组织形式新颖,内容贴近工作实际,竞赛成果得到有效运用。通过竞赛产生并固化有效的监测分析指标12套,并在全省推广使用。同时,竞赛极大地调动了辖内外汇系统工作人员学系统、用系统的热情,有效提升了辖内外汇管理干部职工监测分析水平。 2016-07-22/jiangxi/2016/0722/138.html
-
为提升县(市)人民银行外汇服务中心履职水平,为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较好的外汇服务,景德镇市中心支局于5月6日在中支视频会议室举办了外汇服务中心行外汇管理知识培训,乐平、浮梁两县支行多名外汇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会对外汇管理知识进行了总体介绍,对外汇管理业务进行具体讲解,并就系统的操作运用进行了现场演示,取得了较好效果。 2016-05-20/jiangxi/2016/0520/128.html
-
9 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组织召开了加强外汇业务监管会议,会议分析当前全国及我省外汇收支形势,传达贯彻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并就近期外汇管理重点工作进行提示,辖内各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副局长郭云喜到会并主持。会议总结和分析了今年以来辖内外汇收支形势,提出各行对于当前外汇形势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务必要有清醒认识,准确把握当前跨境外汇收支形势变化,正确看待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落实真实性审核、合规性经营的责任,全力配合外汇局布置的各项工作,切实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确保辖内各项外汇业务合规发展、稳健发展。 2015-09-11/jiangxi/2015/0911/6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11-08/jiangxi/2016/1108/21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人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二)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 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外汇局、银行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外汇局、银行应当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启动应急措施,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办理。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汇款业务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等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673(银行业务) 010-68402295(特许机构业务)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3.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附件1: 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附件2: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附件3: 3.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2016-01-08/jiangxi/2016/0108/22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2016-10-17/jiangxi/2016/1017/22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015-05-08/jiangxi/2015/0508/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