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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146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7%,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稳。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2933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次高值。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5264亿美元,进口12332亿美元。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对外贸易持续提供新动能,同时机电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等传统产品出口保持稳定,支撑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合理规模顺差。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逐步向常态水平回归。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1021亿美元,旅行、运输为主要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814亿美元,同比增长67%,主要是居民个人跨境旅行呈现恢复态势,旅行支出和收入均呈现增长;运输逆差416亿美元,主要是全球运力供给逐步恢复,我国运输服务收支正向疫情前水平回归。 三是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稳。从境外资本流入情况看,上半年,来华直接投资保持资金净流入,其中吸收来华股权投资净流入323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更加积极,其中股票项下净流入同比明显增加,债券项下逐步恢复净流入;外债余额更加稳定。从我国对外投资情况看,对外直接投资有序发展,其中对外股权投资净流出559亿美元;对外证券投资同比有所放缓。 总体看,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我国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国民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我国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将继续支撑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2023-08-21/shandong/2023/0821/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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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89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 一是货物贸易保持较高水平顺差。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4542亿美元,为历史同期较高水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365亿美元,进口18823亿美元。今年以来,随着国内各项政策精准发力、落地落实,企业主动求新求进、应变克难,我国对外贸易平稳运行,进出口规模逐季扩大、整体趋势向好,支撑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合理规模顺差。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稳步恢复。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682亿美元。旅行、运输仍为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1303亿美元,主要是个人跨境旅行呈现恢复态势,旅行支出和收入均呈现增长趋势,但仍低于疫情前水平;运输逆差633亿美元,主要是国际运输市场供需结构逐步向疫情前回归。总体看,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积极因素不断积累,继续支撑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2023-11-03/shandong/2023/1103/2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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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642亿美元,顺差规模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5%,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跨境资本流动趋稳向好,来华投资总体保持净流入格局。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规模为历年次高。2023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6080亿美元,仅次于2022年顺差规模,为历年次高。其中,货物贸易出口31796亿美元,进口25716亿美元,均处于历史较高水平。2023年,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对外贸易韧性增强,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逐季抬升,支撑我国经常账户保持较高规模顺差。 二是服务贸易运行更加均衡。2023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2294亿美元,呈现有序向疫情前水平恢复态势。一方面,旅行、运输仍为服务贸易的主要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1806亿美元,赴境外留学和旅行支出规模已恢复至2019年的近八成。另一方面,服务贸易顺差项目保持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380亿美元,维持在近年来较高水平,较2019年增长96%;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92亿美元,较2022年增长8%,较2019年增长1.4倍。 三是来华投资总体呈现净流入态势。其中,外商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全年净流入621亿美元,四季度净流入规模环比明显提升。经初步测算,全年来华证券投资亦呈现净流入,四季度净流入规模达到近两年高位,9至12月外资连续净增持境内债券累计逾600亿美元。以上显示更多外资来华投资兴业和配置人民币资产。 展望2024年,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市场普遍预计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将开启降息周期,外部金融条件更趋缓和。随着内外部环境总体改善,我国国际收支更有基础和条件保持基本平衡。 2024-02-18/shandong/2024/0218/2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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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406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规模稳步增长。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182亿美元,同比增长1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4728亿美元,同比增长6%;进口19546亿美元,同比增长3%。前三季度,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叠加外需回暖共同拉动出口;同时,我国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大宗商品、机电产品等进口增多,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口进一步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保持增长。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814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582亿美元,同比增长30%。当前居民出境旅游、留学等持续恢复,旅行支出增长;同时,我国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境外人员来华旅行增加,带动旅行收入较快增长。另一方面,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顺差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296亿美元,同比增长3%;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59亿美元,同比增长22%。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前三季度,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987亿美元,各类企业“走出去”整体合理有序;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600亿美元。 展望未来,外部环境仍错综复杂,但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接续发力,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11-11/shandong/2024/1111/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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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941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1%,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保持较高水平。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2884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次高值,同比增长1%。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5796亿美元,同比增长3%;进口12912亿美元,同比增长4%。上半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激发外贸新动能,叠加外部需求边际改善,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稳定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平稳增长。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1229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032亿美元,同比增长37%,境外人员来华、居民跨境旅行均有所增加,带动旅行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43%和37%。另一方面,服务贸易顺差项目持续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192亿美元,处于历史高位;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00亿美元,同比增长26%。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上半年,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653亿美元,各类企业积极有序开展全球化布局;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408亿美元。 总体看,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我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将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08-09/shandong/2024/0809/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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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规定,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县(市)支局和各银行,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逾期未申报数据的非现场核查,认真核实逾期未申报责任,按期向省分局报送达到执行标准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在现场核查时,各市分支局应重点关注银行对“不申报、不解付”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应严肃处理。 二、各银行应通过制发宣传单、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加强宣传,做好对申报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协助外汇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认真审核相关纸质申报信息,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人:乔兆颖,联系电话:0531-8616762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 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 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确保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外汇局、银行以及机构申报主体。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负责组织省内外汇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市分支局”)、银行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超过五个工作日即形成逾期未申报信息。 第六条 各市分支局应根据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中“涉外收入申报单—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模块的查询结果,确认逾期未申报信息。 第七条 申报主体的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且逾期未申报3个工作日(含)以上; (二)市辖范围内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3笔(含)以上或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金额等值200万美元(含)以上; (三)省辖范围内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5笔(含)以上或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金额等值300万美元(含)以上;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逾期未申报责任不属于申报主体或经外汇局认定可免除申报主体责任的,不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各银行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对屡次催报无效形成逾期未申报信息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辖内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执行标准且责任核实无误的,各市分支局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格式一),逐级汇总后报省分局。 第十一条 省分局向达到执行标准的申报主体下发《“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格式二,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以适当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各银行。 第十二条 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申报主体及经办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督促该申报主体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但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二)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完成涉外收入补报且能按规定办理新收款项申报的申报主体,可填写《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请书》(格式三),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省分局。 (三)对于已补报其全部涉外收入款项并申请解除特殊处理措施的,省分局应向其核发《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确认书》(格式四,以下简称《确认书》),同时以适当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各银行。 (四)经办银行对于申报主体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办理的全部新收款项申报审核无误后,凭其出示的《确认书》(复印件有效),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上述规定配合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和银行,以及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仍不配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申报主体,省分局及各市分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汇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格式一: _____分(支)局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 序号 组织机 构代码 申报主 体名称 逾期未申 报笔数 逾期未申报 金额(折美元) 逾期未申 报号码 逾期未申报 天数(合计) 经办银 行名称 1 2 3 ……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因你单位未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我分局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对你单位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三: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我单位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我单位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共____笔,金额合计(折)________美元,申报号码为____________,并保证各项申报信息准确、完整。 现申请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请予批准。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确认书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兹确认你机构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____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现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对你机构的“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你机构应严格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有关规定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解付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12/shandong/2016/1212/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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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规定,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县(市)支局和各银行,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逾期未申报数据的非现场核查,认真核实逾期未申报责任,按期向省分局报送达到执行标准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在现场核查时,各市分支局应重点关注银行对“不申报、不解付”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应严肃处理。 二、各银行应通过制发宣传单、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加强宣传,做好对申报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协助外汇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认真审核相关纸质申报信息,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人:乔兆颖,联系电话:0531-8616762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 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 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确保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外汇局、银行以及机构申报主体。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负责组织省内外汇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市分支局”)、银行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超过五个工作日即形成逾期未申报信息。 第六条 各市分支局应根据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中“涉外收入申报单—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模块的查询结果,确认逾期未申报信息。 第七条 申报主体的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且逾期未申报3个工作日(含)以上; (二)市辖范围内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3笔(含)以上或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金额等值200万美元(含)以上; (三)省辖范围内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5笔(含)以上或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金额等值300万美元(含)以上;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逾期未申报责任不属于申报主体或经外汇局认定可免除申报主体责任的,不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各银行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对屡次催报无效形成逾期未申报信息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辖内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执行标准且责任核实无误的,各市分支局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格式一),逐级汇总后报省分局。 第十一条 省分局向达到执行标准的申报主体下发《“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格式二,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以适当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各银行。 第十二条 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申报主体及经办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督促该申报主体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但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二)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完成涉外收入补报且能按规定办理新收款项申报的申报主体,可填写《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请书》(格式三),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省分局。 (三)对于已补报其全部涉外收入款项并申请解除特殊处理措施的,省分局应向其核发《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确认书》(格式四,以下简称《确认书》),同时以适当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各银行。 (四)经办银行对于申报主体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办理的全部新收款项申报审核无误后,凭其出示的《确认书》(复印件有效),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上述规定配合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和银行,以及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仍不配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申报主体,省分局及各市分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汇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格式一: _____分(支)局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 序号 组织机 构代码 申报主 体名称 逾期未申 报笔数 逾期未申报 金额(折美元) 逾期未申 报号码 逾期未申报 天数(合计) 经办银 行名称 1 2 3 ……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因你单位未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我分局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对你单位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三: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我单位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我单位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共____笔,金额合计(折)________美元,申报号码为____________,并保证各项申报信息准确、完整。 现申请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请予批准。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确认书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兹确认你机构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____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现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对你机构的“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你机构应严格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有关规定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解付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2015-05-19/shandong/2015/0519/1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