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3-27http://www.gov.cn/xinwen/2023-03/26/content_5748337.htm
-
2023-03-27http://www.gov.cn/xinwen/2023-03/26/content_5748383.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附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25/shaanxi/2019/0325/27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9-15/shaanxi/2020/0915/58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21〕1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做市商未认真履行做市义务或存在严重扰乱外汇市场行为的,外汇局可以依法约谈、风险提示,并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2021-02-22/shaanxi/2021/0222/759.html
-
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组织召开2023年象山县银行外汇业务工作会议。象山县支局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辖内21家银行机构的分管行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40余人参会。 会议对2022年银行外汇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A类银行和汇率避险优胜单位进行了颁奖,2家银行就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汇率避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等重点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 会议回顾了2022年全县外汇管理及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情况,传达了2023年全国、全省和宁波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分析了当前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并对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一是精准推进改革政策落地;二是持续提升外汇服务,做好汇率避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和亚运会工作;三是守好合规经营底线,严厉打击外汇违规行为;四是夯实业务基础,提高统计质量。 2023-03-27/ningbo/2023/0327/197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2023-03-27/dalian/2023/0327/1827.html
-
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赴象山县就亚运会闭环区域的外币代兑点保障等工作开展现场调研,外汇局象山县支局参加。 调研组一行走访了2家亚运会重点酒店,着重了解外币代兑点设置和运行情况,并对应急保障预案、系统设施测试等内容作了分析,研究了相关对策。下一步,在奋力冲刺的关键阶段,象山县支局将继续抓好金融服务工作落实,朝着实现“赛事上金融服务全覆盖,体验度最佳;城市中金融服务有保证,获得感最强”的工作目标努力,为成功举办杭州亚运会贡献象山金融力量。 2023-03-27/ningbo/2023/0327/197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0.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7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3.1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3万亿美元)。 2023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4.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12万亿美元)。 2023-03-27/zhejiang/2023/0327/1774.html
-
财政部日前公布今年前两月财政收支情况。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下降1.2%,主要是2021年末缓税收入在去年初入库,抬高了基数。扣除高基数等特殊因素影响后,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左右,财政收入开局总体平稳。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增长7%,财政支出保持较高强度,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有力保障。 数据显示,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5642亿元,同比下降1.2%。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750亿元,同比下降4.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23892亿元,同比增长2%。全国税收收入39412亿元,同比下降3.4%;非税收入6230亿元,同比增长15.6%。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898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4236亿元,同比增长8.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6662亿元,同比增长6.8%。 从税收收入看,国内增值税增长6.3%,主要受去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长补缴期限的部分缓税于今年入库等因素带动;国内消费税下降18.4%,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下降21.6%,主要是去年同期基数较高;出口退税增长9.7%,有力支持外贸出口平稳发展。随着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房地产市场正出现一些积极变化,但仍处于逐步恢复中,1—2月房地产相关税收仍然下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分别下降22.4%、7.4%、4%。 从非税收入看,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增长28.5%,拉高全国非税收入增幅10.4个百分点,主要是地方多渠道盘活闲置资产;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降5.5%。 从财政支出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加力提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有力支持基本民生、乡村振兴、区域重大战略、教育、科技攻关等重点领域。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长9.8%,教育支出增长1.4%,卫生健康支出增长23.2%,城乡社区支出增长0.7%,农林水支出增长11.4%,科学技术支出增长3.9%。 2023-03-27/dalian/2023/0327/1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