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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发布“2023年区块链创新应用案例”征集评选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创新的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境内运费外币支付结算功能”成功获评全国十大优秀案例。 “境内运费外币支付便利化功能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的功能之一,该应用场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直接指导下,基于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统一技术底座,由外汇局重庆市分局会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物流办、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等合作推出的通道金融专项场景。目前累计为700余家企业便利化办理融资和结算金额48.9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汽车物流行业领先、西部地区规模较大的智慧物流平台服务商。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需定期支付境内外币运费,在传统模式下,单证流转往往时间长、成本高。“税务发票多而零散,每次提交柜台审核资料时间都很长,像我们这种每次数十笔运费支付,纸质发票单据多达上百份,整理起来苦不堪言。”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感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指导下,外汇局重庆市分局聚焦西部陆海新通道上下游企业外汇服务需求,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创新推出了境内运费外币支付便利化功能,通过付汇申请信息上链、付汇单证重复性核验和真实性核验、付汇业务后续受理等流程,建立起贸易单据信息与付汇业务联动模式,支持跨部门数据的可信交换和有效核验,实现运费外汇支付全流程线上办理。 借助境内运费外币支付便利化功能,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只需在线发起申请、上传单证,银行远程受理业务、自动核验单证后,即可办理付汇,付汇时间由2-3天缩减至10分钟以内。截至2024年3月末,银行通过该功能已为全市企业办理付汇业务近2.5万余笔、核验票据7.5万余张,便利企业结算18.1亿美元。 随着“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的持续升级完善,外汇局重庆市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已累计上线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银企融资对接、出口信保融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银行核验等7个应用场景。截至2024年3月末,7项应用场景已累计便利企业融资结算493.9亿美元,其中便利融资270.8亿美元,居中西部第一,全国前列。 下一阶段,外汇局重庆市分局将持续丰富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功能优化升级,为涉外企业提供更便捷、更精准的跨境融资结算服务,切实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建设。 2024-05-13/chongqing/2024/0513/2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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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08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448亿美元,降幅为1.38%。 2024年4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4-05-13/dalian/2024/0513/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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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今天(5月9日)公布,前4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同比增长5.7%,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 今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3.81万亿元,同比增长5.7%。其中,出口7.81万亿元,增长4.9%,进口6万亿元,增长6.8%。 4月当月,进出口3.64万亿元,增长8%。其中,出口2.08万亿元,增长5.1%,进口1.56万亿元,增长12.2%。 从贸易伙伴看,今年前4个月,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6.54万亿元,增长6.4%,占进出口总值的47.4%,同比提升0.3个百分点。 从我国区域发展看,今年前4个月,我国西部地区进出口1.25万亿元,增长8.9%,外贸增速领跑全国,东部地区进出口11.07万亿元,增长7.2%。 从经营主体看,今年前4个月,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经营主体数量同比增加8.6%。其中,民营企业数量增加10.1%,进出口值增长10.7%,占我国外贸比重达54.6%,比去年同期提升2.5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增加1.2%。 2024-05-13/dalian/2024/0513/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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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记者 魏玉坤)国家统计局11日发布数据,4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0.3%,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1%,上月为下降1.0%。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董莉娟说,4月份,居民消费需求持续恢复,全国CPI环比由降转涨,同比涨幅扩大。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CPI环比上涨0.2%,上月为下降0.6%;同比上涨0.7%,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统计数据显示,4月份,食品价格同比下降2.7%,降幅与上月相同。食品中,鸡蛋、牛肉、鲜果、羊肉和禽肉类价格分别下降12.4%、10.4%、9.7%、6.8%和2.6%,降幅均有扩大;猪肉和鲜菜价格分别由上月下降2.4%和1.3%转为上涨1.4%和1.3%。 4月份,非食品价格同比上涨0.9%,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非食品中,能源价格上涨3.6%,涨幅扩大2.3个百分点;扣除能源的工业消费品价格上涨0.4%,涨幅扩大0.3个百分点,其中燃油小汽车和新能源小汽车价格分别下降4.8%和6.5%,降幅均有收窄;服务价格上涨0.8%,涨幅与上月相同。 4月份,工业生产继续恢复,部分行业需求阶段性回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下降2.5%,降幅比上月收窄0.3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2%,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2024-05-13/dalian/2024/0513/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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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指南(2024年5月) 附件:特殊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 2024-05-13/guangdong/2016/1028/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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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天津市分局参加2024年天津市促进利用外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培训暨市重点外资项目专班工作会。会上,天津市分局向天津市贸促会、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外资协会、开发区协会以及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讲解近期外商直接投资等外汇便利化政策,为各区招商人员“送政策上门”,助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更好开展。各相关部门约120人参加培训。 2024-05-13/tianjin/2024/0513/2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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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2024-05-13/shaanxi/2024/0513/1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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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三十六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原则,增加“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原则性条款。二是扩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渠道,增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等内容。三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明确区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增加中止、终止行政复议以及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需听取当事人意见等规定,明确听证程序以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要求等,强化外汇局行政复议监督。四是明确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增加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等内容。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05-13/shaanxi/2024/0513/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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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3年12月末) 2024-05-13/shaanxi/2024/0513/1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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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5-13/shaanxi/2024/0513/1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