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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4750亿美元,对外负债12964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786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69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479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271亿美元,债券资产336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11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3%、23%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3246亿美元,美元资产8531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973亿美元,分别占22%、58%和20%。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7574亿美元,占比51%;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7176亿美元,占比49%。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352亿美元,债券负债2217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39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7%、17%和26%。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5939亿美元,美元负债4345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681亿美元,分别占比46%、34%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382亿美元,占比42%;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582亿美元,占比58%。(完) 2023-12-29/qinghai/2023/1229/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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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编写“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等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印发,供办案中参考。 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加强外汇监督与检查,依法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 非法买卖外汇 检察技术辅助办案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肖某、尤某,非法支付结算平台负责人。 史某等7人,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工作人员。 赵某,虚拟货币交易团伙负责人。 赵某鹏、周某凯,虚拟货币交易团伙成员。 (一)非法支付结算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伙同华某福(另案处理),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纠集大量的个人或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该平台纠集了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31.9亿余元。 2019年6月至12月,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赵某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二)非法买卖外汇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审查起诉 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将尤某、赵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部分的事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针对赵某等人辩解对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所涉资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况,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取分析电子数据中的有效信息。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西湖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作进一步恢复、提取,对尤某与赵某团伙、周某凯等人的聊天记录进行分析,足以证实赵某等人明知尤某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事实。 二是依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时发现,赵某团伙还存在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证据,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为查清该部分事实,检察机关梳理出赵某团伙聊天记录中与外币兑换相关的成交记录309笔,发现每笔记录中均有交易成功的确认单,包含国内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交易总额、买入汇率等信息,共计人民币4385万余元。为进一步验证上述交易记录真实性,检察机关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重点补充了以下证据:(1)调取15笔成交记录中涉及的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均能够与聊天记录中交易的数据相互印证。(2)对15笔交易中的收款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15笔收款记录均为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贸相关费用。(3)对赵某及其团伙成员进行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认赵某等人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向对方提供的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并用迪拉姆买进泰达币,同时让国内团伙将泰达币非法卖出换回人民币的事实。(4)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开展针对性勘验,确定了由犯罪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再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查明了赵某犯罪团伙“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 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肖某、尤某、赵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了赵某、赵某鹏、周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指控和证明犯罪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阶段,对于赵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答辩指出,赵某团伙手机聊天记录中存有涉及外汇兑换的内容,与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能够互相印证,多名与兑换记录相关的收款方均为国内人员,且收款方的证言证实收到的款项为外国人支付的款项。各被告人承认团伙成员在迪拜向他人收取迪拉姆现金并按要求向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意义】 1.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围绕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查清虚拟货币交易链路。根据大多数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掌握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可以经公开渠道查询到该钱包地址下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办理此类案件,要注重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及其存储的软件进行针对性电子勘验,获取钱包地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证涉案钱包地址的注册人信息及绑定的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3.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办理涉虚拟货币交易及外汇买卖的案件中,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对查明涉案行为类型、犯罪数额、主观明知具有重要价值。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内容众多,检察机关要注重对与证明犯罪有关的有效信息的提取、梳理和审查。必要时,要通过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中的信息作进一步恢复、提取、检索。 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虚拟货币 非法买卖外汇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郭某钊,非法汇兑网站搭建者。 范某玭,非法汇兑团伙交易虚拟货币者。 詹某祥、梁某钻,向范某玭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人员。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另案处理)、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以上述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范某玭通过操作詹某祥、梁某钻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从陈某国处接收泰达币600余万个,兑换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22年6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范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梁某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詹某祥上诉,后自行撤诉。2022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1年9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本案。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多次会商研判案件性质,认定行为人以泰达币为汇兑媒介,实现本币与外币的跨境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因本案大部分换汇客户及账户在境外,客户证言难以调取,转入资金流水难以查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研判认为,取证固证的关键在于跨境资金链路的查明,遂以此为重点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一方面,查明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模式及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全面调取汇兑网站后台账户信息、订单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并从海量数据中重点审查订单记录涉虚拟货币相关项目;调取证明范某玭、汇兑网站团伙人员等人联系方式、分工内容相关证据,讯问詹某祥、梁某钻等人获利方式、与汇兑网站团伙接触情况、出借银行卡数量、是否操作转账等,确定各环节的操作人员作用、操作方式、盈利情况及涉案资金从“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跨境转移转换模式。 另一方面,追踪币流跨境流转过程,查明资金跨境转换过程及犯罪数额。本案涉及三条币流,分别是:(1)外币从“换汇客户付款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境外虚拟货币出售人员账户”;(2)虚拟货币从“境外虚拟货币出售人员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范某玭等人控制账户”;(3)人民币从“范某玭等人控制账户→陈某国等人控制账户→换汇客户指定收款账户”。由于三条币流通常并非同步发生,为确认是否均由同一团伙操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提币交易记录,并与汇兑网站后台数据中显示的虚拟货币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和数量进行比对,最终将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条币流关联对应。 (二)审查起诉 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分别以郭某钊、范某玭涉嫌非法经营罪,詹某祥、梁某钻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为准确定性并提出量刑建议,宝山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与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案件定性,明确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外币,或将外币兑换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实质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二是综合分析各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区别处理。郭某钊受主犯陈某国雇佣搭建、维护非法汇兑网站,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应按照网站汇兑总金额计算,但其在犯罪团伙中提供技术帮助,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分成,综合考虑可以认定为从犯。范某玭长期、单向以泰达币为媒介帮助主犯陈某国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且双方之间还有投资、帮助解决银行卡冻结问题等其他联系,关系密切,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犯罪数额以其与陈某国等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记录汇总的人民币金额计算,其在犯罪过程中系听从指令操作交易,可以认定为从犯。詹某祥、梁某钻为牟利,分别向范某玭等人提供大量银行账户,詹某祥另提供身份证供范某玭等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二人知悉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犯罪类型,但可以证明二人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概括认识,故认定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2月11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郭某钊、范某玭构成非法经营罪,詹某祥、梁某钻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以兑换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兑换外汇的技术特征,加强针对性引导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以虚拟货币为兑换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虚拟货币交易与资金交易相互独立,境外取证困难,要通过交易信息的多方比对建立联系。虚拟货币具有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的特点,但交易记录不可变更,办案人员要注意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软件、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和区块链浏览器等提取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值、账户注册信息等数据,查明虚拟货币的流转过程,再将虚拟货币流转产生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与银行转账记录、网络后台数据、聊天记录等包含实名信息的数据进行比对,厘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定货币流转平台以及沟通联系平台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及币流关联程度。 3.加强办案协作,合力打击治理涉虚拟货币等新型外汇犯罪。办理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等新型案件过程中,外汇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等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依法有据、权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刑衔接格局。检察机关办理类型新颖、性质认定疑难的外汇相关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商请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专业协助。 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 【关键词】 骗购外汇罪 非法经营罪 追诉漏犯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郑某东,重庆钱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某公司”)原副总裁。 郑某涛,钱某公司原副总裁。 王某,钱某公司原财务总监。 赵某花,钱某公司原商务助理。 钱某公司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案发前具有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钱某公司执行总裁王某毅(另案处理)组织郑某东、郑某涛、王某、赵某花等人,为牟取私利,私自利用钱某公司外汇资金结算、购付汇资质,为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个人骗购外汇。王某毅等人以钱某公司的名义与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购汇人签订协议,约定购汇金额和手续费。为制造外贸交易假象,王某毅等人从他人处购买国际快递单号,以购买的快递单号伪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明细,由购汇人将前述虚假明细上传到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系统,并递交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付款申请表等材料,经钱某公司大数据网络系统审核、审批后递交多家银行审查付汇。通过上述方式,王某毅、郑某东等人帮助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及胡某某个人骗购外汇金额总计约4.7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3亿元。 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购外汇罪,判处郑某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判处郑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赵某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郑某东、王某、赵某花提出上诉。2022年9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线索发现和提前介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在对钱某公司的结售汇业务进行检查、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钱某公司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将线索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交渝北区分局立案侦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以涉案资金流水查明涉案人员的关系链,查清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向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虚假的外贸凭证、结售汇流水;及时抓捕涉案人员,动员在逃人员归案,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二)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东等人涉嫌骗购外汇罪移送起诉。 渝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还有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一是针对涉案人员到案后未完全供认犯罪事实、相关人员在逃境外、涉案企业和账户众多且分布全国、大量资金流向境外等客观情况,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虚假物流单据、申报材料、资金流向进行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国际物流单据、跨境电子商务明细的数量及对应申购外汇的金额。二是围绕涉案人员伪造虚假的外汇申购材料情况、违法所得是否流入公司账户情况、违法行为是否经董事会决议以及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取证,进行司法审计进一步明确涉案人员的具体地位作用和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额。三是结合“购汇人→居间介绍人→犯罪嫌疑人→结售汇银行→境外”的资金流向情况,对每一节点人员进行核实,甄别是否构成犯罪。 结合补充侦查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郑某东等四人构成骗购外汇罪。此外,检察机关还以非法经营罪对居间介绍人卢某坤等6人、以骗购外汇罪对实际骗汇人周某、钱某公司原业务员李某萍等同案犯依法追诉。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相关其他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6日,渝北区检察院以郑某东等人构成骗购外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郑某东等四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自然人犯罪等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从犯应在五年以下量刑;犯罪金额不应当以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而应当以公安机关核实到真实的购汇人的金额为准;被告人系单位工作人员,犯罪系经过单位的研究、以单位名义实施,应认定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公诉人结合证据答辩指出:(1)关于案件定性,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有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各被告人利用公司所具有的资格,与他人通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伪造跨境货物交易材料、使用虚假物流单据骗购外汇,并非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符合骗购外汇罪的犯罪构成。(2)关于犯罪数额,行政主管机关通过查询结售汇记录、到钱某公司核实,钱某公司对于涉案金额没有异议,且郑某东等人用于结售汇的跨境贸易资料、物流单据均系伪造,与购汇资金流水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证实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金额即犯罪数额。公安机关核实的部分实际购汇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系对上述证明结论的补强,在其他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并不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必要条件。(3)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系职业经理人或高管,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系为谋取个人私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单位也未从骗购外汇中获利,不构成单位犯罪。 (四)行政处罚 因未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跨境支付业务审核等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依法暂停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购汇人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处以334.8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1.通过为他人制作虚假的跨境贸易资料、凭证等手段,利用具有跨境支付金融牌照的机构作为通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与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容易发生混淆,应当根据外汇交易行为发生的场所、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准确区分二罪的界限。发生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汇交易行为发生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为骗购外汇,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构事实、伪造、变造凭证和单据等行为,构成骗购外汇罪。 2.围绕查清贸易是否真实、涉案人员作用和资金流转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跨境骗购外汇犯罪涉及境内外、人员多、资金流复杂,检察机关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引导取证、审查证据:一是贸易背景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外汇申购材料是否为虚假、伪造。二是涉案人员行为及作用,查明实际购汇人、介绍人、申购人、结售汇银行的地位、作用,明确骗购外汇所涉及的人员及具体行为,如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主观是否明知、虚假材料由谁制作提供、结售汇银行审查过程等。三是资金流转情况,查明资金来源、通道、去向,查明资金流和货物流能否一一对应等。 3.加强行刑衔接,对骗购外汇过程中刑事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一并打击,形成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对外汇业务监管,压实具有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主体责任,守住红线底线。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对于不涉嫌刑事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POS机 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 徐某悦,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负责人、股东、发起人。 张某、徐某胜,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发起人。 刘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 王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外勤人员。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徐某悦等20人在北京市、广东省珠海市、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破解、改造境内申领的POS机,偷运出境用于刷卡收取境内人民币或使用网银转账收、支境内人民币,同时使用澳门开设的港币账户在境外收、支港币,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港币兑换服务。 徐某悦犯罪团伙聘请澳门当地人员联系有换汇需求的客户,当地人员与换汇客户谈好汇率确定交易后,犯罪团伙中负责外勤的王某等人携带POS机到指定地点提供换汇服务,客户通过POS机刷卡或网银转账人民币,张某等负责财务的人员确认到账后给予客户相应金额的港币,或者在客户支付港币后由外勤人员通知财务人员向客户境内银行账户转账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每笔交易收取客户换汇金额5‰的服务费,高出市场汇率部分由徐某悦犯罪团伙与当地人员按比例分成。北京、澳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网银、操作转账,记录每天换汇的金额、汇率、盈亏等具体情况,发放员工工资、股东分红。徐某悦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对敲”换汇,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3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悦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某等人上诉。2022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悦等23人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悦团伙将POS机破解地理位置限制后运至澳门使用,改装后的POS机在客户刷卡时实现了在澳门使用人民币银行卡在境内商户支付的效果,待客户的资金到账后,徐某悦等人再将存在澳门赌场的港币支付给客户,这种境内、境外资金“对敲”的外汇买卖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徐某悦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对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以澳门警方扣押并移交公安机关的POS机、刷卡小票、账本、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为基础,进一步调取POS机关联账户的交易记录、POS机机主证言、刷卡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刷卡人出入境记录等,以查明徐某悦等人的犯罪数额。2019年2月3日,朝阳区检察院对徐某悦等20人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 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徐某悦等20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朝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认定在案扣押的POS机系犯罪使用以及对应的银行交易记录为非法换汇金额的证据仍有不足,遂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POS机开户手续,提取财务人员北京家中电脑的网银交易记录。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证据,检察机关开展以下研判工作:一是确定犯罪使用的POS机。系统梳理澳门警方移交的POS机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团伙财务记账本、团伙使用电脑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与抽取的百余名刷卡人的证言、出入境记录和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印证,确定徐某悦人非法买卖外汇使用的15台POS机及关联账户。二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综合POS机刷卡交易的时间均为夜间,开户的古玩商店等商户均无实际经营,POS机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亲友等情况,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其他来源的可能性,认定15台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转入的资金数额均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 2019年12月27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徐某悦等20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至2022年间四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部分被告人辩解称,因为通行证签注期限到期,需要离开澳门返回境内或前往第三国重新签注,对被告人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应当予以扣除。公诉人答辩指出,部分被告人虽短暂离开犯罪团伙,但其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仍在进行并未对该行为予以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回来后继续为共同犯罪提供帮助,不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不将短暂离开时发生的犯罪金额在认定其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以各被告人加入犯罪团伙后参与共同犯罪期间的全部犯罪金额为准。 【典型意义】 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破解的POS机在境外通过持卡人刷卡消费收取人民币,同时向持卡人支付外币,属于变相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利用破解POS机刷卡消费的交易金额,综合其他证据证明该POS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并足以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除非法买卖外汇外的其他来源可能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POS机交易记录、行为人使用电子设备、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为综合判断夯实证据基础。 2.对行为人因办理出入境手续短暂离开犯罪团伙后又返回,不认定犯罪中止,应当以其参与犯罪团伙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在跨境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由于签证期限限制需要短期离开犯罪地,办理出入境手续后再返回,主观上没有脱离犯罪团伙的意图,客观上短暂离开后返回继续从事共同犯罪活动,没有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对其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不予以扣除。 李某杰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关联案件 线索发现 【基本案情】 李某杰,广东俊某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某杰公司”)员工。 2004年1月起,于某凯(另案处理)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澳门开设赌场,组织、招揽沈阳及周边地区人员赴澳门赌博,并提供资金担保,通过境外赌博、境内结算的方式非法敛财,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8亿余元。在经营澳门赌场期间,于某凯还利用赌场账户,伙同李某杰为澳门赌场游客兑换港币,赚取汇率差价。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李某杰、于某凯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俊某杰公司,非法从事买卖外汇活动。于某凯负责提供资金,安排该组织成员黄某斌、刘某民、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多家银行开立10余个银行账户并绑定手机卡,交给黄某斌统一保管,用于收转买卖外汇资金;李某杰负责在澳门赌场、酒店等场所招揽需要兑换港币的客户并兑换外汇。李某杰招揽客户、谈好兑换汇率后,要求客户将人民币通过手机银行APP转入黄某斌保管的银行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在澳门赌场将港币现金交付给客户。为获取港币现金用于非法兑换,该组织成员黄某斌、李某、刘某民等人从自己或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提取人民币现金后交给李某杰联系的地下钱庄人员,地下钱庄人员在澳门口岸交付港币现金给李某杰,存入该组织成员吴某波澳门赌场账户。该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负责上述人民币资金周转及账目记载。李某杰等人分工合作,在每日汇率基础上提高兑换汇率,赚取汇率差价,李某杰与于某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514万余元。 2023年2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另案处理的于某凯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线索发现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于某凯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发现,部分组织成员供述于某凯与李某杰成立俊某杰公司,存在买卖港币获利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1)调取俊某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查明该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兑换外汇资质。(2)讯问该组织成员,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成立公司目的、实际经营活动、与澳门赌场联系、兑换外汇方式、人员分工、涉案银行账户及金额、资金去向、获利方式及金额等事实。(3)调取俊某杰公司相关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黑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记载的账目等相关书证,核实提供银行账户人员,并对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指认,查明该公司的资金来源及流转情况、实际经营内容及获利情况。(4)核实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客户信息,调取客户证言,查明买卖外汇的方式、地点、金额等事实。(5)调取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及于某凯澳门赌场赌客的出入境记录,核实赌客2020年后在于某凯的澳门赌场赌博情况及资金来源,核实李某杰、黄某斌等人与何人对接,查明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行为与于某凯澳门赌场账户的关联。(6)对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审计,查明涉案账户入账资金来源、去向、买卖外汇金额。 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意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在没有兑换外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获取利润。针对地下钱庄买卖外汇手段隐蔽、地下钱庄人员不固定、买卖外汇客户人员分散、境外赌场账户调取证据难等侦查难点,围绕非法买卖外汇数额的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出侦查取证重点:(1)比对已调取的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财务人员黄某记录的账目,查明买卖外汇客户姓名、交易账户、资金去向。(2)复核买卖外汇客户,查明其非法购买外汇的数额、地点、方式、资金用途;(3)组织买卖外汇客户对交易明细进行指认,对向其非法买卖外汇人员进行辨认,印证李某杰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4)提取黄某斌等人手机内微信、QQ、短信等数据信息,佐证黄某斌等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情况、涉案人员日常对账情况。 (二)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李某杰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大东区检察院针对涉案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复杂、关联证据情况不一等特点,结合李某杰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已核实的34名买卖外汇客户证言、黄某斌等人手机中提取微信群部分聊天记录、部分接收资金短信截图、买卖外汇客户对银行流水的指认、对李某杰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比对黄某记录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依法认定犯罪数额。(1)对于财务人员黄某记录账目中有记录的交易明细,有李某杰、黄某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及银行卡开卡记录证实,记录账目涉及的银行账户系专门用于买卖外汇资金流转,记录的交易明细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客户姓名、转账数额一一对应,另有部分客户证言亦可印证交易过程,故账目中全部交易数额均计入犯罪数额,共计681万余元。(2)对于黄某记录账目中未记录的交易明细,进行区分认定: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记录为买卖外汇交易的部分,计入犯罪数额,共计833万余元;对于其他交易金额,不能排除系涉案人员用于其他用途的,未认定为犯罪数额。 2023年2月2日,大东区检察院以李某杰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办理涉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追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关联犯罪。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经常伴随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涉案人员及其实际控制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审查,发现银行账户存在资金频繁大额交易等异常情况的,要注重结合社交软件记录等其他证据,审查发现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等关联犯罪线索,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 2.根据具体证据情况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买卖外汇人员数量众多,作案时间长,逃避侦查能力强,案发后难以收集到全部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认定犯罪数额。用于接收购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户证言、财务账册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足以认定相关交易金额是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对于涉案银行账户交易存在其他用途交易的,应当结合收集到的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对应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及数额,对于没有其他证据核实的交易记录不计入犯罪数额。 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地下钱庄 居间介绍 【基本案情】 章某虎,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章某娴,系章某虎女儿。 2017年,章某虎结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吴某朋等人(均另案处理),产生了居间介绍本地客户通过外省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并抽成获利的想法。章某虎负责招揽有购汇需求的客户以及确定合作的地下钱庄,章某娴在章某虎的安排下,负责与吴某朋、地下钱庄沟通联络客户需购汇的币种、金额、外汇收款账户等具体信息。章某虎联系客户将需换汇的人民币先转入其控制的本人或其亲戚名下银行账户,再由章某娴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收款后,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对应外币,并将已存入客户外汇账户的银行交易截图经吴某朋发送给章某娴,从而完成跨境“对敲”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章某虎、章某娴按照约每10万美元收取300元人民币的比例,采用从客户转账款中扣除或者单独收取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章某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章某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1年8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章某虎到案后,全盘否认非法买卖外汇事实,后期虽承认有部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但辩解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转账的资金存在合法往来。针对上述辩解,惠山区检察院综合分析后建议公安机关应重点查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资金性质:(1)调取上线吴某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同步审查吴某朋、地下钱庄相关人员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事实认定情况,查明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游地下钱庄进行“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模式。(2)提取扣押的章某娴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获取其与吴某朋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时间、币种、汇率、金额及地下钱庄是否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对应外币等事实。(3)讯问章某虎、章某娴及上线吴某朋,查明其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过程,包括金额、人员分工、客户信息、获利方式等。(4)查找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获取客户证言,查明其购买外汇的币种、金额、用途,证明章某虎与地下钱庄控制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性质,以查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二)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章某虎、章某娴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惠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针对章某虎、章某娴为地下钱庄和客户居间介绍,并非独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二人主从犯认定进行分析。检察机关认为,章某虎、章某娴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客户买卖外汇业务,用自己控制银行账户直接向客户收取人民币,自行决定按比例扣点从中赚取差价,其作为境内人民币支付的重要环节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章某虎负责招揽需换汇的客户,决定通过吴某朋和地下钱庄进行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在非法买卖外汇中起关键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章某娴不直接接触客户,仅根据章某虎的指示与吴某朋联系及操作网银资金转账,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是针对本案涉案账户资金流水量巨大,但无境外资金交易的直接证据,且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数额不具体供述,犯罪数额认定难度大的情况,检察机关根据“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特点,以境内相关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认定犯罪数额:(1)将聊天记录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章某娴和吴某朋聊天记录证实,章某娴将客户姓名、购买外汇币种、金额、境外收款账户发送给吴某朋,并将收取客户的人民币转入吴某朋提供的地下钱庄收款账户,地下钱庄将对应外币支付到客户境外收款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截图。上述内容能够与境内资金交易流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已完成,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2)将客户证言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部分购买外汇的客户证言及对相应资金流水的辨认记录,证实客户汇入章某虎所控制银行账户资金的时间、金额、用途,上述资金系用于购买外汇,且在国外已收到对应的外币,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9000余万元。(3)对于经由章某虎控制银行账户进入地下钱庄的部分资金,既未在吴某朋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予以认定,又无相关聊天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资金的用途、性质,未认定为犯罪数额。最终惠山区检察院认定章某虎、章某娴非法买卖外汇金额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惠山区检察院以章某虎、章某娴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惠山区检察院将该案中向章某虎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线索移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该局调查后对12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683万元。 【典型意义】 1.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客户与地下钱庄完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买卖外汇产业链中,既存在规模性地下钱庄,也存在居间介绍非法买卖外汇的掮客,对于此类掮客,应根据其与地下钱庄的共谋情况、行为模式、获利方式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独立招揽对接非法买卖外汇客户、接收购汇资金、确定收费标准、收取违法所得的人员,虽未参与境外兑付外币环节的活动,仍可以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等确定主从犯。 2.在无境外证据印证情况下,应当以境内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在获取境外账户收到外汇结算凭证或照片截图等证据的情况下,可结合境内人民币资金交易流水,以两者对应为标准直接认定;在无境外账户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可通过向境内客户调查取证,结合境内客户资金流水,查明客户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最终流入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并对其购买外汇用途、是否通过被告人完成交易进行综合判断。 3.强化行刑衔接,实现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检察机关办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顺畅衔接,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非法买卖外汇的客户,可将线索移送至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理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形成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清理非法买卖外汇滋生土壤。 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王某良,青岛市某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 臧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军,青岛市某信息公司员工。 臧某新,青岛市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秦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员工。 刘某,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20年,王某良与王某欣(另案处理)、王某军等人为多家农产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王某良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青岛某农产品公司(另案处理)采取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农产品的出口总价,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王某良等人控制的账户购买外汇,王某良等人按照约定的汇率通过境外账户将美元汇入某农产品公司指定的账户。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6万余元。 2015年至2020年,臧某与臧某新、秦某共同为王某军、刘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其中,臧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3.7亿余元。臧某新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秦某为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外汇资金共计美元1254万余元,折合人民币8807万余元。刘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6957万余元。 2022年11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臧某新、秦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宣判后,王某良、臧某、王某军提出上诉。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0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经调查发现,青岛某农产品公司通过地下钱庄实施农产品低值高报骗取国家税款补贴涉嫌犯罪,并将该线索移交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针对涉案人员及账户众多、资金流转量巨大、境外资金账户取证难等情况,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涉案人员关系、外汇买卖与骗取退税的关联等方面侦查取证。(1)以已在外省被刑事处罚的王某欣控制的非法买卖外汇账户为突破口,梳理可疑买卖外汇账户和可疑人员,结合证人证言、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据此排查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王某良等6人。(2)调取3000余个银行账户的1000万条银行交易明细,为进一步开展资金分析奠定基础。(3)对关联犯罪同步侦查,形成相互支持的证明体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部分,针对某农产品公司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真实业务退税,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确定以某农产品公司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农产品最低出口退税率,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对于非法买卖外汇部分,出口农产品公司境内账户明细证实向王某良、王某军、臧某等人控制的账户支付人民币购买外汇的事实,结合某农产品公司的虚假出口结汇数额、公司涉案人员的言辞证据,查明王某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以王某良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市南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外汇掮客赚取差额,境内人民币账户与境外外汇账户不发生直接关联。在境外资金账户查询不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控制的他人境内账户之间的往来资金进行重点梳理。根据已经处理的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和外汇提供者等人的言辞证据,确定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账户,对账户的支出数额、收入数额进行汇总、比较,发现支出数额普遍低于收入数额,故将支出数额初步作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同时考虑到账户进出资金量大,在没有境外账户直接关联和缺少转账具体用途的前提下,将其中的正常业务往来金额、无证据证明系涉案交易的金额扣除,最终认定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二是督促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重点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建议的影响,通过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开展沟通,促使臧某新、秦某、刘某3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2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王某良等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王某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同案犯王某欣、王某军作虚假供述,王某良持有的熟人银行卡是协助朋友拉存款或是交给涉案农产品公司走流水,王某良的电脑没有用于作案,调取的电子数据无法证明由其操作等。其他被告人均认罪,但王某军提出应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交易金额从指控犯罪数额中扣除,臧某提出指控犯罪数额中包含的真实交易应予扣除。 公诉人综合事实证据答辩指出,王某欣和王某军的多份供述均证实王某良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王某良的亲属证言证实将银行卡交给王某良使用,结合王某良控制的银行账户与王某欣、王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某良与王某欣、王某军共同实施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对王某良的电脑、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勘验等证据证实,王某良使用自己的电脑、手机进行转账操作非法买卖外汇。关于王某军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未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流水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臧某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已经将正常业务数额从中扣除。 (四)行政处罚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本案涉及的11个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7020万元。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关联犯罪。非法买卖外汇为骗取出口退税境内外资金循环提供了支持,不仅破坏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而且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额损失,应当注重全链条打击。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应当根据与骗取出口退税人是否事先通谋、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其他帮助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对于证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但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科学审查海量资金交易记录,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海量资金交易数据。检察机关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可能涉案的银行账户流水基础上,根据外汇出售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账户人、换汇人等人的言辞证据等,梳理出用于买卖外汇的银行账户,区分正常资金往来和缺少证据证实的可疑资金交易,为准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时,要建议侦查机关委托司法审计时明确审计标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分析资金交易记录的特点,分类审计交易数额。 3.全面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黑灰产业,整治行业乱象。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买入外汇虚假结算骗取国家退税,扰乱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检察机关要注重与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公安机关等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成对行业的警示和示范效应,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和良性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张某群、郑某华、王某,分别系常州市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经营管理人、财务会计。 顾某杰,上海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 吴某述,从事个体外贸经营。 吴某锐、马某建,分别系香港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员工。 龚某森,江西彭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 (一)骗取出口退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张某群与郑某华等人实际控制、管理的宝某公司等,以价值低的翻译机、陀螺仪等电子产品冒充高价值货物,串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乐某公司顾某杰共同骗取出口退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宝某公司等将上述电子产品以虚高价格销售给乐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与张某群等人通过吴某述联系的吴某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报关出口,并由吴某述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作为废品处理。在资金方面,张某群先将人民币汇至吴某锐控制的境内账户,再由吴某锐通过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对应的美元汇至乐某公司,作为虚假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结汇,在申报并骗得出口退税款后,按宝某公司等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向张某群方付款,形成资金闭环。经查,张某群等人通过前述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3663余万元,吴某述、顾某杰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非法经营 吴某锐伙同马某建按照事先约定,在境内收取张某群等人支付的人民币,在扣除佣金后再将其境外贸易获取的美元或从他人处购得美元,通过实际控制的顺某公司等境外公司作为虚假出口购货款转账至乐某公司,完成人民币与美元的跨境非法兑换。经查,吴某锐等人非法兑换人民币1.8亿余元,违法所得18万余元。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虚假出口同时,张某群与郑某华为宝某公司等虚增增值税进项抵扣,安排财务会计王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让龚某森实际控制的彭某公司等10家公司虚开5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25万余元,税款318万余元。 2021年9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张某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判处郑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吴某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顾某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龚某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马某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张某群、龚某森等人提出上诉。2022年2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立案侦查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进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虚构外汇资金流、自卖自买骗取出口退税开展侦查取证。(1)全面查清非法买卖外汇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明确各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充当角色和所起作用,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一并查处。(2)梳理张某群、吴某锐等人控制的用于实施犯罪的账户资金流向,结合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证据区分正常经济往来和非法资金往来,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查清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及违法所得。(3)查清骗税具体过程,围绕货物流,全面调取宝某公司等原材料进货单,摸清生产工艺及成本,查明关于出口货物的加工过程、价值、用途、去向;围绕资金流,查明涉案资金的来源、人民币与美元兑换的过程、骗得税款的去向、各环节的非法获利情况;围绕发票流,查明宝某公司等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与上游开票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货物往来。(4)查明吴某锐等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犯,围绕吴某锐等人对外贸易既往交易习惯、是否明知货物具体去向等,调取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 (二)审查起诉 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张某群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龚某森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张某群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宝某公司等,以低劣电子产品作为出口“道具”,让他人为自己虚增增值税进项,再串通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实施虚假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张某群、吴某述、顾某杰等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于骗税资金流关键环节的吴某锐等人,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是虽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锐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其境内收取本币、境外兑付外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以及汇率变化,导致以吴某锐等人支出的美元作为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精确认定,且张某群、吴某锐等人控制账户多达70余个,二人对控制账户资金情况供述模糊,犯罪数额难以认定。检察机关调整证据审查思路,以吴某锐所收人民币金额作为认定基础,比对从张某群处扣押的账本所记载的汇兑支出记录,与从各行为人手机提取的汇兑转账截图,结合吴某述、吴某锐等人的供述,认定吴某锐接收的张某群转账钱款均用于非法汇兑,且能够排除系其他经济往来。 2021年3月25日,武进区检察院以张某群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龚某森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查清资金用途,依法认定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通常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利率变化、交易信息庞杂等因素而难以精准认定。检察机关应注重梳理行为人控制账户的资金流向,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取证情况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综合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言辞证据等,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境外外币资金难以查证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证明境内账户收取的人民币资金均用于非法兑换外币的,应当直接按照境内人民币交易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2.全面取证,全链条打击金融外汇犯罪黑灰产。非法买卖外汇通常为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成为滋生黑灰产业的土壤。办理相关跨境犯罪时,要注意审查发现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线索。外汇行政执法要聚焦涉嫌违法违规资金流,发挥跨境资金监测分析优势,严厉查处利用境外关联公司虚假结汇、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全链条一体化打击,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尽可能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 2023-12-29/guizhou/2023/1229/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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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此,记者采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了解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问:此次最高检与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案例有哪些特点,对于检察办案的指导意义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检察办案看,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操控大量资金账户进行海量交易,司法办案中需要查清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及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流水。二是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除传统的对敲外,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违规改造POS机并偷运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实施跨境对敲,隐蔽性、专业性更强,对侦查取证、审查证据的专业要求更高。三是与部分上游犯罪勾连紧密,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助推其他关联犯罪实施的资金通道,涉及资金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借助非法买卖外汇实现,对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是这批案例典型意义的重点所在。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和专业协作,加大对各类新型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二是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三是切实加大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全链条惩治力度,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涉及资金出境的犯罪案件时,注重审查发现涉外汇犯罪线索,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努力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四是强化行刑衔接,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同治理外汇违法犯罪。 问:这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办理此类犯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办案质效。此次我们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弥补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有何工作部署?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以此次联合发布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突出重点高质效履行追诉犯罪职责,依法从严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洗钱、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证券等各类金融犯罪,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有效应对法律适用、指控证明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完善金融犯罪检察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金融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护能力。三是能动履职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案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促进全面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以案释法切实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问:能否介绍下外汇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外汇市场更加开放,跨境资金往来更加频繁、更加便利,市场参与主体普遍受益。目前,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角度,市场参与主体跨境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本外币兑换行为须依法依规在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等经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部分不法分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或虚构交易背景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资金汇兑,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通道。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面对风险隐患新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司法机关,紧盯外汇违法犯罪动向,发挥执法合力,坚决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近两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规案件1100余起,罚没款约15亿元人民币,有力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 问: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的8起案例,是两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行刑衔接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持续向市场传导外汇市场严监管信号。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一是执法亮剑,坚决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依托外汇非现场大数据分析,精准探查异常外汇交易,深入挖掘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外汇违法犯罪线索,参与重大复杂案情甄别研判,协助梳理补齐资金链关键证据,全力配合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二是行刑衔接,同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保持协同打击步调,畅通行刑双向衔接,及时接收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外汇违规线索案件,依法启动行政调查处罚程序,严惩外汇违规行为。 三是惩防并举,积极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经常性开展外汇法规政策宣讲和典型案例通报,以警示教育片、新媒体普法短视频、图解等多种宣传方式,详解外汇管理法规政策要求,揭示外汇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引导市场参与主体通过银行等合法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自觉远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3-12-29/guizhou/2023/1229/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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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third quarter of 2023, China's current account registered a surplus of RMB 454.2 billion, and the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s recorded a deficit of RMB 451.9 billion. In first three quarters of 2023, China's current account registered a surplus of RMB 1462.8 billion, and the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s recorded a deficit of RMB 1327.6 billion. In SDR terms, in the third quarter of 2023, China posted a surplus of SDR 47.0 billion under the current account, and a deficit of SDR 46.8 billion under the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s. In SDR terms, in first three quarters of 2023, China posted a surplus of SDR 156.1 billion under the current account, and a deficit of SDR 141.4 billion under the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s.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the third quarter of 2023, China's current account recorded a surplus of USD 62.8 billion, including a surplus of USD 161.1 billion under trade in goods, a deficit of USD 66.2 billion under trade in services, a deficit of USD 34.4 billion under primary income, and a surplus of USD 2.3 billion under secondary income. The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s recorded a deficit of USD 62.3 billion, including a deficit of USD 141 million under the capital account, a deficit of USD 100.4 billion under the financial account (excluding reserve assets), and a decrease of USD 38.2 billion under reserves assets.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first three quarters of 2023, China's current account recorded a surplus of USD 209.0 billion, including a surplus of USD 454.4 billion under trade in goods, a deficit of USD 168.4 billion under trade in services, a deficit of USD 87.7 billion under primary income, and a surplus of USD 10.8 billion under secondary income. The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s recorded a deficit of USD 189.0 billion, including a deficit of USD 218 million under the capital account, a deficit of USD 185.3 billion under the financial account (excluding reserve assets), and an increase of USD 3.5 billion under reserves assets.(End) Abridged Balanceof Payments of China, Third Quarter of 2023 Item Line No. RMB 100 million USD 100 million SDR 100 million 1. Current Account 1 4542 628 470 Credit 2 69689 9616 7220 Debit 3 -65147 -8989 -6750 1. A Goods and Services 4 6871 949 712 Credit 5 64217 8861 6653 Debit 6 -57347 -7912 -5942 1.A.a Goods 7 11673 1611 1209 Credit 8 58702 8100 6082 Debit 9 -47029 -6489 -4873 1.A.b Services 10 -4802 -662 -498 Credit 11 5516 761 571 Debit 12 -10318 -1424 -1069 1.B Primary Income 13 -2498 -344 -259 Credit 14 4930 681 511 Debit 15 -7428 -1025 -770 1.C Secondary Income 16 170 23 18 Credit 17 542 75 56 Debit 18 -373 -51 -39 2.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 19 -4519 -623 -468 2.1 Capital Account 20 -10 -1 -1 Credit 21 2 0 0 Debit 22 -12 -2 -1 2.2 Financial Account 23 -4509 -622 -467 Assets 24 -1194 -161 -125 Liabilities 25 -3315 -461 -342 2.2.1 Financial Account Excluding Reserve Assets 26 -7247 -1004 -749 2.2.1.1 Direct Investment 27 -4718 -651 -489 Assets 28 -3873 -533 -401 Liabilities 29 -846 -118 -87 2.2.1.2 Portfolio Investment 30 -2652 -365 -275 Assets 31 -1007 -138 -104 Liabilities 32 -1646 -226 -170 2.2.1.3 Financial Derivatives (other than reserves) and Employee Stock Options 33 -323 -44 -33 Assets 34 -239 -33 -25 Liabilities 35 -84 -11 -9 2.2.1.4 Other Investment 36 447 56 48 Assets 37 1187 161 123 Liabilities 38 -740 -106 -76 2.2.2 Reserve Assets 39 2738 382 282 3. Net Errors and Omissions 40 -23 -4 -2 Notes: 1.The statement is compiled according to BPM6. Reserve assets are included in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s. 2."Credit" is presented as positive value while "debit" as negative value, and the balance is the sum of the "Credit" and the "Debit". All items herein refer to balance, unless marked with "Credit" or "Debit". 3.The RMB denominated quarterly BOP data is converted from the USD denominated BOP data, using period average central parity rate of RMB against USD. The quarterly accumulated RMB denominated BOP data is derived from the sum total of the RMB denominated data for the quarters. 4.The SDR denominated quarterly BOP data is converted from the USD denominated BOP data, using period average exchange rate of SDR against USD. The quarterly accumulated SDR denominated BOP data is derived from the sum total of the SDR denominated data for the quarters. 5.This statement employs rounded-off numbers. 6.For detailed data, please see “Data and Statistics” at the website of SAFE. 7.The BOP data is revised regularly; please find the latest data in “Data and Statistics”. Abridged China’s Balance of Payments, First Three Quarters of 2023 Item Line No. RMB 100 million USD 100 million SDR 100 million 1. Current Account 1 14628 2090 1561 Credit 2 196614 27926 20880 Debit 3 -181987 -25836 -19320 1. A Goods and Services 4 20135 2859 2137 Credit 5 181271 25749 19252 Debit 6 -161136 -22889 -17115 1.A.a Goods 7 32027 4544 3397 Credit 8 164512 23364 17469 Debit 9 -132484 -18820 -14072 1.A.b Services 10 -11892 -1684 -1260 Credit 11 16760 2385 1783 Debit 12 -28652 -4069 -3043 1.B Primary Income 13 -6266 -877 -657 Credit 14 13384 1898 1419 Debit 15 -19650 -2776 -2077 1.C Secondary Income 16 758 108 81 Credit 17 1959 279 209 Debit 18 -1201 -171 -128 2.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 19 -13276 -1890 -1414 2.1 Capital Account 20 -16 -2 -2 Credit 21 10 1 1 Debit 22 -26 -4 -3 2.2 Financial Account 23 -13261 -1888 -1412 Assets 24 -10469 -1499 -1125 Liabilities 25 -2792 -389 -287 2.2.1 Financial Account Excluding Reserve Assets 26 -13119 -1853 -1383 2.2.1.1 Direct Investment 27 -9000 -1267 -949 Assets 28 -10024 -1422 -1064 Liabilities 29 1024 155 116 2.2.1.2 Portfolio Investment 30 -6873 -987 -739 Assets 31 -4595 -662 -495 Liabilities 32 -2278 -325 -244 2.2.1.3 Financial Derivatives (other than reserves) and Employee Stock Options 33 -510 -70 -53 Assets 34 -415 -58 -43 Liabilities 35 -96 -13 -10 2.2.1.4 Other Investment 36 3264 471 357 Assets 37 4706 678 507 Liabilities 38 -1443 -207 -150 2.2.2 Reserve Assets 39 -141 -35 -29 3. Net Errors and Omissions 40 -1351 -200 -147 Notes: 1.The statement is compiled according to BPM6. Reserve assets are included in 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s. 2."Credit" is presented as positive value while "debit" as negative value, and the balance is the sum of the "Credit" and the "Debit". All items herein refer to balance, unless marked with "Credit" or "Debit". 3.The RMB denominated quarterly BOP data is converted from the USD denominated BOP data,using period average central parity rate of RMB against USD. The quarterly accumulated RMB denominated BOP data is derived from the sum total of the RMB denominated data for the quarters. 4.The SDR denominated quarterly BOP data is converted from the USD denominated BOP data,using period average exchange rate of SDR against USD. The quarterly accumulated SDR denominated BOP data is derived from the sum total of the SDR denominated data for the quarters. 5.This statement employs rounded-off numbers. 6.For detailed data, please see “Data and Statistics” at the website of SAFE. 7.The BOP data is revised regularly; please find the latest data in “Data and Statistics”. 2023-12-29/en/2023/1229/2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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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分别是: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李某杰非法经营案,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对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2023-12-29/guizhou/2023/1229/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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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第二条所称“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答:《展业办法》第二条中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 2.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的规定? 答:银行应当基于自身的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系统以实现重点环节信息化管理,如客户尽调信息归集、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客户分类与事中审核联动、事后监测筛查处置等重点环节。系统控制的目标是通过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系统落地内控制度要求,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各展业环节有效联动,提升展业效率,降低道德风险。展业系统可以是新架设的独立系统,也可以是依托银行现有系统的新增功能模块。 3. 《展业办法》第九条“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中的留存期限如何理解? 答: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期限执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无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的,银行应留存相关资料和记录五年备查。 4. 客户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客户尽职调查由“基础尽调”和“外汇业务专项尽调”组成。其中,“基础尽调”主要是复用银行既有尽调信息,如客户身份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专项尽调”是指对客户外汇业务特征进行的尽调,如客户外汇业务年限、规模、结构,以及银行掌握的客户内外部评价等。 5.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的规定? 答:《展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持续尽职调查条款,持续尽职调查即尽调要素重检,可分为“触发式”和“周期式”两种。“触发式”尽调要素重检是指银行发现《展业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为证实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真实,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的过程。“周期式”尽调要素重检是指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策略及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持续尽职调查周期,并定期进行尽调要素重检的过程。 6. 《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具体是指哪些监管部门? 答: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特点,《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目前是指海关总署及其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同时也鼓励银行适当收集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信息。 7. 如客户为洗钱高风险客户,银行在事中外汇业务审核过程中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银行落实外汇展业要求不影响履行反洗钱义务。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8.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的规定? 答:银行和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意,一类客户凭指令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是“可凭”而非“应凭”。银行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客户的具体特点,自主决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或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具体外汇业务的特点,自主确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的具体的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种类。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其他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外汇资金收付”包括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业务”包括结售汇和结售汇资金的支付。 9.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展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尽职免责条款,积极回应银行诉求,避免“唯结果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客户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如银行有证据证明其在全流程展业过程中,已落实了勤勉尽职审核责任,则不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23-12-29/safe/2023/1229/23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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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汇率风险管理专项行动成效,促进金融外汇服务供需对接,支持国有企业有效开展汇率避险,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组织召开重庆市国有企业汇率避险银企对接会,全市47家外汇业务银行、26家涉外重点国有企业参会。 会议介绍了2023年全市汇率避险工作情况、国有企业汇率避险开展情况,就国有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的重要意义、支持举措、主要渠道等进行了讲解,并就全市银行“一企一策”做好国有企业汇率避险专项支持提出了要求。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结合国有企业汇率避险实践,开展了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具、汇率避险重点环节、汇率避险产品选择等专题培训。会上,参会国有企业与其主要结算银行开展了汇率避险服务对接,通过银企“一对一”结对子形式,由银行为国有企业定制“一企一策”汇率避险专属方案,为国有企业提供汇率风险管理制度构建及流程设计、“基础业务+汇率避险”组合、专项授信与保证金减免等一系列金融外汇服务,促进了汇率避险服务需求方与供给方的有效对接。 2023-12-25/chongqing/2023/1225/2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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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展业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展业办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展业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广泛调研、审慎试点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展业办法》,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营造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稳步提升。但监管中也发现,外汇管理改革落地过程中存在银行“未尽职审核”或“过度审核”等问题,银行存在违规展业情况,或影响合规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政策的微观感受。为此,《展业办法》通过构建银行外汇展业通用框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银行展业标准,推动银行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前期已在4家商业银行开展试点,试点成效良好。据试点银行反馈,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契合银行自身完善风控和业务发展需要,成本可控,有利于提升银行经营效率和管理效能。 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的内容是什么? 答:《展业办法》推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构建包含事前客户识别与分类、事中差异化审查、事后监测报告的全流程展业框架,强化事前和事后环节风险责任,打破既往“防风险”对事中环节的路径依赖,进一步提高银行外汇业务办理效率,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事前,要求银行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落实银行“了解客户”责任。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事中,要求银行根据客户分类实施差异化审核措施,明确一类客户可凭指令办理外汇业务;二类客户由银行按“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三类客户由银行根据风险状况强化审核措施。事后,要求银行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分析机制,发现外汇风险交易应上报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并酌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范围和报告路径。同时,明确银行内部管理体系要求,涵盖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推动银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问:《展业办法》在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根据《展业办法》,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核措施。一是《展业办法》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通用框架,统一简化流程,优质客户可以同时享受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已有的便利化措施。二是银行对优质客户可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给予银行更多产品创新空间。三是政策适用灵活,银行和企业可自愿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或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四是外汇风险筛查和识别依托系统开展,事后监测更精准,对客户“无违规、不打扰”。前期参与试点的银行反馈,实施外汇展业改革后,优质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更为高效,银行外汇服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问:《展业办法》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展业办法》压实银行风险防范责任,实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一是客户尽调更扎实。《展业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了解客户”义务,推动银行充分利用自身数据和技术资源,整合信息形成客户画像,把好客户准入关,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发现。二是展业资源分配更合理。从试点情况看,各银行高风险客户占比较低,银行可以有效分配展业资源,在对广大中低风险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的同时,加大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审查力度,有效防控风险。三是事后监测更高效。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范围,指导银行聚焦外汇风险交易特征,依托系统及时回溯筛查,实现精准化风险识别和处置。 问:我们注意到,《展业办法》在外汇管理法规中首次提出“尽职免责”。能否介绍一下主要考虑? 答: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银行身处跨境资金业务办理一线,其政策执行情况直接决定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红利能否真正惠及经营主体。前期调研中,有银行提出确立代客业务“尽职免责”原则的诉求。《展业办法》积极回应银行关切,以立法形式明确客户在银行开展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破除“唯结果论”,打消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顾虑,更好地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提升合规客户跨境业务便利化感受。 问:对于《展业办法》施行有什么配套措施吗?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稳步推动《展业办法》落实落地。一是尊重市场,自愿适用。尊重银行跨境业务规模、展业模式调整成本等方面客观差异,基于银行自愿前提逐步推进《展业办法》实施工作。银行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应当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接到国家外汇局通知后方可适用。银行尚不具备《展业办法》规定的组织架构、系统控制等要求的,按照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外汇业务,不受影响。二是辅导跟进、扎实准备。《展业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不少银行希望加强培训辅导和同业交流。对此,各级外汇局将对银行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等工作给予相应辅导支持,降低银行试错成本。目前我们已在主要法人银行所在地建立辅导团队,对接相关银行开展准备工作。 2023-12-29/safe/2023/1229/23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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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展业办法》)于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19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63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展业办法》适用范围和推进安排。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公告正文中明确,银行可自愿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指导自愿适用《展业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银行具备《展业办法》规定条件方可适用。未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建议明确《展业办法》“外汇业务”的内涵及外延。 采纳情况:已采纳。增加“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三、建议灵活表述一类客户外汇业务办理年限。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一类客户业务办理年限表述调整为“原则上持续办理跨境业务两年以上”。 四、建议为银行采取非单一部门牵头的组织架构留出政策空间。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第六条第一项中增加“管理机构”,调整为“指定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明确银行内设牵头部门不局限在既定部门,可以通过管理委员会、特定委员会牵头开展相关外汇合规管理工作。 五、建议加强培训及同业间交流分享。 采纳情况:已采纳。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通过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有意愿开展外汇展业改革的银行进行集中培训,并邀请前期试点银行做经验分享。 六、建议国家外汇局向银行提供或共享企业综合型数据及信息。 采纳情况:已采纳。国家外汇局已开发相应程序并拟于近期上线,定期向银行推送《展业办法》中涉及的相关监管信息。后续将结合银行诉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研究提供更多共享信息。 七、建议统一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关于银行客户的分类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外汇展业改革政策与现行外汇便利化政策并行,如银行选择适用展业改革政策,其优质客户符合《展业办法》一类客户条件的,适用展业改革政策;不符合《展业办法》一类客户条件但符合现行外汇便利化政策条件的,可继续适用现行便利化措施。同时,国家外汇局将在展业改革政策框架下研究统一的银行外汇客户分类指引,促进实现银行外汇客户分类“一套标准、一个结果”。 八、建议尽职调查重新识别银行客户的情形中增加“涉及客户经营情况的关键信息变更情形”。 采纳情况:未采纳。考虑到银行客户经营情况变化,如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变化等,属于中性行为,非可疑行为,可能经常发生,为减轻银行负担和对银行客户的打扰,暂不纳入。 九、建议将银行客户洗钱等级纳入客户外汇风险等级分类因素。 采纳情况:未采纳。考虑到洗钱风险与外汇合规风险侧重点不同,为减少因误判对客户服务的影响,客户洗钱等级暂不作为分类硬约束条件。 此外,涉及《展业办法》的文字修改意见,已充分吸收。对于意见建议中涉及的政策理解类问题,已同步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后续也将通过培训辅导等方式加大解读释疑。 2023-12-29/safe/2023/1229/23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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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展业办法》),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展业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展业办法》共六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展业办法》的银行需遵循全面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二是要求银行落实“了解客户”责任。银行应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三是明确外汇业务差异化审核措施。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对于三类客户,银行应根据风险状况强化审核措施。四是强化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报告。要求银行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分析机制,及时上报外汇风险交易并酌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五是明确“尽职免责”原则。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的,按照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外汇展业,不受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广泛调研、审慎试点,形成《展业办法》,并于2023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结合公众意见建议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同步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稳步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指导银行扎实准备、稳妥推进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推动银行建立健全兼顾便利化与防风险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切实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保驾护航。 2023-12-29/safe/2023/1229/23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