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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青海省分局召开2024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深入贯彻总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2023年主要工作,分析研判当前形势,全面部署2024年工作任务。 会议强调,2024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外汇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服务青海涉外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1-19/qinghai/2024/0119/1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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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5/dalian/2023/1215/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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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指示批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总省局工作部署,践行“金融三项任务”,提升金融数字化服务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以下简称“抚顺市分局”)紧盯“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工作要点,于12月7日指导交通银行抚顺分行成功对接辖内某外贸企业线上资本金入账需求,实现抚顺辖区首笔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成功落地。 12月7日,抚顺市分局通过银行了解到辖区某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对资本项目政策不熟悉且办公地点距离银行较远,业务办理不便,因此抚顺市分局与银行共同指导企业线上申请并提交资料,最终通过数字化方式成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业务。该笔业务从受理到完成用时不到1小时,大幅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此笔业务为辖区首笔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银行和企业并不十分熟悉,业务办理完成后,抚顺市分局除了向企业详细讲解了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重点提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相关要求,还指导银行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在报送跨境收支信息和账户开户信息时应保证数据合规、准确报送。 此笔业务的成功办理,不仅是科技赋能金融服务“无纸化、线上化、零跑腿”的生动实践,更是今后抚顺辖区资本业务服务发展的重要方向。下一步,抚顺市分局将继续在深化、内化、转化上发力,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重要宗旨,持续做好“五篇大文章”,聚焦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优质金融服务供给,推动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投融资服务,以实际行动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19/liaoning/2023/1219/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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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明确提出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2022年7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复同意在广东省分局辖内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和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开创了广东跨境资金池“高低互补”新局面。其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在适度扩大境外放款额度、简化跨境资金划转调拨手续、支持企业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等方面对原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进行了升级;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则在降低业务办理门槛、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截至2023年11月末,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大型民营企业开展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19家民营企业按照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新政取得业务备案。 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试点增强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提升集团内部资金周转效率,有效降低财务成本。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强化试点业务推广,不断释放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政策改革红利,助力广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19/guangdong/2023/1219/2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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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包括9项政策措施,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4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将前期已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的便利化措施推广至全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5项,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具体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等。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15/dalian/2023/1215/2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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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18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706亿美元,升幅为2.28%。 2023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12-15/dalian/2023/1215/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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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09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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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05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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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强化外汇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有力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以来,共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超1.6万起,处罚没款近70亿元。 一、强化科技赋能,有效提升风险精准识别能力 夯实大数据分析基础。整合外汇业务系统数据,引入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建立涵盖主体、交易、行为等超150亿条信息的多维数据库。梳理数据库底层逻辑,构建数据交叉比对关系,持续优化大数据分析基础。 提升非现场分析智能化水平。应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升级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建立涵盖17个业务场景逾240个指标模型,实现异常交易数据的自动生成和批量推送。密切跟踪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作案模式和手法变化,及时更新迭代指标模型,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引入图数据分析技术,实现跨境收付款、股权交易、债权债务等关系型数据可视化,提升资金穿透分析能力。2017年以来,非现场分析识别线索近万条,查处和移交处置近5000条。 针对重点领域加大监测力度。聚焦地下钱庄、出口骗税、虚拟货币等重点领域,定期组织全系统集中分析,不定期组织跨部门联合研判,总结提炼案件运作模式和关键异常特征,研讨形成更具操作性、通用性的非现场监测分析方法,有效提升及时发现团伙式重大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能力。 二、加大监管协作,有力打击治理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始终保持对非法跨境资金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2017年以来,联合公安等多部门破获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案件810余起,行政处罚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逾9000个。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研判、联合行动,摧毁“飓风”“断金”系列案等一大批职业化地下钱庄犯罪团伙。参与多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协同破获浙江“惊雷2022”、福建“争锋”等系列案件。做好行刑衔接,严肃查处跨境对敲、虚构交易、个人分拆、虚拟货币等违规跨境转移资金活动。 以案倒查封堵非法资金划转渠道。以地下钱庄案件为切入口,倒查涉案银行、支付机构等经营机构200余家,严厉处罚机构疏于客户审核、风险业务“绿灯放行”、异常业务隐瞒不报等违规失职行为,督促经营机构提高风险识别、预警、拦截水平。 以打促治推动非法跨境资金活动综合治理。向有关部门通报虚假投融资、境外机构境内非法展业等问题线索,及时清理非法网络炒汇平台,协同完善行业治理和源头治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累计公开通报外汇违规案例超30批次,向社会公众揭示非法买卖外汇、逃汇等行为危害性,有力震慑外汇违法违规活动。 三、加强外汇监管,推动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拓宽专项检查广度。2017年以来,组织完成18家全国性中资银行、7家地方商业银行、5家外资银行总行,以及35家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支付机构专项检查,处罚没款共计14亿元。强化对违规机构责任人追责,按过罚相当原则对200多人次处以警告、罚款或建议处分,切实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 挖掘专项检查深度。查处银行未尽职审核办理跨境担保案件40余起,震慑各类以“或有债务”之名行“必有债务”之实的资金借道流出行为。规范外汇批发市场交易,查处虚增交易量、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等案件40余起,促进市场合规交易。打击虚假外商投资,查处快进快出、资金空转、无实际经营等异常企业百余家,罚没款超2亿元。 督导银行提升自主展业能力。探索统筹便利化与防风险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开展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推动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控的全流程展业框架。持续向银行传导内控制度和系统建设要求,指导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年度检查“回访”机制,督促金融机构整改措施落实落地,巩固检查成果,注重“治病救人”,杜绝“一罚了之”。 四、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外汇行政执法规范有序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布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范外汇行政处罚行为,实施集体审议、处罚决定分级审批等制度,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超1.6万条,提升执法透明度。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公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细化6类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适用量罚情节及理由,做到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量罚适当。 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定期核查全国外汇案件执法规范性、法律文书质量,强化内控监督检查,及时提示执法风险,推动各级外汇管理检查部门严格依法履职。 五、扎实推进强监管和防风险,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深化非现场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外汇检查精准打击能力。强化专题研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线索。更新外汇违规行为异常特征与指标模型,推动系统功能运用和方法创新。加强部门合作,深入推进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线索联合研判。 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着力提升外汇监管质效。加强行刑衔接,持续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执法,保持对跨境赌博、出口骗税等违法犯罪“资金链”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惩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赌资汇兑等违法违规活动。坚持打击与治理并重,结合案件查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协同推进源头治理。 强化专项检查,着力提升外汇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银行外汇业务检查做到银行类型“全覆盖”、外汇业务“全覆盖”,有序扩大非银行机构专项检查覆盖面。按照“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原则,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探索建立健全外汇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展业框架。持续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双罚”机制。加强外汇检查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升外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2023-12-15/dalian/2023/1215/2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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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实践中我们关注到,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外汇局认真调研市场诉求,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 问:《通知》有哪些政策思路? 答:《通知》的主要政策思路是:在宏观上,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政策供给,增强政策的系统集成,围绕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在微观上,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通知》推出4项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市场采购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在线办理收结汇。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资金轧差业务。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问:《通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一方面是助力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委托第三方报关的市场采购商户以自身名义线上办理收结汇。另一方面,鼓励更多银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支持银行根据客户业务情况、银行信息化建设等自身实际,灵活使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提高商户资金结算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节约系统开发成本。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对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的金融支持,《通知》在这方面有哪些落实举措?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面临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为此,从2018年起,国家外汇局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出台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从主体范围、试点地区、试点额度等方面对上述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升级。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便利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同时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问:《通知》中的哪些政策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 答: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业务。2020年,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金、外债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2022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业务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结合企业需求,有序推动更多资金收支纳入该账户,便利企业资金使用。 问:《通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际显示,企业外债账户的使用越便利,越有利于企业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2022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允许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并支持企业通过线上方式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政策,进一步简化外债账户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提升了外债账户使用的便利度,获得了市场经营主体的普遍好评。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的核准要求,允许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在异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有利于企业更好使用外债账户,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2023-12-15/dalian/2023/1215/20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