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以简政放权为主线,让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外汇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面对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坚持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狠抓政策落实,优化管理服务,在前期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拓宽跨境融资渠道,有力支持跨境投融资活动,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丰富交易品种,满足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汇率避险保值需求;用足用活政策,支持自治区“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实施;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健全涉外服务体系,设立平罗、惠农、隆德县外汇服务窗口,实现部分外汇管理与服务功能向县域延伸;依托技术,提升手段,不断优化外汇信息服务,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丰富金融衍生产品,拓展银行服务地方经济能力;优化外币兑换环境,形成外汇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自助兑换机等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外币现钞兑换体系,进一步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同时,做好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机结合,强化跨境资金监测预警能力,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为建设“开放宁夏”注入新的更强的动力。 2017-05-26/ningxia/2017/0526/151.html
-
1、境内个人的子女在国外留学,需要购汇8万英镑为其支付学费和生活费,超过了等值5万美元的限额,应如何办理? 答:个人购汇支付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超过年度总额的,凭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以及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在银行办理。 2、哪些情况下可以代理结售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文的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该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3、持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结售汇时是按境内个人管理还是境外个人管理? 答: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权证按照境外个人管理,同时双向享有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年度结售汇额度。 4、某境内个人的孩子在国外留学期间因意外受伤住院,需要购汇为他支付住院费,请问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外汇局审批吗? 答: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境内个人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2017-06-06/ningxia/2017/0606/155.html
-
1、个人在什么情况下须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 答:2017年起,境内个人通过柜台渠道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购汇业务时,均须及时、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境内个人办理以下购汇业务时无须填写《申请书》: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不纳入个人系统的购汇业务;个人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个人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贸易购汇。 2、个人应当如何填写《申请书》? 答:个人填写《申请书》时,应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全部内容,知晓本人相关权利及义务,按照填表说明及时、准确、完整填写有关购汇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填写内容包括个人购汇基本信息、购汇用途等内容。《申请书》应由购汇人(代理人)本人填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 个人柜台一次购买多个币种的,可仅填写一份《申请书》。 3、《申请书》购汇用途如何填写? 答:个人根据实际用途勾选购汇用途项目,购汇用途只能选择一项,个人一次购汇存在多种用途的,应按金额从大原则勾选。个人勾选的购汇用途对应的细项均须完整填写。 2017-06-13/ningxia/2017/0613/156.html
-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统一中外资企业政策。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6-05-03/ningxia/2016/0503/85.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副局长段成东带队赴银川海关进行调研座谈。银川海关尹鹏飞副关长及银川海关相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调研座谈。 座谈会上,宁夏分局向银川海关介绍了2015年宁夏地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形势和主要特点;重点宣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在“促外贸、稳增长”领域的多项试点政策和改革举措和2016年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和服务的重点。银川海关向宁夏分局一行介绍了宁夏2015年进出口情况,近年来海关总署及银川海关在“一体化”通关、“大通关”建设、“双随机”、银川跨境电商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展。 最后,双方决定在前期合作基础上,继续深化务实合作与推进协同监管:一是凝聚共识,在业务合规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共同推进贸易便利化,共同打击虚假贸易,维护宁夏地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二是资源共享,以定期交换各自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及贸易数据、比对辖内经济主体总量信息等形式,完善信息互换机制;三是优势互补,互相学习和了解对方改革政策、监管经验和违规案例,切实防范异常风险;四是互相配合,在各自培训中加强合作,以多种形式向市场主体传递便利化政策,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氛围。 2016-03-29/ningxia/2016/0329/81.html
-
宁夏惠农陆路口岸自2007年4月建设运行以来,实现了企业就地报关及关锐当地缴纳,降低了企业物流成本,为宁夏及蒙西地区企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惠农口岸内陆开放前沿阵地作用,有效推动企业外贸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及“一路一带”战略要求,自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协同银川海关、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石嘴山市政府以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建设运营主体,积极申建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做了许多有益工作,目前已取得突破性进展。2016年3月已获得宁夏自治区政府批准,5月已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国家海关总署。 近日,为跟踪了解物流中心申报建设情况,宣传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宁夏分局会同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人民银行惠农支行实地走访了宁夏惠农陆路口岸及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与惠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富海物流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调研。认真听取了陆路口岸基本情况、物流中心建设目标、发展规划、物流企业融资困难等情况,就协调配合做好外汇局环节的物流中心审批工作提供了参考意见。同时,借机宣传解读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政策、服务贸易及跨境融资相关便利化政策,现场赠送了外汇业务宣传资料。惠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富海物流相关负责人对宁夏分局一行在外汇管理方面给予的贴心支持深表感谢。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立足实际,在不断提升自身外汇服务水平的同时,利用各种外汇平台加大对外汇政策宣传力度,为物流中心申报创建工作献智献计,提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报沟通,当好自治区政府的参谋助手,全力支持地方涉外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2016-05-27/ningxia/2016/0527/90.html
-
1.哪些企业可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从境外融入资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按规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这里的法人企业是指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2.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流程是什么?融资资金使用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符合跨境融资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由银行根据企业提款、使用、还款安排,为借款企业办理开户、资金结算等。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如果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能否以外币偿还? 答: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如果借入人民币资金,偿还币种也应为人民币。 4.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应采用哪种模式? 答:根据银发〔2017〕9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有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在投注差跨境融资或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中任选一种。 2017-11-01/ningxia/2017/1101/466.html
-
为有效提升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水平,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召开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培训会,对辖区样本企业进行了现场业务培训。 会上,宁夏分局强调贸易信贷调查数据是我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样本企业要高度重视贸易信贷调查数据申报工作。随后,宁夏分局从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背景、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使用方法、数据填报要求等方面讲解了贸易信贷工作,并与企业人员交流了相关工作。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强化贸易信贷调查数据的审核,不断提升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 2017-12-22/ningxia/2017/1222/497.html
-
2017年8月10日下午,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的指导下,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牵头召开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工作座谈会议。全体成员15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相关领导列席此次会议。 本次座谈会议严格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精神,各成员行以如何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为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就如何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推进便利化改革、提高服务效率提出行之有效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从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提高内部管理质量方面进行了补充。 此次座谈会议的召开,将有效提高各成员行对外汇自律工作、对展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助于推进各成员行完善内部管理,更好的开展宁夏自律机制工作,推动宁夏外汇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2017-08-11/ningxia/2017/0811/397.html
-
1.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证是不是就是非居民了?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判断。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证,理论上就能够证明个人在境外长期居住,可以按照非居民个人来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同时,也可以按照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通常为中国)视其为境内居民,二者皆可。 2.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3.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人民币或外币收付款都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申报。 2017-08-29/ningxia/2017/0829/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