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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金融对外贸稳增长的促进作用,使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不因缺乏银行融资支持而影响外贸增长,10月19日至23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主动与青岛市商务局联手,组织全市相关银行机构分层次、分批组织开展以“加大重点出口企业资金支持”为主题的走访对接活动。 本次活动共走访29家有订单但资金不足的重点出口企业,涉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制造业、电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29家重点出口企业截至2015年年底前预计将完成出口订单46.7亿元,企业贸易融资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合计67亿元。通过组织银行和企业现场座谈对接,“一企一策”地研究融资缺口解决方案,已帮助29家企业解决融资金额40.8亿元。 下一步,我分局还将继续跟进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利用好银企融资对接平台,建立银行贸易融资统计旬报制度,及时监测调度金融支持外贸企业的进展情况,确保银行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到实处,与青岛市政府及商务部门联手推动四季度全市外贸进出口的平稳增长。 2015-10-29/qingdao/2015/1029/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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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666亿美元,对外负债4666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8005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317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3651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2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6811亿美元,储备资产3097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0%、6%、0.1%、26%和48%;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8659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808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6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984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1%、17%、0.1%和21%。 按SDR计值,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8102亿SDR,对外负债34709亿SDR,对外净资产13394亿SDR。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修订了2015年3月末至2016年9月末各季度末国际投资头寸数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6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8,005 13,394 资产 2 64,666 48,102 1直接投资 3 13,172 9,798 1.1股权 4 10,650 7,922 1.2关联企业债务 5 2,522 1,876 2证券投资 6 3,651 2,716 2.1股权 7 2,149 1,599 2.2债券 8 1,502 1,117 3金融衍生工具 9 52 39 4其他投资 10 16,811 12,505 4.1其他股权 11 1 0 4.2货币和存款 12 3,816 2,838 4.3贷款 13 5,622 4,182 4.4保险和养老金 14 123 91 4.5贸易信贷 15 6,145 4,571 4.6其他 16 1,105 822 5储备资产 17 30,978 23,044 5.1货币黄金 18 679 505 5.2特别提款权 19 97 72 5.3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0 96 71 5.4外汇储备 21 30,105 22,394 5.5其他储备资产 22 2 1 负债 23 46,660 34,709 1直接投资 24 28,659 21,319 1.1股权 25 26,543 19,744 1.2关联企业债务 26 2,117 1,575 2证券投资 27 8,086 6,015 2.1股权 28 5,927 4,409 2.2债券 29 2,159 1,606 3金融衍生工具 30 66 49 4其他投资 31 9,849 7,326 4.1其他股权 32 - - 4.2货币和存款 33 3,156 2,348 4.3贷款 34 3,236 2,408 4.4保险和养老金 35 88 66 4.5贸易信贷 36 2,883 2,145 4.6其他 37 391 291 4.7特别提款权 38 94 70 说明: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 ”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7-03-31/qingdao/2017/0331/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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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公布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别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2868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77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091亿美元。分国别看,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美国、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国和日本,投资金额分别为1167亿美元、495亿美元、163亿美元、130亿美元和124亿美元。 2015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确认中国正式加入协调证券投资调查(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以下简称CPIS)。CPIS的统计原则与IMF的《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一致。此次公布的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数据按照CPIS要求及其表式进行编制,口径与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对外资产下的证券投资子项目一致,但分类数据更加详细,进一步细分了国别,而且其中的债券投资又区分长期和短期。按照IMF的标准,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别数据的公布频率为半年度。(完) 2016-02-05/qingdao/2016/02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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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组织青建集团、市政集团、恒顺众昇、中启胶建、瑞昌棉业等重点涉外企业与丝路基金有限公司王丹副总经理一行就海外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了对接。 对接会上,青岛市商务局淳于贤力副局长介绍了全市“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工作情况。王丹副总经理介绍了丝路基金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恒顺众昇、青建集团、市政集团、中启胶建、瑞昌棉业分别介绍了海外项目情况。王丹副总经理表示愿意就项目深入对接洽谈,希望与青岛企业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下一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和市商务局将邀请丝路基金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再次访青,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为青岛企业与丝路基金搭建良好合作平台,支持更多青岛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 2015-08-24/qingdao/2015/0824/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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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824亿美元,对外负债4750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7319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345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392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47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6367亿美元,储备资产3102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1%、6%、0.1%、25%和48%;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037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8361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4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006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1%、18%、0.1%和21%。 按SDR计值,2017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7776亿SDR,对外负债35012亿SDR,对外净资产12764亿SDR。 为进一步提高数据透明度,自2017年起,直接投资项下新增发布“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细分数据。(完) 2017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7,319 12,764 资产 2 64,824 47,776 1 直接投资 3 13,459 9,919 1.1 股权 4 10,948 8,069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511 1,850 1.a 金融部门 6 2,141 1,578 1.1.a 股权 7 2,047 1,509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93 69 1.b 非金融部门 9 11,319 8,342 1.1.b 股权 10 8,901 6,560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417 1,781 2 证券投资 12 3,923 2,891 2.1 股权 13 2,393 1,763 2.2 债券 14 1,530 1,128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47 35 4 其他投资 16 16,367 12,063 4.1 其他股权 17 1 0 4.2 货币和存款 18 3,528 2,600 4.3 贷款 19 6,122 4,512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02 75 4.5 贸易信贷 21 5,820 4,289 4.6 其他 22 794 585 5 储备资产 23 31,028 22,867 5.1 货币黄金 24 737 543 5.2 特别提款权 25 98 72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6 71 5.4 外汇储备 27 30,091 22,177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6 4 负债 29 47,506 35,012 1 直接投资 30 29,037 21,400 1.1 股权 31 26,888 19,816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149 1,584 1.a 金融部门 33 1,322 974 1.1.a 股权 34 1,272 937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50 37 1.b 非金融部门 36 27,715 20,426 1.1.b 股权 37 25,616 18,879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099 1,547 2 证券投资 39 8,361 6,162 2.1 股权 40 6,190 4,562 2.2 债券 41 2,171 1,600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47 35 4 其他投资 43 10,060 7,414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3,631 2,676 4.3 贷款 46 3,503 2,581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91 67 4.5 贸易信贷 48 2,682 1,977 4.6 其他 49 58 43 4.7 特别提款权 50 95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 ”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7-06-30/qingdao/2017/0630/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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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青岛市分局围绕国际收支统计、结售汇统计、直接投资及外债统计组织“每月一讲”集中学习研讨,顾延善副局长参加,外汇各处室、中心支行跨境办等部门相关人员40余人参加。 国际收支统计、结售汇统计、直接投资及外债统计是做好外汇各项工作的基础,随着外汇业务关注度不断提高,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相互关系对准确传递外汇形势、加强对外宣传、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学习研讨,结合实际案例,通俗易懂地对统计指标、统计案例及统计范围进行了讲解、研讨。通过学习研讨,与会人员进一步增强了对外汇统计基本框架的认识,对一些统计内容相近及统计内容交叉的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区分,进一步学习理解外汇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加准确把握外汇形势。 2017-12-01/qingdao/2017/1201/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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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中关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自报送2017年1月报表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附件报表。 二、附件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含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开办远期、掉期、期权业务的情况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外汇局分支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另行要求辖内银行分支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附件表1-3。 三、外汇局分支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 asone)访问系统,各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外汇局分支局和银行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试报<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国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27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1: 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7-07-27/qingdao/2017/0727/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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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27/qingdao/2016/0527/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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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02/qingdao/2018/0102/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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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企业等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化措施,根据总局部署,9月8日-14日,青岛市分局在分局和支局两个层面组织召开了6场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企业座谈会。 六场座谈会中,分支局联动,与57家涉外企业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各企业代表介绍了自身经营发展现状,对近年来出台的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及外汇局的服务指导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为外汇局提供了大量鲜活的一手情况、真实情况分局。各业务部门、各支局针对企业提出的外汇政策、外汇业务相关疑问和诉求逐项进行了回应和解答。 下一步,青岛市分局将继续按照总局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确保各项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实落细,政策红利及时有效地惠及市场主体;着力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统筹兼顾真实性、便利性、合规性,推动形成“企业越诚信、手续越便利”和“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市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区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2020-09-27/qingdao/2020/0927/1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