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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可以以人民币登记,美元放款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第8条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放款以及回收各环节中,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不能错配;以人民币登记的,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以外币登记的,必须以外币放款和回收,但外币各币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2024-08-05/tianjin/2024/0805/2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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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如向境内红十字会捐赠,是否仍需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民政部相关规定,中国红十字总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或免于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凭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2024-08-15/tianjin/2024/0815/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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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如何办理名录信息变更和注销?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2024-08-14/tianjin/2024/0814/2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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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向上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的原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3.逐级向上、向下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的原则及举例。 向上:第一级需填报持有申报主体10%及以上表决权的全部股东信息,并向上追溯;自第二级起,按间接传递控制和影响的原则进行填报。即,所有持有直接下级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境内外股东,均应纳入Z03表填报。 2024-09-23/tianjin/2024/0923/2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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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向下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链条内中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填报原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 年版),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3.逐级向上、向下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的原则及举例。 如果向下被投资机构链条中均为中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则申报主体可以不填报这些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但必须填报向下链条中的所有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境外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信息。 2024-10-09/tianjin/2024/1009/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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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一笔18万美元的超期限退汇,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10-14/tianjin/2024/1014/2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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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做币种变更登记时,实到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额按哪天的汇率折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3.4第三条,原则上按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不同外币间套算率进行折算。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3.4第一条,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2024-07-24/tianjin/2024/0724/2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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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需要先去外汇局办理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2024-07-17/tianjin/2024/0717/2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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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后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024-11-12/tianjin/2024/1112/2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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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初次收入,是指因提供劳务、金融资产和出租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回报。二次收入,是指居民与非居民间的经常性转移,包括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 2024-11-13/tianjin/2024/1113/2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