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5-04/hebei/2015/0504/469.html
-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04-29/hebei/2015/0429/47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0]46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2015-04-29/hebei/2015/0429/468.html
-
境内公司同名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间、境内股东同名境外持股专用账户间的资金可以原币相互划转,开户银行应凭境内公司或境内股东书面申请(申请中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业务登记凭证,经真实性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办理同名账户内资金原币划转。 境内公司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划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2015-11-09/hebei/2015/1109/57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对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开户银行没有地域限制和开户数量限制,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可根据实需原则开立相应账户。境内公司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应在其对应的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开立。同时,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应适当控制开户数量。 2015-11-09/hebei/2015/1109/580.html
-
保险公司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申请的,所在地分局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16-05-10/hebei/2016/0510/634.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二)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017-02-28/hebei/2017/0228/754.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17年上半年全市外汇运行形势分析会。 会议通报了邯郸市2017年上半年外汇运行情况,总结了外汇管理工作情况,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二是优化服务,支持涉外经济发展。三是完善内控制度,保证外汇管理政策有效落实。 邯郸市14家外汇指定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联系人,邯郸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了会议。 2017-11-03/hebei/2017/1103/895.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深入河北工业大学开展外汇知识进校园主题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以“外汇知识知多少”为主题,精心制作两块宣传展板,摆放在校园明显位置,方便学生观摩学习。同时,向校园学生发放宣传单及宣传品,并面对面向学生解答相关外汇管理问题。 此次活动得到了广大学生的热情参与,使大学生群体对外汇知识和金融政策有了更加形象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收到了良好效果。 2017-11-30/hebei/2017/1130/900.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举办自贸区金融外汇政策宣讲培训会。会议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局霍佳梁主任进行授课。 霍佳梁主任介绍了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相关经验,并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 廊坊市金融办、市商务局、滨海新区外汇局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全市14家外汇指定银行及110家涉外企业共15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 2017-11-17/hebei/2017/1117/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