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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申报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第四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申报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2018-06-20/tianjin/2018/0620/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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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中,调整后的“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指标是如何解释的? 答: 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已确认货物出口但尚未收到对应货款的余额。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尚未记录货物出口但已收到对应货款的余额。 2018-08-02/tianjin/2018/0802/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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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中,调整后的“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指标是如何解释的? 答: 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已确认货物进口但尚未支付对应货款的余额。期末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尚未记录货物进口但已支付对应货款的余额。 2018-08-07/tianjin/2018/0807/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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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2018-07-25/tianjin/2018/0725/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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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其中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2)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3)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2018-08-22/tianjin/2018/0822/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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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其中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是否需要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2018-08-30/tianjin/2018/0830/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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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其中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业务是否需要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并按照银行与客户签约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2018-09-05/tianjin/2018/0905/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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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多项资本项下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二、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外国投资者在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三、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外债注销时间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四、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且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六、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下放银行。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七、变更借债模式。天津辖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 八、外债跨币种提款。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 九、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调整。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将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境外同业外币存放、外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外币往来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银发〔2020〕301号) 十、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 十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杠杆率调整。资本小于1000亿人民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从0.8上调至2,并给予其中每家银行100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即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 银发〔2021〕138号) 十二、在线办理部分资本项下业务。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外债变更、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等业务,无需到外汇局现场申请,便利企业业务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汇发〔2021〕5号) 十三、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2022-03-07/tianjin/2022/0307/1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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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在华工作的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是否可以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第五条规定,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2022-12-13/tianjin/2022/1213/2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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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咨询电话请见“联系我们”栏目。 2017-12-11/tianjin/2017/1211/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