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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釆石油,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请问境内X机构在境外设立常驻机构项目部,主要职能是石油钻井工具的维护、租赁及相关服务,可以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吗? 答: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可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因为该等行为实质属于准境外投资,同时需要汇出资金支持境外经营活动,而非单纯的事务性、非经常性活动。 问题中X机构的境外活动原则也应以上述标准进行判定,如果“石油钻井工具维护、租赁及相关服务”具有投资经营性质,建议设立境外子公开展经常活动为宜。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以项目部为主体,则建议商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前提下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 2018-12-26/shanghai/2018/1226/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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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女士向其儿子B汇出20000美元学费用于缴纳C学校学费,B收款后转付C学校,后因B转学C学校退还其部分学费,且按照C学校要求需退回其父母A女士账户,故C学校向A女士境内账户汇入6000美元,上述流程均有真实性证明材料佐证。在上述场景下,虽非原路退回但实质为A女士原汇出学费退汇,请问A女士可否按退汇款收取款项并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答:可以汇入。 2018-12-26/shanghai/2018/1226/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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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办事处办公经费汇出应如何审核,是否有限额,按照经常项目办理和申报吗? 答:境外办事处办公经费属于经常项目,汇出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由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办事处办公经费申报在“22806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项下。 2018-12-26/shanghai/2018/1226/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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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连续多日每天原币兑回500美元,是否合规?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对涉嫌分拆的,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 注: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500美元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上述境外个人连续多日兑回500美元的行为并不违规,但需要予以关注,加强审核,并酌情向当地外汇局报告。 2018-10-26/shanghai/2018/1026/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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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区分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如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资金的收付款人应与海关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一致。 (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主体不一致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二是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三是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书面情况说明,出口或进口合同、收款申报单证或进口报关单证、捐赠协议(捐赠项下)、分立或合并证明文件(分立、合并项下)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办理业务时,如果付款人与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不一致,须提供以下审核材料:付款人与收发货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相关海关监管凭证。银行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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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A与境内另一企业B进行境内再投资成立新公司C 。请问为C公司开立境内再投资账户前,是否需要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的话,情况表中的外方投资者国别是否填写?是需要填写A公司投资方国别吗?还是认为C企业无外方投资?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第三章第二节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向银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国别: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构中投资比例超过10%(含)的外方投资者所属国家(地区),按照外方投资者比例从大到小依次填写,如超过5个在备注栏注明。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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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是否可以用于收购其他公司资产,如果可以,银行应审核哪些材料,如果不可以是因为什么,以上问题能最好详细一些,谢谢老师! 答:原则上,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可以用于收购其他公司资产,该种交易如果是持续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可参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6.6;该种交易如果是经营范围内的合法支出,审核材料应根据个案展业确定,这里无法详述。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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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汇发〔2016〕22号等)规定,境内再投资涉及的外汇投资款境内划转无须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需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申报,申报代码是923020。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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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企业可以做外汇代收代付吗?如客人需在国内购买设备放在国内厂商生产使用,客人可以直接汇设备款给厂商吗? 答:不可以。境内企业不得为非居民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否则将构成外债或对外债权,而外债或对外债权都存在明确的管理规定。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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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中国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权证的个人,视同境外个人,具体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 年版)》一、 关于间接申报原则(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 1.个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根据《细则》第五条,个人居民身份在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即,持有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实际操作中将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权证的个人视同非居民。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