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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名单”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 2025-06-13/tianjin/2025/0613/2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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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放款人可以使用哪种资金放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登记第(7)条: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放款人应使用自有人民币和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资金或经人民银行、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 2025-06-11/tianjin/2025/0611/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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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核个人需提交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的业务时,是否可凭近亲属关系承诺函直接办理,近亲属承诺函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银行在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首先要求其提供包括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可以证明其近亲属关系的说明材料。在个人确无法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时,可以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对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存疑的,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对近亲属关系进行必要的核实。 2025-06-12/tianjin/2025/0612/2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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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债转股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变更与注销登记第(5)条: 境外放款债转股的,境内放款人应先办理境外投资前置备案审批手续,然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注销,再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2025-06-17/tianjin/2025/0617/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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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作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2025-07-01/tianjin/2025/0701/2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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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租赁业在天津高质量发展,近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天津市分局对资本项目支持租赁业发展政策进行集成优化,并编制了典型案例,便利租赁企业高效合规办理租赁业务。 资本项目支持租赁业发展政策集成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二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向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三是实施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四是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离岸租赁业务。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持续秉承“金融为民”服务理念,指导辖内银行和企业进一步用好资本项目支持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巩固拓展政策的规模效应,助力天津租赁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资本项目支持天津租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集成及典型案例 2025-06-25/tianjin/2025/0625/2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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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小幅增长,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514亿美元,较2024年末增长316亿美元,增幅1.3%。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2%,较2024年末上升2.0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较2024年末下降1.7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2025年一季度,受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国内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外资增加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2025年以来,外部冲击明显加大,国际金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境内金融市场展现出较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人民币资产吸引力进一步提升。我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将为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30/tianjin/2025/0630/2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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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一笔20万美元的退汇,其退汇日期距原付款日期间隔10个月,是否需要前往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2025-07-02/tianjin/2025/0702/2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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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办理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银行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核退汇的相关材料,退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汇入资金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对于退汇项下的收付款人与规定不一致时,境内机构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说明,由银行审核其退汇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 2025-07-03/tianjin/2025/0703/2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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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捐赠,银行是否可以按经常项下捐赠外汇业务办理?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2025-06-26/tianjin/2025/0626/2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