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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6-03-04/yunnan/2023/1215/1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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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2-01/yunnan/2018/0807/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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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分局以目瑙纵歌民族大联欢为契机,紧紧围绕“依法用汇,净边兴边”的主题,结合跨境沿边特色普及外汇相关法规政策,引导群众提升外汇风险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特色讲解,精准宣传。用熟悉亲切的民族语言,向活动现场的各族群众认真讲解合法用汇的重要性,普及个人用汇便利化政策措施,现场发放德宏州分局自主印制的中文、英文、缅文三语版《外籍人员来德宏货币兑换服务指南》,通过具有民族特色的精准宣传,提高了群众的外汇合规意识。 多措并举,扩大宣传。德宏州分局在目瑙纵歌会场设置宣传专区,悬挂“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共促共享外汇便利政策”等宣传标语,安排专人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现场讲解留学购付汇等工作生活中常见问题,营造个人外汇知识普及氛围,提升群众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非法金融活动的了解。 上下联动,常态宣传。德宏州分局在活动结束梳理下发对公和个人外汇业务典型违规案例,充分发挥各银行网点及派出机构的阵地作用,宣传近年来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案例,引导经营主体树立正确外汇合规理念,增强合法合规意识。 下一步,德宏州分局将继续常态化推进外币兑换和跨境支付等外汇业务宣传活动,加大外汇业务知识、外汇管理政策、汇率避险管理等的宣传力度,提升依法用汇宣传质效。 2025-02-25/yunnan/2025/0225/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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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建立和形成了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统计框架。为优化制度体系,现决定废止以下2件国际收支统计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等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3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2026-03-04/yunnan/2025/1031/1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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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63689亿元人民币(等值2328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1128亿元人民币(等值10119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2561亿元人民币(等值13169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9%。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5570亿元人民币(等值3638亿美元),占16%;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438亿元人民币(等值1058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5591亿元人民币(等值9332亿美元),占40%;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5090亿元人民币(等值9260亿美元),占40%。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1698亿元人民币(等值3087亿美元),占1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9619亿元人民币(等值4214亿美元),占18%;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235亿元人民币(等值4728亿美元),占20%;债务证券余额为48193亿元人民币(等值6857亿美元),占30%;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485亿元人民币(等值496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0048亿元人民币(等值285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7411亿元人民币(等值1054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0825亿元人民币(等值12922亿美元),占5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2864亿元人民币(等值10366亿美元),占4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4%,港币债务占6%,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2025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1.9%,债务率为56.3%,偿债率为6.2%,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9.2%,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2026-03-27/yunnan/2026/0327/1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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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17860亿美元,对外负债7714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40713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5787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987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61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4494亿美元,储备资产3744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7%、0.2%、21%和32%;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9819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350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42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58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30%、0.3%和18%。 按SDR计值,2025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6060亿SDR,对外负债56332亿SDR,对外净资产29728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4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投资头寸表。为进一步提高数据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增发布2025年末分部门和期限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6-03-27/yunnan/2026/0327/1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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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2016-05-31/yunnan/2016/053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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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05-11/yunnan/2015/051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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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分支机构,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聚信海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云南)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申报主体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李 敏 0871-63212205 杨惠升 0871-63212206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6年6月23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6-07-05/yunnan/2016/070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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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分支机构,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聚信海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云南)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申报主体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李 敏 0871-63212205 杨惠升 0871-63212206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6年6月23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6-07-05/yunnan/2016/0705/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