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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人民银行海北州分行门源营管部主任、外汇业务工作人员一行3人,联合门源农行相关负责人对门源瑞辉高原现代农业种植养殖有限公司开展了实地调研。调研组通过座谈交流、参观车间、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外汇业务开展情况。 调研组恰逢台湾客商前来洽谈高寒菌种业务,从相互交谈中进一步了解了该企业发展前景和面临的挑战。台湾客商对企业高寒菌种品质表示认可,双方就合作达成了初步意向。在此期间,台湾客商积极分享了其在食用菌精细化管理和市场推广方面的经验,给本地企业提供了有益借鉴。调研发现企业面临出口资质办理流程不熟悉、汇率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缺乏、跨境金融产品认知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企业外汇业务效率。针对企业需求,调研组重点介绍了外汇市场基础知识和汇率风险管理工具,明确了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及流程,解答了门源本地结售汇银行业务开展问题,并发放了外汇业务宣传折页,内容涵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警惕非法金融陷阱等实用信息。 本次调研实现了政策宣传与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通过“政策指导+银行服务”双轮驱动,建立了银企沟通渠道,为持续助力门源外贸企业发展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奠定了基础。今后,门源营管部将继续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深入企业更好的开展政策解读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动门源县域外汇业务发展。 2025-10-11/qinghai/2025/1011/1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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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2026-01-30/qinghai/2026/0130/1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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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30/qinghai/2026/0130/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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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2026年退休干部新春团拜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出席并致辞,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向各位老领导、老同志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和新春祝福。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出席活动。 朱鹤新指出,过去的一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拓展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强化外汇市场建设和监管,大力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外汇市场顶住压力平稳运行,展现出较强韧性和活力,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朱鹤新表示,退休干部是外汇管理事业的宝贵财富,是推动外汇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老干部工作的政治性、服务性,满腔热忱为老同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希望老同志们永葆政治本色,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外汇管理工作,为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外汇力量。 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在京退休干部、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团拜会。 2026-02-09/qinghai/2026/0209/1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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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系列重要论述,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举措,推动全省外汇管理各级党组织抓实党建工作,推动党建业务同频共振。 坚持统筹谋划,重在组织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党总支高度重视,把开展警示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紧扣目标要求,统筹谋划推进。该分局党总支第一时间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警示教育工作方案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研究部署落实措施,制定《青海省分局党总支警示教育工作计划》,从主题党日、专题研讨、“强化制度执行”专项整治等方面细化梳理了12项具体工作措施,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时限,确保全系统同步展开、一体推进,引导广大外汇管理干部手中有尺度,心中存戒惧。 聚焦学习重点,推动入脑入心。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坚持全员覆盖与突出“关键少数”相结合,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突出年轻干部、新发展党员、党务工作者和新提任干部等重点群体分批次开展“知敬畏 守底线——扣好廉正第一粒钮扣”等3次警示教育专题研讨,通过个人自学、观看视频、廉政谈话、不断拓展学习广度深度。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深挖各类警示教育资源,让党员干部在正面引导、反面警示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组织全体外汇管理干部参加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刻汲取案例教训、严守纪律法律底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外汇管理干部队伍”专题廉政党课暨警示教育会,深化教育效果。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典型案例,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健全完善离职人员常态化管理机制,提高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廉洁从业意识,严明纪法红线。 注重协同推进,提升履职效能。坚持把警示教育与巡视整改一体推进,抓好巡视“后半篇文章”,排查业务条线权力运行,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紧盯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廉洁风险动态监测,推动长期整改措施落实落细,将落实巡视整改与外汇管理中心工作结合、一体推进,以整改实效推动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把开展警示教育同抓好外汇管理中心工作、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围绕数据统计、资金管理、行政许可、内控建设等方面认真开展检视,推动依法行政、依规用权。围绕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服务、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等重点工作,持续提升金融外汇服务水平,着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外汇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2025-06-06/qinghai/2025/0606/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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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谋者行远,实干者乃成。2026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树藏族自治州分局主动靠前站位,组织人员专题学习2026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省分局年初工作要求厘清工作思路,统筹谋划重点、亮点工作,明确从三个方面推动外汇管理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是立足省分局党总支行动规划,统筹推进外汇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制定印发任务分工表,强化与内部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实现党建与业务融合,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落实,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二是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调研,主动深入政府相关部门、各企业商会、涉外市场主体开展走访调研,摸清企业发展底数,深挖业务发展潜力,不断扩大业务规模,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见效。三是强化内部治理,从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外汇业务履职成效等方面持续提升外汇履职水平。 下一步,外汇局玉树州分局将持续提升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水平,立足“党建穿针引线、业务多层织网”工作思路,以高的站位、严的标准、硬的举措认真抓好外汇条线各项工作,打造一批有特色、叫得响、可复制的高原牧区外汇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品牌。 2026-03-13/qinghai/2026/0313/1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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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188号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对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2%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银行应建立健全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正当竞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7月1日 2015-05-14/qinghai/2015/05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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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qinghai/2016/042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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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05-13/qinghai/2015/051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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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2015-05-13/qinghai/2015/05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