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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等,均属于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的内容。 2024-02-06/guangdong/2024/0206/2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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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0月7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全辖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部分市分局启用对外业务专用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辖内各市分局、县(市)支局原行政许可业务印章同时全部停用,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准章、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此外,根据代码标准业务电子化办理工作需要,代码标准业务专用章也已停用。现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对上述已停用的外汇业务印章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4年3月4日 2024-03-04/guangdong/2024/0304/2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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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4-30/guangdong/2015/0430/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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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21〕1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做市商未认真履行做市义务或存在严重扰乱外汇市场行为的,外汇局可以依法约谈、风险提示,并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2021-01-11/guangdong/2021/0111/1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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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2020-09-07/guangdong/2020/0907/1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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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注:附件中的附表已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2019-05-22/guangdong/2019/0522/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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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推动广东外汇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更好地支持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全辖组织开展“外汇服务暖粤企”专项活动。专项活动通过开展深调研、听诉求、讲政策、促便利、解难题、推发展,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助力广东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听诉求、解难题,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专项活动根据外汇业务系统数据以及日常业务工作中掌握的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确定调研服务企业,既包括辖内重点外资、外贸企业,也包括具有一定业务代表性的中小微企业。摸清相关企业外贸订单变化、外贸形势预期、外资投资意向、产业转移等情况,在贸易收支、跨境投融资等外汇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外汇便利化政策使用情况等,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讲政策、促便利,精准传导外汇政策。专项活动结合调研走访企业的外汇业务特点,联合银行“一对一”上门服务企业,宣传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等外汇便利化政策。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扩容提质,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有效发挥稳外资稳外贸作用。专项活动还结合企业汇率风险敞口情况,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指导银行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汇率套保产品,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水平。 ——深调研、推发展,大力支持广东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深入市场主体调研,认真分析研究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成效,掌握市场主体在便利化政策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顾虑、银行政策传导过程中存在的执行难题等,研究进一步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完善外汇便利化政策。围绕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珠海横琴、广州南沙平台建设,了解市场主体改革创新诉求,探索适合市场主体需求的外汇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力争更多外汇创新试点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支持广东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2023-05-19/guangdong/2023/0519/2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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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提升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水平,近期,外汇局河源市分局举办“应知应汇 便利汇民”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宣讲活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派员宣讲,河源市9家银行共120余人现场参会。 宣讲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工作人员讲解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涵义,经常项下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要点,个人经常项目用汇特点,明晰个人外汇管理以及优化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工作要求,提示业务办理注意事项,并就有关业务案例和典型违规案例进行解读和剖析。 2024-06-04/guangdong/2024/0604/2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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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外汇局汕头市分局前往汕头大学宣传外籍来华人员外汇便利化政策。 汕头大学现有外籍师生超300人,来自41个国家和地区,外币兑换和个人外汇服务需求十分迫切。活动中,外汇局汕头市分局与中国银行汕头大学支行以及汕头大学国际学院座谈交流,了解银行办理外籍来华人员开户、结购汇、跨境收付汇等业务情况,介绍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并详细解答参会师生代表提出的薪酬购付汇、学费跨境收付等问题。 2024-06-26/guangdong/2024/0626/2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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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外汇服务质效,提高外汇展业水平,2024年6月13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派员到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宣讲外汇政策,介绍外汇管理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解读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引导银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规范办理外汇业务。 2024-06-25/guangdong/2024/0625/2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