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精神,顺利推进改革实施,怀化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落实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改革暨政策宣讲工作会议。会议学习和宣传了本次改革政策和有关《操作指引》;对其进行了全面地解读;安排了全市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工作,重点部署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工作。要求银行做到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正确处理好展业要求和便利化的关系,严格按有关《操作指引》开展业务,及时报送异常可疑情况等四点要求。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共20人参加会议。 2020-05-13/hunan/2020/0513/1383.html
-
1.境内一家药业公司需向境外相关国际组织申请某类药品的专利,委托境外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现该药业公司将委托代理申请专利的费用汇出。则该项费用汇出时应当如何申报? ①代理申请专利本身不涉及专利的许可使用,其交易性质属于一种服务,费用应区分申请费和代理费,专利申请费若向政府缴纳,应申报在“23200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向政府缴纳专利申请费。 ②代理费,应申报在“22802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专利申请代理费。 2019-07-22/tianjin/2019/0722/1212.html
-
境内银联公司A分公司与香港B公司联合开展粤港跨行ATM提款业务。境内银联公司A分公司除提供网络服务外,还负责境内各银行网点提款垫付资金的清算。为及时清算,香港B公司定期汇入清算备付金给境内银联公司A分公司和支付该公司业务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用和清算备付金汇入应如何申报? 对于境内银联公司A分公司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申报在“226000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项下。香港B公司汇入的清算备付金是银行网点提款的铺底资金,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 2019-07-19/tianjin/2019/0719/1211.html
-
问:境内某船舶修造厂在为非居民提供船舶修理过程中,一方面提供劳务,另一方面提供修理所用物料,如不需要更换零部件,在收到相关修理物料款项办理结汇时,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对运输工具的维修,如不需要更换零部件,船舶修造厂仅提供维修劳务,则收入款结汇计入横栏“121运输”,纵栏根据境内港口企业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9-07-15/tianjin/2019/0715/1207.html
-
问:境内某船舶修造厂在为非居民提供船舶修理过程中,一方面提供劳务,另一方面提供修理所用物料,如需要更换零部件,在收到相关修理物料款项办理结汇时,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对运输工具的维修,如需要更换零部件,修理收入款结汇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境内港口企业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9-07-15/tianjin/2019/0715/1208.html
-
问:境内某公司从事煤制气的生产,每年需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外方煤制气专利权使用费,综合权衡后,该公司与外方达成协议,向外方买断该专利。在买断该专利前,相关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在买断该专利前,境内某公司每年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应申报为“23102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交易附言可写为:煤制气专利权使用费。 2019-07-24/tianjin/2019/0724/1214.html
-
问:境内某船舶造船厂在为非居民提供船舶修理过程中,需要更换部分零部件,则在收到单独报关和收费的零件材料款项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单独报关单独收费的零件和材料计入一般商品,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 2019-07-09/tianjin/2019/0711/1202.html
-
问:境内某石油公司A与外方企业B合作开发境内油气田,并成立了一家境内C公司负责项目运作。因境外销售石油的收入先划回境内C公司,该公司仍需将油款收入中属于应分给合作外方的部分,分解汇给合伙方境外账户。在合作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全部回收之前,则油款分割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在合作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全部回收之前,境内石油公司向境外支付油款分成相当于合作外方现行收回的投资油田款,该款项的对外支付应申报在“62201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 2019-06-10/tianjin/2019/0610/1180.html
-
问:境内某石油公司A与外方企业B合作开发境内油气田,并成立了一家境内C公司负责项目运作。因境外销售石油的收入先划回境内C公司,该公司仍需将油款收入中属于应分给合作外方的部分,分解汇给合伙方境外账户。在合作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全部回收之后,则油款分割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在合作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全部回收之后,在合作期满前石油公司继续对外支付的油款分成,可视作合作外方投资所产生的利润收入,在此情况下,对外支付应申报在“32201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2019-06-12/tianjin/2019/0612/1183.html
-
问:境内某石油公司A与外方企业B合作开发境内油气田,并成立了一家境内C公司负责项目运作。境内C公司需将石油勘探、开发及生产操作所需的费用付至外方合作者的境外账户,开发等经费的支付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由于C公司是独立实体,其与外方关于石油勘探、开发及生产操作交易,为境内外两个独立实体间经常项目项下交易,因此应根据交易实际项目申报在“22803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农业和采矿服务”项下。 2019-06-14/tianjin/2019/0620/1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