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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2019年末) 2020-06-05/shanghai/2020/0605/1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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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总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这是外汇局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简政放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政策出台后,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加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工作主动性、增强精准对接意识,指导辖内银行及时快速推进政策的落地实施。 2020年6月1日,辖内银行于系统升级完成当日顺利办理完成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企业反馈,相关注销登记无需再跑一趟外汇局,直接在银行办理专户关闭及注销手续,全流程仅需十余分钟,大大节约往返于外汇局和银行的“脚底”成本,极大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下一阶段,上海市分局将密切关注银企反馈情况,指导银行强化内控管理,服务企业用好政策、用出实效。 2020-06-05/shanghai/2020/0605/1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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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产业发展,我分局积极对辖内银行开展政策指导,于2020年6月2日下午配合自贸区管委会联合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培训,帮助市场主体厘清转口贸易和离岸转手买卖关系,正面宣导外汇局历来支持银行为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提供金融服务。自贸区内重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及其经办银行参会。 2020-06-05/shanghai/2020/0605/1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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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是完善金融服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困难挑战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以下11条金融改革措施: 一、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二、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把补资本与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强化正向激励,统筹做好改革和风险化解工作。 三、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作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四、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 五、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三板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公开发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精选层,允许公募基金投资,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明确转板范围、条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六、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支持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流通,支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发挥债券市场投资定价能力,减少监管套利,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 七、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落实资管新规要求,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建立非标转标的认定机制,并对存量“非非标”资产给予过渡期安排,稳步推进资管业务转型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八、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九、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评级机构和民营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鼓励境内评级机构积极拓宽国际业务。 十、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方案,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格局。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审批。 十一、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05-29/liaoning/2020/0529/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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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4月,银行结汇11115亿元人民币,售汇1006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4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572亿美元,售汇1424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744亿元人民币,售汇88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4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371亿元人民币,售汇117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9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11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1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293亿元人民币。截至4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97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59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38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935亿元人民币。 2020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4541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163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7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6488亿美元,累计售汇594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5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761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533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28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779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0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49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73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55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181亿元人民币。 2020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234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199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350亿元人民币。2020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8623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8053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181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161亿美元,对外付款311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49亿美元。2020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232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57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25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5-26/liaoning/2020/0526/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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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4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 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继续呈现顺差。4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120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后,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重现净流入。4月,我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49亿美元,3月表现为逆差。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0915亿美元,较3月末增加308亿美元。 市场主体预期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稳中向好。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保持平稳、购汇意愿有所下降。4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与一季度基本持平;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1%,较一季度下降2个百分点。其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135亿美元,同比增长76%;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恢复净流入,其中,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上市股票189亿美元。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持续巩固,复工复产复市扎实推进,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发挥了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信心的关键作用。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没有改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化,为我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奠定基础。同时,我国外汇市场愈加成熟,疫情背景下市场预期总体平稳,表现出较强的韧性和稳定性,也有助于保持外汇市场运行基本稳定。 2020-05-26/liaoning/2020/0526/1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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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效果,探索拓宽平台应用范围,5月27日,江西省分局组织部分金融机构召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研讨会。辖内9家银行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副行长王地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各家银行围绕平台业务开展情况、操作流程以及使用感受等进行了交流,一致认为该平台质押物信息真实可信的核验、银行间融资信息实时互动两大功能,有助于及时遏制重复融资风险。会议就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企业跨境信用信息”场景功能的使用情况以及平台其他场景应用设想等展开了讨论,并对下一步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和拓宽应用场景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上,王地宁充分肯定了前期各家银行的试点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平台的完善和推广,有效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发展。二是把握方向,探索将平台与其它科技手段融合,提升平台使用效果。三是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平台服务功能,不断探索新场景应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平台在中小企业中的认知度。 2020-06-01/jiangxi/2020/0601/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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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1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16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5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9万亿美元)。 2020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9.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47万亿美元)。 2020-05-26/liaoning/2020/0526/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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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9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6460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73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722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2264亿美元、1628亿美元、551亿美元、459亿美元和218亿美元。(完) 2020-06-01/jiangxi/2020/0601/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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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对于仍然存续的账户,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完成在账户开关户数据中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的工作。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逐笔申报数据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仍由托管人报送。 三、托管人应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电子版已发送至托管人日常联络邮箱),补充填写合格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度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逐笔跨境收支、账户内结售汇等历史交易数据信息,于2016年1月14日前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加盖托管人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b-sc@safe.gov.cn。请将QFII、RQFII和QDII信息填列为不同的表格并明确说明。 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7日前将相应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包括业务编号/产品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托管人。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起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上办事登录,选择资本项目业务-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外汇局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查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加盖托管人公章)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修改需求,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工作。 四、托管人应确保逐笔申报数据准确关联。托管人可于申报完成2日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控制信息表和滞留数据,如果存在因申报不准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关联或滞留,托管人应及时修改相关申报数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数据关联性核对工作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汇出投资本金和资本利得时,应拆分成两笔并按照附件1的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免汇出资本利得占用汇出本金额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为数据并行报送期。对于自2016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托管人无需再报送汇发[2014]18号文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6.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和“6.8.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三个部分所涉及的报表数据。其他部分数据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托管人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7(业务)、010-68402164(技术)。传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2.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3.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4.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附件1: 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附件4: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2015-12-11/safe/2015/1211/6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