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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经过两年多侦破,一起通过在境内外收购残损硬币,加工及包装后非法出售的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由人民法院宣判,4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非法经营罪。案件的审判对有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 该系列案涉案总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4起案件的犯罪方式和性质相似,均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境内废旧金属渠道收购残损外币,经过清洗、挑选、拼凑、敲打等加工手段,使外国废旧硬币成为可流通、可兑换的硬币后,将加工后的大部分硬币出口到德国、比利时、英国、美国、丹麦、瑞士、瑞典、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的银行及国家造币厂兑换,少部分在国内买卖。在国外兑换后所得外汇收入或通过个人贸易渠道汇回国内、或以在境外替其他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在境内收回代付款项的方式,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国内。2011年12月,公安部门对该4起案件进行统一收网,7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定性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清洗、敲打、拼凑等手段,使其重新进入流通市场,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虽有对部分货币进行修补、敲打的行为,但实质上尚未改变货币的形态,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综观整个犯罪行为全过程,是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且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该案件重新定性为非法经营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六百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该系列案有以下特点:一是残损外币进出口多以货物贸易为幌子避开监管。此类案件中,残损外币混在废旧金属中,以废旧金属名义进出口,按重量计价,难以通过货物贸易监测发现。同时,为使违规行为更加隐秘,残损外币的报关进出口多在异地进行,使外汇局核查难度更大。二是存在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嫌疑。此类案件中,处理过的外币在境外兑换所得的超额部分滞留在境外,多用于为境内个人在境外开立的公司代付款项,而境内个人将折价后的货款以人民币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相当于虚拟了一个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三是境内外关联方较多。此类案件在境内残损货币收购、残损货币加工清理、残损货币出口、境外货币兑换、兑换所得外汇汇回、兑换所得外汇境外代支付、境内人民币折价收回等各环节中,涉及到的关联方众多,系多方共同犯罪案件,交易环节相对独立。 点评 该系列案件具有违法手段新颖、犯案过程隐蔽、涉案金额大、地域广和调查取证难度大等一系列新特点,虽然对当前的外汇监管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但在部门合作下终于成功突破。 一是加强外汇法规宣传。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就此案是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解较多。外汇管理法规专业性较强,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大外汇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典型案件查处结果的公开力度,从而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威慑力,进而增强公民的主动守法意识。 二是增强涉汇主体的法规意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其业务属于回收处理废旧垃圾的过程,从未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因此,但凡涉及外汇业务或外国货币,涉汇主体要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咨询,不能贪图一时之利,盲目经营,以免触犯法律,酿成严重后果。 2015-11-10/zhejiang/2015/1110/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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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改革以后,外汇局对贸易企业实行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的政策,不再采用逐笔核销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承担起“合理审查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的职责。但是,外汇局在今年开展的银行转口贸易专项检查中发现,由于银行经营目标与外汇监管目标的差异,个别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不到位,个别银行甚至突破底线,使贸易虚假交易得以通行,将自己外汇政策执行者错位成事实上企业违规的协助者,受到外汇局的严厉处罚。 案情:2014年4月,外汇局对银行转口贸易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辖内万新公司的转口贸易量在所辖地占比达到70%,相关境外单证在核实过程中虽然疑点重重,但一时无法确认其虚假。由于万新公司90%的业务量在南方支行办理,外汇局决定对南方支行转口贸易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南方支行的业务资料显示,其检查期内的大部分转口业务为万新公司所做,该公司的境外交易对手集中且关联性强,成立时间短,注册地为除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外,其他三家公司均注册在香港。此外,该公司转口贸易量呈爆发式增长,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发生40多亿美元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与关联公司的转口贸易量占万新公司收付汇总额的97.5%。 从南方支行提供的资料分析,万新公司的关联企业尽管关系错综复杂,但种种迹象表明,这些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就是万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交易资料及与银行业务人员的交流中发现,银行对全额保证金、所谓的低风险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对高收益客户业务扩张过程的需求基本有求必应。 从银行留存的转口贸易合同、贸易收付汇凭证以及贸易融资等相关资料也发现了诸多纰漏:其一,该支行为万新公司办理转口贸易项下5笔付汇业务,金额3900万美元,留存的转口贸易发票上的单价与当日LME A级铜价偏离度达30%以上,最高达43.08%;其二,为万新公司办理的转口贸易项下一笔T/T付汇业务,金额607万美元审核留存的进口合同显示的目的口岸为“HAMBURG”(汉堡),而出口合同显示的目的口岸为“ROTTERDAM”(鹿特丹),两者明显不一致;其三,为万新公司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来源于进口T/T融资的付汇业务1笔,金额311万美元,审核留存的提单签发时间为JAN .13,2011,装船时间为JAN .03,2012,提单签发时间早于装船时间近1年,早于进出口合同签订时间 2011年 12月 3日 达11个月之久。上述这些交易单证,经外汇局延伸核验,证明单证全部是无对应转口贸易背景的无效单证(企业另案处理)。 外汇局从非现场和其他银行的延伸检查发现:企业为延长融资期限,最大化利用银行资金进行周转,为规避银行对转口贸易单证的审核,刻意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申报为一般贸易进口(另案处理),将转口收汇在他行,同时又为避免外汇局的总量核查出现问题,该公司按进度在20%的监管范围内,办理部分贸易进口,从而满足外汇局对A类企业的核查要求。 定性:该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外汇局对该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银行经营目标与外汇监管目标的差异是导致银行在贸易真实性审核缺失的根本原因。外汇监管的目标是防范异常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风险,引导合理的资金流向,防止银行资金“脱实向虚”;而银行的经营目标则是利润最大化,追求存贷款规模、结算量以及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完成上级行的绩效考核任务。 银行作为外汇政策的执行者,应把控制政策风险与防范资金风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遏制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纯粹以套利为目的的虚假转口贸易,防止资金“脱实向虚”。银行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 一是严格履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为业绩考核放松政策执行,更不能授意企业违规操作。二是银行必须把好内控监督关口,建立完善的贸易真实性审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完善,进一步梳理、规范贸易真实性审核流程、审核内容、业务权限、审批制度等风险点,加大制度贯彻执行的力度。三是银行必须要审慎创新贸易融资产品,并做好风险把控,在业务创新中始终绷紧“合规经营”这根弦,做到防范“政策风险”与“资金风险”双轮驱动,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15-11-10/zhejiang/2015/1110/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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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张全兴副巡视员主持召开外汇指定银行座谈会。 2017-12-07/zhejiang/2017/1207/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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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2014-09-29/jilin/2014/092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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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相关部门开展对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整顿之后,部分专业的维权公司(部分是讨债公司新业务)以帮助外汇、现货投资亏损者维权为名进行诈骗活动。他们在各类QQ群、微信群、微博上发布一些帮助投资者维权、不成功不收费等宣传广告,待投资者上当之后,又以疏通关系或维权为由,骗取各种费用,然后携款潜逃,销声匿迹。 这类公司实施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让业务员在百度、天涯社区等论坛上发布维权成功信息,或者让业务员加入一些炒期货的维权群,冒充受害人,谎称经济损失已通过某公司维权得到挽回,以此来吸引那些真正的受害者联系业务员,业务员故作慷慨将维权公司联络方式给受害人。当受害人联系公司咨询时,则由业务员对应的组长去和对方联系,谎称公司有专门的律师团队,可以疏通与交易平台或公检法的关系,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并签订维权成功的委托合同及退赔承诺书。随后,业务组长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客户缴纳差旅费、服务费,费用缴纳后,如果顾客因长时间没有收到维权结果而询问时,业务员便将客户转交给公司客服,客服就会虚构事实,谎称公司做了许多工作,目前遇到一些困难,还需要一段时间,以此来稳住顾客,避免顾客过早发现受骗而报警。 提醒广大投资者,如确需维权,请通过各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起诉,或通过交易场所中间调解机构、当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寻求帮助,请勿与此类机构合作,谨防上当受骗。 2018-01-11/gansu/2018/0111/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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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2017.06 2017-08-22/hainan/2017/0822/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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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16-02-25/hainan/2016/0225/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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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传导外汇管理新政策,实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张掖市中心支局创新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和服务渠道,于 4月 14日 正式开通“张掖外汇宣传”微信服务平台,开启了辖内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的新媒体时代。 该平台主要立足于辖区涉外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和社会公众,通过搭建信息发布、工作服务和互动交流三大平台,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声音、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前外汇管理前沿工作资讯。及时向辖区涉外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和社会公众传递外汇业务知识,让涉外主体及时了解国家各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对政策的理性认知与执行力。开通当天,本公众平台已经有113人进行了关注。下阶段,张掖市中心支局将不断完善信息发布机制,丰富信息发布内容,增强信息发布时效,提升信息发布质量,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知识的窗口、联系辖区各涉外主体的纽带。 2015-04-24/gansu/2015/0424/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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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便利外汇业务的办理,自2016年10月8日起,我分局“外汇业务综合柜台”将迁至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东侧。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16年9月21日 2016-09-30/hainan/2016/093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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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 附件1: 5701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2015-08-03/hainan/2015/080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