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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外汇管理各项政策在企业层面的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合理运用外汇衍生工具避险,2021年3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组织辖内13家涉外企业参加2021年云南省外汇政策实施情况座谈会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交易统计调研培训。 2021-03-30/yunnan/2021/0330/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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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云南省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传达总行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0年全省人民银行工作和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1年工作。党委书记、行长李波同志作全省人民银行工作报告,党委委员、副行长朱斌同志作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政治责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党委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金融管理和服务,为全省经济快速恢复提供了有力支撑。省委书记、省长对人民银行工作作出了肯定性批示。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政治机关建设走向深入。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记人民银行首先是政治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在各项重点工作中,各级党组织担当尽责、扎实履职,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全省人民银行系统政治机关建设逐步走深走实。 坚持全面从严,推动作风建设成效显现。善始善终、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全省人民银行系统作风转变持续向好。将整改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从严的重要抓手,按照党委统揽、分管领导主抓、责任部门主推、纪委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抓实问题整改,推动“四个统筹”整改要求落地落实。 坚持提升站位,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结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推动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行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有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取得预期效果,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显著,金融风险防控攻坚战取得积极进展,区域金融改革取得新成效。 坚持金融为民,推动金融管理服务质效提升。重点关注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跨境电诈赌博、拒收现金、支付便利化、征信服务、外汇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宣传、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社会关切,不断提升金融管理服务质效,将为民服务解难题落到实处。 坚持立足全局,推动全省高效履职。加强全省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州市中支班子结构,坚持在交流、挂职、援边工作中培养锤炼年轻干部;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严格落实安全和保密工作责任制;做细做实工会、后勤工作,暖人心、聚合力。 会议指出:2021年,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立足大局大势,正确认识国际国内形势和省情特征,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云南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深化云南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使命定位,明确施工图、任务书,努力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积极作为。 会议要求:2021年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总行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结合辖区实际,围绕“讲政治、转作风、抓特色、提质效”的工作主线,稳字当头,抓住重点,守住底线,敢于担当,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做好“六稳”“六保”等重点工作,守住金融风险底线,积极推动改革创新,持续改善金融服务,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为推动云南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外汇管理工作要推进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主动服务和融入云南对外开放新发展格局,主动适应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云南社会经济发展。 一是持之以恒加强党的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从政治上谋划和推动履职,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深化“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创建工作,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入推进青年理论学习提升工程,完善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体系。二是贯彻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好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坚持“稳”字当头,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引导贷款平稳增长,继续贯彻落实LPR改革的相关政策,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三是继续做好疫情常态化下金融支持工作。继续管好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发挥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合力,加大对科技创新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大力支持发展绿色金融。四是牢牢守住金融风险底线。加强风险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底数,做好风险应对,坚决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完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风险化解处置。五是持续优化金融改革。稳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做好金融支持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推进全省农信社改革,关注债券市场发展。六是持续改进外汇管理和服务。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继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外汇市场预期管理。七是全面提高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继续加强统计监测分析,强化调研成果运用,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深入推进支付行业治理现代化,提升金融科技应用和管理水平,推动货币金银工作转型发展和国库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征信在数字金融和经济治理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反洗钱监管。八是强化内部管理。重视“过紧日子”制度化常态化要求,坚持从严管理主基调,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持续做好各项内部管理工作。 会议强调: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融入云南发展战略,做好金融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团结一心、迎难而上,真抓实干、拼搏奋斗,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行和昆明中支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忠诚履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昆明中支行领导、机关副处长以上干部,昆明电子结算中心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省内各州市中支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分会场参会。 2021-01-16/yunnan/2021/0118/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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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顾总结文山州2020年外汇管理工作,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外汇局总分局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辖外汇管理工作,通报2020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研究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和组织业务培训,文山州中心支局于2021年2月26日下午组织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召开2021年度文山州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 会议通报了文山州2020年各项工作成绩,总结分析了不足及原因,研究谋划安排部署了2021年度重点工作。在通报了2020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后,与会人员就具体工作作了交流座谈,为开展全年外汇管理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 出席会议的施梅副局长就外汇管理工作提三点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信心;二是明确目标,夯基础强培训求突破,提升全辖外汇管理工作水平;三是统筹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支持服务文山州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业务水平和能力。 会后,外汇管理科组织了现场业务培训,拉开了文山州跨境金融区块链应用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序幕。 2021-03-03/yunnan/2021/030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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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5-07/yunnan/2018/0507/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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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17/yunnan/2017/0417/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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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中关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自报送2017年1月报表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附件报表。 二、附件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含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开办远期、掉期、期权业务的情况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外汇局分支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另行要求辖内银行分支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附件表1-3。 三、外汇局分支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 asone)访问系统,各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外汇局分支局和银行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试报<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国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27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9日 附件1: 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7-02-17/yunnan/2017/0217/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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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1-22/yunnan/2019/112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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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0/yunnan/2020/0130/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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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全辖)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3-27/yunnan/2020/0327/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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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19年5月25日 2019-06-14/yunnan/2019/0614/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