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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5-07/xinjiang/2015/0507/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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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8-10-10/xinjiang/2018/1010/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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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辖区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从业人员对外汇政策及展业原则和规范的掌握,进一步提高一线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近日,工商银行伊犁州分行组织筹办了伊犁州银行业自律机制外汇暨跨境人民币业务综合培训会议,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外汇从业人员共计46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涉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流程、经常项目日常业务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问题。从最新管理政策出发,通过与经典案例相结合,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目前外汇业务管理要求和操作要点。有助于从业人员精准把握外汇业务风险点和展业审核原则,不断规范业务操作。 2019-01-10/xinjiang/2019/0110/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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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三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四是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五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六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七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八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九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此外,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银行和支付机构完善内控,强化风险防范。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20年5月20日信息http://100.1.63.45/safe/2020/0520/16233.html) 2020-06-05/xinjiang/2020/0605/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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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促进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有效传导外汇管理政策,2020年4月,博州中心支局对本局及所辖阿拉山口支局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了外汇业务内部培训。培训首先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理清当前外汇管理政策的重点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对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关键点和难点进行了全面讲解。其次重点围绕综合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检查案例分析等内容,讲解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熟悉相关业务系统模块,掌握资料审核依据及注意事项,进行现场辅导。最后,针对业务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现场答疑,使支局人员在短时间内直观、有效地掌握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了业务操作能力。 2020-04-23/xinjiang/2020/0423/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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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按照简洁清晰、便利使用的原则,全面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现有法规,精简部分业务流程和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同步废止法规29件,实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一本通”,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相关业务。《指引》不涉及现有政策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并根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更新《指引》内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9-18/xinjiang/2020/0918/1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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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年9月22日 2020-10-14/xinjiang/2020/1014/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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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召开2018年一季度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座谈会,新疆分局资本项目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跨境办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以及辖内8家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业务人员共28人参加座谈。 会上,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等8家银行详细汇报了各行2017年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并着重从完善创新金融外汇服务方式、支持涉外新业态发展、提高涉外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效能优势涉外行业的支持力度、以差异化产品提升高质量涉外服务精准度等方面,提出金融外汇支持新疆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与银行对部分问题展开讨论。 会议强调,在今后的工作中,各行要切实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全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实做好“坚持六个并重,做到六个切实”,全面提升新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效率和水平;二是依托银行自律机制平台,针对不同层次的银行人员开展相应培训;三是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即将出台《金融外汇支持新疆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各行要认真领会内容,积极主动开展落实,助推涉外实体经济科学发展、提质增效。 2018-05-25/xinjiang/2018/0525/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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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 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 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 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 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 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 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 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 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 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20年4月14日信息http://100.1.63.45/safe/2020/0414/15970.html) 2020-04-22/xinjiang/2020/0422/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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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为强化金融外汇政策宣传,保障金融外汇消费者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中心支局结合3月“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组织辖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涉外金融消费知识宣传活动。一是走进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指导。二是走进商户,规范外币现钞兑换行为。三是走进社区,普及非法网络炒汇危害性。 2019-04-22/xinjiang/2019/0422/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