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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如何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如何查看外汇局审核结果? 答: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易信贷余额信息。 2018-05-24/tianjin/2018/0524/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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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2018-05-28/tianjin/2018/0528/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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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1)逐笔业务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019-03-05/tianjin/2019/0305/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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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2019-03-12/tianjin/2019/0312/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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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 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019-04-17/tianjin/2019/0417/1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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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企业待核查账户收支进行审核时,是否在资金划入和划出时均需审核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凭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规定,一是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二是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三是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需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应按规定审核登记表等单证。 2019-04-30/tianjin/2019/0430/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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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为未做延期付汇报告的企业办理业务?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预计付汇信息。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可及时提示企业做贸易信贷报告。 2019-04-30/tianjin/2019/0430/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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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2019-07-10/tianjin/2019/0710/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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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业务后,是否需要当天完成签注(包括纸质和系统电子签注)?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金融机构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业务后,应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登记表》签注原则上应在办理业务当天完成。 2019-03-21/tianjin/2019/0321/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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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支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B类企业的可收付汇额度是根据企业所有实际发生的进出口业务等信息确定,包括本外币业务,因此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持对跨境人民币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在实际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展业三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对跨境人民币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2019-03-25/tianjin/2019/0325/1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