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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临港新片区高水平开放试点,了解当前新形势下市场主体新动向、新情况,谋划2023年上海外汇管理重点工作。11月28日下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兴亚同志组织召开2022年银行外汇业务座谈会。全市24家大型中外资银行分管外汇业务的副行长,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汇丰银行等8家重点银行就临港新片区高水平开放试点成效、问题建议,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走势,以及当前新形势下行业新变化、市场主体经营动向、资产负债摆布等趋势性变化作了交流发言。关于当前市场形势,银行普遍反映当前银行代客结售汇总体稳定,市场主体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普遍增强,未出现井喷式购汇潮,但结汇意愿趋弱,持汇观望者趋多;美元加息升值背景下近期银行外汇存贷款规模下降较快,提前偿还外汇贷款增多,企业资产负债摆布趋于选择外汇资产与人民币负债;资本市场南向流出压力较大。关于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建议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能以集团方式普遍适用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扩大试点客户群;降低本外币一体化跨国公司资金池门槛;建立汇银信息交互渠道,便于银行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测等。关于问题建议,银行反映国企受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限制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规定,应用汇率避险工具较少。 刘兴亚副主任对银行汇报的市场信息及问题建议高度重视,表示会后将甄别研判,及时上报总局,并现场进行了政策辅导和答疑。他指出,在各家银行支持下,临港新片区高水平开放试点所有政策均已落地,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试点推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分局将加大工作力度,优化监管与服务,进一步推进试点,希望各家银行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试点的重大意义,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充分把握高水平开放政策带来的业务发展契机,全力开拓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外汇金融服务,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地,有效支持临港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他也要求银行利用贴近市场的优势,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积极向外汇局反馈改进外汇管理工作与政策的建议,捕捉跨境资金流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数据与异常信息,共同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22-12-02/shanghai/2022/1206/1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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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 2022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5.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4万亿美元)。 2022-12-02/shanghai/2022/1206/1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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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4月19日下午组织召开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座谈会,会议就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诉求、真实性审核和风控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部葛庆副主任、罗育全副主任、经常项目处许非处长,颜靖副处长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支付机构、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许非处长主持。 会上,8家支付机构(含银行)就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等业务发展情况和诉求做了交流发言。各支付机构受2022年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跨境外汇交易规模均有不同比例的下降。与会人员就名录登记、留学学费额度、海外持牌支付机构垄断、本外币交易转换、真实性审核和风控措施等问题做了充分交流,支付机构提出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诉求。 葛庆副主任对支付机构反馈的诉求和建议进行了现场答疑及政策辅导,表示涉及政策突破事项会后将梳理汇总并及时上报总局。同时对在沪支付机构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一是支付机构要大力拓展业务,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外汇局始终支持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拓展。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重振跨境贸易需要通过新业态带动经济复苏,跨境电商业务在新业态中占比越来越高,支持支付机构的健康发展将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壮大。二是正确认识支付机构自身定位。支付机构要以服务跨境电商为主业,经营好服务于电商的跨境支付主职主业。三是强化支付业务真实性审核。合规的核心是真实性审核,支付机构要了解商户,做好展业,通过建立事前准入、事中审核、事后抽查的全流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全面把握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四是构建本外币协同管理思路。本外币支付业务交易真实性审核要求一致,跨境电商自主选择币种和汇兑方式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支付机构要适时增加业务场景,不断支持丰富新业态内涵。 2023-05-16/shanghai/2023/0516/1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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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01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442亿美元,降幅为1.38%。 2023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保持回升向好态势,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09-18/shanghai/2023/0918/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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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2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5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9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万亿美元)。 2023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32.0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96万亿美元)。 2024-01-05/shanghai/2024/0105/2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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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18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706亿美元,升幅为2.28%。 2023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12-15/shanghai/2023/1215/2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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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4万亿美元)。 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1.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84万亿美元)。 2024-04-03/shanghai/2024/0403/2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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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457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198亿美元,升幅为0.62%。 2024年3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不断巩固增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5-09/shanghai/2024/0509/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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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5-09/shanghai/2024/0509/2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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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26/shanghai/2024/0426/2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