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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2019-05-30/hebei/2019/0530/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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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跨国公司可在主办企业所在省级区域内选择非注册地城市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 2019-05-21/hebei/2019/0524/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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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5000美元(含)以下的,海关直接放行;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以下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但原则上,除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2019-05-21/hebei/2019/0521/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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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持股比例要求。 2019-05-24/hebei/2019/0524/1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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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 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2018-11-07/hebei/2018/1107/1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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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18/hebei/2019/0318/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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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2019-04-29/hebei/2019/0429/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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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2019-02-12/hebei/2019/0212/1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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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2018-10-16/hebei/2018/1016/1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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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此项申报的具体要求,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相关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7月11日 2018-07-19/hebei/2018/0719/1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