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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升外汇支持“稳企业保就业”质效,打造优质外贸发展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持续深化“优化外汇金融服务,助推浙江外贸高质量发展”系列活动,组织全省金融系统建立省市县联动的“外汇政策宣讲、汇率避险指导、跨境融资对接”一体化服务体系,打好外汇管理支持外贸发展“攻坚战”。截至7月底,全省银行已开展线上线下外汇政策培训1831场,上门服务外贸企业4.6万余家次,指导1.6万余家次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签约产品总额57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45.3%。全省外贸企业跨境贸易融资余额达606亿美元,同比增加18.6%,融资需求对接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2020-08-10/zhejiang/2020/0810/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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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汇发[2015]38号),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活动,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管理,9月10日,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召开了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管理会议,辖内29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当前温州外汇收支形势,并根据上级局工作要求以及温州的特点,布置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工作具体事项。会议要求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切实加强代客购付汇业务审核,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各项业务的现场、非现场专项核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可疑与异常情况,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会上,各家银行还就温州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工作的重点、难点及采取对策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交流。 2015-10-13/zhejiang/2015/1013/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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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在建德举办2016年外汇检查优秀项目评选会。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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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完成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专项核查,本次检查涉及全辖3家试点机构。总体来看,试点机构基本能够按照外汇局要求,积极拓展业务领域、落实风控机制、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但部分机构存在人员更迭频繁、商户维护失责、交易信息缺失等问题,少数支付机构存在超批复范围经营、收支申报与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我分局将于近期完成并下发支付机构核查情况反馈意见书,根据各家机构的违规性质与整改情况确定处罚意见。 2016-05-23/zhejiang/2016/0523/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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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经局与杭州综试区主要领导沟通一致,启动2016年外汇管理支持综试区建设专项课题计划。课题提纲已上报总局经常司,拟以浙江分局为主,经常司领导及有关处室指导撰写。 2016-05-11/zhejiang/2016/0511/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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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2016-12-26/zhejiang/2016/1226/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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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2016-10-27/zhejiang/2016/1027/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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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具有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已过适用期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通知》共废止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告》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5-04-25/zhejiang/2025/0425/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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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09-30/zhejiang/2020/0930/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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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2023-10-19/zhejiang/2023/1019/1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