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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2023-06-30/qingdao/2023/0630/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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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子项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常用表格 00017110700Y.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00017110700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上市登记表 000171107003.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00017110700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000171107005.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00017110700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000171107007.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500Y.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000171105001.外国投资者境内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17110500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400Y.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00017110400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000171104005.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171114002.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Y.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000171108001.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2.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服务指南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000171108003.内保外贷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9.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新办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Y.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000171109001.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注销 服务指南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17110900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3.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6.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新办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Y.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1.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2.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000171111003.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4.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5.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00017111000Y.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000171110001.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0005.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Y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保险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000171113002.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000171112014.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4.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5.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8.银行总行合作办理远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22.银行总行合作办理掉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3.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进入筹备期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7.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8.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9.境内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400Y.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00017111400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400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600Y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000171106004.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601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申请经营批发调钞业务核准 服务指南 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服务指南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300Y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服务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200Y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服务指南 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100Y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银行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支付机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注:其他未尽行政审批项目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或通过青岛市分局咨询电话咨询。 2025-05-14/qingdao/2019/0325/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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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新区小微企业外贸发展,解决企业在外汇政策、汇率避险、融资结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支局联合农行青岛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举办了“发展普惠金融,助推小微企业”外汇政策宣讲会暨小微企业外汇需求座谈会,边疆副行长出席,小微企业代表160余人参加。 宣讲会上,黄岛支局向外贸企业详细讲解了贸易投资便利化、国际收支申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企业关心的政策,通过现场答疑为企业解答了政策疑点难点问题,并向与会企业发放了《外汇政策法规及答疑汇编》、《资本项目结汇政策解读》等宣传册。农行青岛分行及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向企业推介了贸易融资、外汇避险及小微企业信保易等特色业务产品。 会后,黄岛支局与十家小微企业代表进行了面对面座谈,座谈中听取了公司负责人关于生产经营、进出口现状和外汇避险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及目前公司遇到的外汇问题和政策困惑。边疆副行长及黄岛支局工作人员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条解答,并对企业融资、汇率避险等方面提出了中肯建议。最后,边疆副行长指出,希望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学好用好外汇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红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下一步黄岛支局将予管理于服务,针对企业在宣讲会、座谈会提出的政策培训需求和服务需求开展求送政策、送服务入企业活动,发挥外汇局对小微经济的帮助扶持作用。 本次活动参会企业普遍反映受益匪浅,效果良好,对黄岛支局表示了衷心感谢。通过活动,加强了小微企业对外汇政策的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有利于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避汇率风险,对提升外汇服务效果和支持新区小微企业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2017-11-02/qingdao/2017/1102/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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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环境,促进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良好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当地外向型经济,支持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1月15日外汇局平度市支局局长陈付仁到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现场进行了开办外汇业务工作的对接、交流与指导。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就开展外汇业务的软、硬件设施进行了陈述,并就各业务系统包括: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结汇、售汇统计数据系统等建设、办公场所、外汇业务人员配置及内控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汇报。 外汇局对民生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系统建设等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做出了具体要求,陈付仁指出:一是切实配备好外汇岗位人员,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熟悉外汇业务,要保持人员的稳定性;二是要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开办业务,确保每笔业务真实合规;三是外汇局要进一步跟进,与银行良好互动,对民生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给予大力支持。 2017-11-16/qingdao/2017/1116/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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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17/qingdao/2021/1117/2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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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境外上市登记表 境外持股登记表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024-07-23/qingdao/2022/0520/2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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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宣传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政策,同时进一步推进对辅导期企业的管理, 9月19日青岛市分局组织召开了“青岛市涉外企业贸易外汇政策培训暨金融服务产品推介会”,重点对新设进出口企业进行了外汇政策辅导和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推介。 本次会议突出了四个重点,一是加强贸易外汇政策的宣传。为增进新设企业对贸易外汇政策的了解,印发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指引及实施细则》和自主设计的《货物贸易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辅导指南》。二是强化对辅导期企业的业务辅导。本次培训主要针对新设立的辅导期企业,向企业全面介绍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体系及各业务流程,重点就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的使用、辅导期报告、贸易信贷报告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增进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执行。三是帮助企业了解银行贸易外汇金融产品。邀请4家银行外汇业务专家向企业宣传和介绍外汇金融产品和服务,讲解各项贸易融资产品,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福费廷等,提升企业运用金融产品提升经营能力和水平。四是帮助企业认知和规避汇率风险。针对当前新企业受汇率波动影响较大的情况,重点就汇率避险工具进行详细介绍,如远期、期权、掉期等交易,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此次会议约150余家新设企业参加了培训,会上企业踊跃提问,气氛热烈,有效地帮助新设企业尽快熟悉了解外汇政策,依法合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科学选择金融产品规避汇率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对辅导期企业的管理,解决辅导期企业报告不及时、未报告等问题。此次宣传培训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17-09-21/qingdao/2017/0921/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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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外汇局继续积极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更新截至2017年6月30日《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本次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17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电子报关信息开放、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等。 今后,外汇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强化监管能力建设,致力构建简明清晰的规则框架,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7-07-27/qingdao/2017/0727/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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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5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 跨境工业区、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 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七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第八条 外汇局依法对银行和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对存在异常或者可疑的情况进行核查或检查。 第九条 保税物流中心(a、b 型)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 年6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 号)、《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同时废止。 2015-06-01/qingdao/2015/0601/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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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举办外汇业务大讲堂活动,分局顾延善副局长出席,外汇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3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主要围绕“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培训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观点纪要”、“关于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分析”、“对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思考”三个专题进行学习。 活动中,经常项目处有关负责人传达了总局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培训中IMF对于违反第八条款行为以及符合第八条款的管理措施的观点,随后针对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订单、利润的影响以及未来出口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在总结货贸改革实施五年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货贸管理中在风险识别、防范及处置环节上存在的短板进行了反思,并结合核查检查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 活动最后,顾延善副行长对本次业务学习做出了高度评价,要求外汇各处室今后要认真领会第八条款相关精神,进一步做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同时要发挥合力、整合检查核查资源,不断改进和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效率。与会人员也都纷纷表示讲座深入浅出,既有知识普及,也有实践分析,增进了大家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2017-10-20/qingdao/2017/1020/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