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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将“‘面对面’外汇政策服务在身边”活动作为全年外汇政策服务的重点,分批次为辖区外汇银行和涉外企业开展外汇政策与业务现场培训工作。 近期,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走进了辖区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为其来自分行营业室、辖区平罗支行、惠农支行以及各业务网点的80余名业务主管和一线人员培训了外汇业务。培训会上,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行长薛杰进行致辞,石嘴山市中心支局杨爱云副局长作了简短的开班讲话。随后,外汇局业务骨干分别从资本项目政策沿革、银行业务实操、投资者权益登记等方面讲解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简介、申报规则及方式、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等填写注意事项等方面梳理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从我国外汇储备走势、银行“展业三原则”等方面培训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此外,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向参培人员和银行机构赠送了500余份自主梳理汇编的外汇政策“随身书”。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多样,知识结构全面立体,实现了外汇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全覆盖,受到了在场参训人员的广泛好评。他们表示此次培训既是一次业务学习提升的良好机会,也是一个相互交流沟通的广阔平台,对推动外汇银行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人员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7-04-05/ningxia/2017/0405/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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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召开了2020年柳州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座谈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经常项目处负责人、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柳州辖区16家外汇指定银行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就外贸企业合理诉求以及如何推动柳州外汇管理新业态发展进行了座谈交流。 2020-01-07/guangxi/2020/0108/1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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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为热烈庆祝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暨外汇局成立四十周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积极搜集外汇局成立四十周年成果史,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将外汇局历年来有效应对历次金融危机,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构建“宏观审慎 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的光辉历程和显著成就以系列宣传版报形式在办公楼展出,有效、广泛地宣传外汇局的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同时进一步宣传普及了外汇管理政策导向。 2019-03-21/guangxi/2019/0321/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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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同志带领国际收支处党支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资本项目管理处党支部,到青岛地铁集团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外汇服务走千企”主题党日活动。 此次主题党日活动本着以党建促履职的目标,注重内涵和实效,将党建活动与外汇服务、政策宣传等履职工作充分融合。座谈交流中,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互动,张朝晖同志与青岛地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贾福宁同志结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的党建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同时,青岛地铁集团介绍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融资成本等基本情况,重点咨询了境外发债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分局有关处室对企业关心的政策问题予以详细解答和回应。党员们还参观了青岛地铁3号线运行控制中心和地铁展示馆,观摩了调度员如何通过综合监控、电力、环控系统等现代化操控设备保障地铁列车的准点出行和乘客安全,了解了青岛地铁近年的发展历程及城市轨道交通未来规划。 下一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党支部将以主题党日和“外汇服务走千企攻势”活动为契机,加强与涉外主体的沟通交流合作,支持和服务青岛市涉外经济发展与新旧动能转换。 2019-06-05/qingdao/2019/0605/1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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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召开2018年象山县外汇指定银行管理工作会议暨外汇金融普惠推进会,支局分管行领导、外汇管理部负责人、辖内17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长及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2018-05-10/ningbo/2018/0510/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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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0/liaoning/2020/0110/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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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重复使用已作废海关进口报关单,篡改报关单金额,套用其他公司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虚构进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8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9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5: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重复使用7份发票,分别在两家银行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3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1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6:广东籍车某逃汇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广东籍车某为实现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逃避监管,将其人民币资金多层分散划入刘某等84名个人的账户,再利用该84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冒用因私旅游、赡家款等名义,将435.52万美元违规汇至车某在澳大利亚及香港的个人账户。 车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7:山东籍赵某非法套汇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其作出罚款70.5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8:广东籍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籍梁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出口贸易货款2403万港元分82笔划转至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后由地下钱庄向梁某及其亲属境内账户分94笔划入195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数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8.6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9:河南籍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娄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钱庄控制的11名个人账户打入资金710万元人民币,由地下钱庄将该资金兑换成外汇汇至娄某指定境外账户,金额合计142.6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3.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山西籍耿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为达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将其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31人的个人账户,再利用31名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兑换成外汇,集中汇至耿某控制的香港个人账户,金额合计117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完) 2017-05-31/liaoning/2017/0531/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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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把握复杂多变的外汇形势,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辽宁省分局成立了由分局主管局长牵头、各处参与的外汇形势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外汇收支总体形势分析小组、外贸形势分析小组、外资与跨境融资形势分析小组、跨境人民币与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分析小组,以此优化分局外汇形势分析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了分局一盘棋的良性互动。分析小组的成立,统筹了外汇各处室形势分析人员力量,合力打造月度分析报告《辽宁省外汇形势监测分析报告》和不定期分析报告《专题外汇形势分析报告》两份内部信息,提升外汇形势监测分析的针对性、有效性、前瞻性和准确性,深入研判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更好地为总分局领导决策服务。 2019-05-29/liaoning/2019/0710/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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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三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四是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五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六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七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八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九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此外,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银行和支付机构完善内控,强化风险防范。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0-05-22/hebei/2020/0522/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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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 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2016-07-11/hebei/2016/0711/6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