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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外汇业务报表的报送,我分局重新梳理了外汇业务报表报送要求,现将《外汇业务报表清单(2016版)》(见附件)发送给你们。请各银行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类外汇业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各类报表的收报人联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关于报送外汇业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汇综字〔2014〕1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业务报表清单(2016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2016年9月2日 附件1: 外汇业务报表清单(2016版) 2016-09-21/guangdong/2016/092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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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按照例行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共废止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或为适用于某一阶段的政策已不再执行。《通知》删除或修改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优化银行结售汇、货物贸易、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长效推进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3-03-27/guangdong/2023/0327/2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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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5-04-28/guangdong/2015/0428/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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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2023-03-27/guangdong/2023/0327/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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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举办专题党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李升高同志作“严守纪律 转变作风 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政务服务工作”专题讲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各处室、外汇交易广州分中心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境办参加学习。 李升高同志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外汇管理工作实际,阐述了改进外汇管理政务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对改进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是强化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纪律约束。三是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效。四是对标“六个一”,增强服务能力。五是讲究“沟通技巧”,强化政策传导效率。六是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干部队伍战斗力。 大家纷纷表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外汇管理政务服务工作。 2018-11-09/guangdong/2018/1109/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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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四) 2021-07-23/guangdong/2021/0723/2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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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三) 2021-03-18/guangdong/2021/0318/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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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22/guangdong/2021/0322/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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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17/guangdong/2021/0316/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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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分别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推出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优化贸易新业态结算、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和收支申报等政策,支持个体商户和小微企业参与贸易新业态业务,便利跨境结算,激发贸易发展新活力。 Q:哪一类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A:年度货物贸易收付金额低于等值 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Q:跨境电商企业能否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资金收付? A:可以。跨境电商企业既可凭报关单、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在银行网点办理外汇业务,也可在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凭线上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手续。 Q:个人能否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是否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A:可以。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Q:企业和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能否自行办理收汇? A:可以。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和个人,经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以后,可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并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Q: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A: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Q:跨境电商企业境外仓储和物流费用能否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 A:可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但需要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Q: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货物与实际销售回款能否不一致? A:可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但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Q: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能否为客户代垫费用? A:可以。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但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2020-11-24/guangdong/2020/1124/1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