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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取外币款项可以代办吗? 答:可以。 2019-04-09/jiangxi/2019/0409/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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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客户中国居民甲来银行办理收款入账并打算办理结汇业务。该笔外汇为50000美元落地业务。该笔外汇的汇款人是中国境内的公司并且汇款地址为中国北京,收款人是中国居民甲。但是,客户甲出具了本人身份证和该汇款公司与乙签订的雇佣劳动合同,甲是乙的母亲。客户甲能出具居民户口本证明母子关系。客户甲说明办理外汇的原因为:其儿子乙在国外,无法办理外汇,所以公司将外汇50000美元的工资汇到甲账户,由母亲作为收款人办理收款入账并后续办理结汇业务。请问:这个业务能办理么?需要收款人提供什么材料? 答:不能办理。如果乙的身份为非居民,其与境内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而乙又是在境外,境内公司可以支付外汇给乙在境外的账户,乙可以赡养费名义从境外汇款给其母亲,银行可以办理入账等手续。 如果乙为居民,其与境内公司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内公司只能以人民币方式向其支付工资。 2019-08-05/jiangxi/2019/0805/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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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我行一笔进口信用证在对外付款当日,客户提供过来的关单上的进口单位、经营单位与开证申请人不一致,企业反映是由于海关认为关单的进口单位、经营单位应为提单的通知人、提货人,这种情况我行应如何处理? 答: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主体不一致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二是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三是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2019-08-08/jiangxi/2019/0808/1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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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很多人在便利额度内购汇汇出,因收款人收款次数超4次,或汇款人汇款次数超4次,或汇款金额、收款金额累计超一定金额,自助渠道无法汇出,需要到柜台进行尽职调查才能汇出,客户经常问为什么这样?要银行提供文件,能否提供这方面文件支持?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银行从自身风险控制出发,对涉嫌分拆交易的业务应通过落实内控措施,加强真实性审核。 2019-08-06/jiangxi/2019/0806/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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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在境内有账户,可以将该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以投资款的用途划转到资本金账户吗?如果可以,备案回执上资金来源是否必须是境内划转?还需不需要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答:如果外方股东的境内账户是合法开立的外汇账户,且资金来源依法合规,可以将该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以投资款的用途划转到以他为外方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该种划转需要进行收支申报,商务部门的备案回执上不必标明境内划转。 2019-08-07/jiangxi/2019/0807/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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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个客户在银行办理个人留学项下跨境汇款,2016年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2017年也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2018年选择一年以上留学,收款人是同一人。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银行申报的时候需要把2016年和2017年的申报交易编码和附言修改成一年以上留学吗? 答:如客户原定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后来变为一年以上则2016年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存在合理性。根据银行展业三原则及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原则,银行应“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具体申报编码及附言应据实且准确描述,如客户申报错误,则需要修改。 2019-08-09/jiangxi/2019/0809/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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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什么材料来判断是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根据什么材料判断投融资目的?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可以判定该项目存在返程投资目的: 一是在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将以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二是按照当前行业标准,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有潜力进一步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三是个人提供返程投资承诺,并表示在合理时期内实施返程投资。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行为做出真实性审核和判断,并从登记范围中排除那些“明显不具备商业合理性的情形”。 2019-10-25/jiangxi/2019/1025/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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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国企A投资设立了香港企业B,香港企业B返程投资了境内企业C,现香港企业B将其持有的C企业股权转让给国企A即“外转中”,而国企A同时在办理香港企业B的ODI项下注销及撤资,应收撤资款大于“外转中”价款,因此“外转中”不实际支付对价,先以“应付账款”记账,然后再以ODI项下“应收撤资款”中的相等金额与FDI项下外转中“应付账款”对冲。请问此种对冲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如允许,可否先办理外转中登记再办理ODI撤资登记?银行办理此笔“对冲”的外转中登记时,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由于系统“外转中支付计划”中仅有“汇出境外”和“境内再投资”两个选项,都与本业务不符,该如何选择处理?C企业办理外转中登记是否仍需向银行提交国企A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答:目前,上面问题中的所谓“对冲”做法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办理,不同业务条线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分别办理。C企业办理外转中登记需向银行提交国企A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9-10-22/jiangxi/2019/1022/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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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内居民需要汇款至香港一基金会组织账户需审核什么资料?付款人表示该基金会为慈善组织。 答:居民个人向境外捐赠尚无配套法规,如其汇款金额超过5万美元不得办理。如收款人确系慈善组织,且捐赠确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居民个人要与当地外汇局沟通能否个案办理。 2019-10-23/jiangxi/2019/1023/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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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口径宏观审慎政策下,银行同业拆借不计入余额,此处同业拆借包括向境外银行往来的同业借款业务(4个月到3年内的借款)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的规定,目前,境外同业拆借、无论期限长短均不计入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2019-10-21/jiangxi/2019/1021/1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