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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九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核。 2024-07-08/tianjin/2024/0708/2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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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tianjin/2024/0729/2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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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交易单证号应如何填写?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024-11-26/tianjin/2024/1126/2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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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如何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2025-01-09/tianjin/2025/0109/2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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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以及非关联关系代垫费用应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非关联代垫款”字样。 2025-01-03/tianjin/2025/0103/2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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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2025-01-07/tianjin/2025/0107/2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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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多久?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5-01-10/tianjin/2025/0110/2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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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出口货物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2025-02-24/tianjin/2025/0224/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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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具有货物贸易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时,企业和银行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办理具有货物贸易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业务,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银行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货物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逻辑合理性。 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贸易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025-02-19/tianjin/2025/0219/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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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本指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本指引。 2025-02-19/tianjin/2025/0219/2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