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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反映称,接到香港一笔隔音玻璃幕墙工程订单,合同规定前期的材料费用由购货方按照订单完成进度预先支付,待所有产品全部完工后再一次性报关出口,因此企业将面临长时间预收货款未出口的情况。由于业务特殊,该企业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对于是否接单疑虑重重。 在了解企业的初步情况和困难后,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联合银行机构一同走访企业,开展送政策上门和现场服务活动。活动中,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所承接的工程订单符合当前粤港澳大湾区联动发展导向,于是主动向企业宣讲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政策,表示支持企业开展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收支业务,并提醒按照规定及时做好预收货款报告避免出现总量差额过大的情况。 通过此次现场政策辅导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清楚掌握了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和业务办理流程,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为企业如期签订大额订单吃下政策“定心丸”。企业也对该中心支局及时高效响应,积极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政策服务的做法表示称赞。 2018-11-20/guangdong/2018/1120/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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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帮助市场主体加强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2018年11月9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举办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政策宣讲及业务交流会,辖内70家银行和近百家企业参加。 会议邀请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专家作专题授课,从实需管理、银行展业审核、头寸管理及市场自律等方面详细讲解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政策。会上,银行和企业充分开展了业务交流,从自身业务角度出发,通过经典的案例,分享利用远期、掉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的方法和实际效果。银行和企业表示,宣讲会讲解生动,案例丰富,加深了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获益匪浅。 下一阶段,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深入了解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外汇政策的有效传导,提升外汇管理工作质效。 2018-11-21/guangdong/2018/1121/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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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2019-12-12/guangdong/2019/1213/1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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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2019-12-13/guangdong/2019/1213/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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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外汇局河源市中心支局联合河源海关、河源市高新区管委会、河源市商务局及金融机构举办2019年外汇与海关政策宣传活动。 外汇局河源市中心支局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挂贴海报、派发宣传手册等形式,现场宣讲外汇管理政策,警示网络炒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同时,举办外汇政策知识有奖竞答活动,进一步加深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的认识和了解。 2019-12-25/guangdong/2019/1226/1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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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guangdong/2020/0113/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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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走进中国司法网金牌法制宣教电视节目“民生与法制”普法宣传活动第四十期——金融专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通过现场表演金融违法小品、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派发宣传资料、解答咨询、有奖问答等形式,普及外汇知识,宣讲外汇政策,指导市民办理外汇业务,警示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网络炒汇平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节目全程在茂名电视台多次播放,进一步扩大宣传受众范围。 2020-01-16/guangdong/2020/0116/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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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应邀参加民生银行惠州分行举办的“便捷外贸•智享民生”单一窗口暨跨境金融服务推介会,积极宣讲外汇政策。民生银行总行、广州分行等单位负责人及8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推介会上,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宣讲了贸易和投资项下外汇政策,重点介绍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主要内容,讲解业务办理流程及要点,并详细解答银企代表提出的问题。 参会银企代表表示,通过推介会,加深了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了解,将按要求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充分享受外汇政策红利。 2020-01-20/guangdong/2020/0120/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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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20/guangdong/2020/0420/1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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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二是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管理。将存在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直接列入“关注名单”;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进行分拆结售汇的个人进行风险提示,若再次出现该类行为则将其列入“关注名单”。三是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的5项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 与《通知》配套上线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将在现有个人外汇管理框架下,进一步便利银行及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效率。该系统遵循全口径数据采集思路,支持柜台和非柜台渠道个人外汇业务办理,运行将更加稳定。同时系统与银行操作系统直接对接,可有效减少银行操作人员“二次录入”问题。外汇局将依托该系统强化“关注名单”管理和非现场监测,集中采集、集中分析、集中发布相关数据,实现“关注名单”全国共享。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6-01-04/guangdong/2016/0104/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