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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日前,结合实践中境外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相关政策问答,针对《通知》所涉的16个方面操作,详细解释了外汇风险敞口范围、外汇对冲渠道变更、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操作性问题。 1.《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哪些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答:《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债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类机构等债券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不适用《通知》。对于 QFII/RQFII 项下通过非交易过户至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投资外汇风险管理,适用《通知》。 2.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3.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结算代理行?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但总数不超过 3 家。 4.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5.《通知》所称的主经纪业务是指什么? 答:主经纪业务(Prime Brokerage)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主经纪客户)借用境内金融机构(主经纪商)名义和授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对手方达成交易的业务模式。主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适时公布。 6.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汇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 7.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8.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是否需要实施实需审核? 答: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9.《通知》第五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不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10.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 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11.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远端操作是整体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笔单独的即期或远期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不限于结算代理行),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外汇掉期或货币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12.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涉及期权费,或因展期、反向平仓、差额结算等产生人民币或外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 13.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是否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与投资债券相关的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办理。 14.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对手若为非结算代理行且未在该机构开立账户,能否通过结算代理行账户实现“资金不落地划 转”? 答: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15.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有哪些信息报送要求? 答: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同时,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 度》(汇发〔2019〕26 号)等规定,向外汇局履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和报告义务。 16.《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能否选择以外币结算损益? 答:《通知》规定以外的外汇衍生品差额交割仍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 号)规定,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2020-03-05/shanghai/2020/0305/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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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全过程,在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下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展望2020年,虽受新冠疫情短期影响,中美经贸摩擦等外部冲击也时有反复,但我国经济潜力大、韧性强、长期向好趋势不改,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外汇管理工作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按照“四个坚持”和“六稳”要求,做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改革与开放驱动外汇领域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在过去的一年里,外汇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打造便捷高效、稳定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一是推出12项便利化措施。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上线试运行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大大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外汇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2019年累计完成应收账款融资放款金额118亿美元,服务企业2115家,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优化分类分级管理模式,简化小微企业业务办理流程。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三是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在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上海、天津等18个自贸试验区开展多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4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全面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税务备案电子化。发布6项惠澳政策,便利横琴澳门企业跨境投融资。四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新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为市场主体理性开展贸易投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丰富的参考信息。 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迈出重要步伐。统筹交易和汇兑环节,以金融市场开放为重点,稳步推动资本项目开放。一是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更好地满足境外投资者投资需求。二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稳妥推进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套保机制。完善外汇市场监管,指导外汇交易中心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三是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不同投资渠道资金和债券互通。四是提升股票市场互联互通和国际化水平。支持科创板、“沪伦通”落地。明确存托凭证双向发行(CDR/GDR)所涉汇兑管理原则。 外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成效。一是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能力与水平。持续加强外汇市场形势动态监测和国际收支风险研判,构建跨境资金流动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二是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有效传导外汇管理政策。灵活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逆周期、市场化调节跨境资金流动。三是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2019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2547起,处罚没款8.6亿元人民币,其中虚假欺骗性交易、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实质性违规罚没款占比96.4%。 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不断完善。一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在全球负利率趋势加剧和国际金融市场大幅震荡等风险的冲击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上升,2019年末为31079亿美元,较年初上升352亿美元,升幅为1.1%。二是坚持商业化原则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推动丝路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和队伍建设,支持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高外汇储备经营透明度,首次对外披露外汇储备历史投资收益、货币结构等数据。 我国外汇形势总体平稳 2019年,中美经贸摩擦反复多变,全球经济贸易增长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国内经济存在下行压力。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外汇管理部门统筹施策,多措并举,有效维护了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总体来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理性有序,国际收支结构合理稳健,外汇市场的风险缓释能力明显提升、韧性进一步增强。 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人民币汇率在全球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一是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2019年,很多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呈下跌态势,如欧元对美元贬值2.3%,新兴市场货币指数下跌1.3%。在中美经贸摩擦直接冲击下,人民币对美元境内即期汇率(CNY)小幅贬值1.4%。二是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汇率的自动稳定器作用更加突出。从人民币汇率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年度波幅看,2018年为10.5%,是近年来的最高水平;2019年,人民币虽然总体呈现小幅贬值,但期间波动也较明显,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变动幅度达7.7%,同样是近年来的较高水平。与其他主要货币相比,人民币双向波动的弹性也不低,总体处于相对合适的水平。总的来看,随着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在配置外汇资源、平衡国际收支、增强宏观经济韧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主体更加理性。一是主要指标表现相对稳定。2019年,银行结售汇月均逆差只有47亿美元,处于基本平衡状态,远低于 2015年和2016年动辄几百亿美元的月度逆差水平;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小幅顺差245亿美元;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二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的波动性明显降低、稳定性显著增强。企业贸易、投融资行为更趋平稳,个人结售汇稳中有降。2015年末至2017年初外汇市场几次出现的“汇率贬值——跨境资本流出——外汇储备下降”的负向螺旋没有再次出现。三是我国外汇市场的风险缓释能力已明显提升。市场主体对中国经济的韧性、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有了更深入的认知,市场主体的外汇交易行为更加理性有序。 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格局 我国经常账户逐步进入基本平衡的发展阶段,反映了经济结构优化和内外部平衡的结果。2008年以前,经常账户顺差持续上升,2007年达到最高水平(当年与GDP之比为9.9%);2008年至2015年,经常账户顺差总体收窄;2016年以来,经常账户收支更趋平衡,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在2%以下,2019年为1.2%,持续处于合理区间。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趋势,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说明内需尤其是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更加突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近年来我国债市和股市的外资流入明显增多,成为我国资本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外汇局统计,2019年末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近1300亿美元,余额接近6500亿美元,比2016年末余额上升一倍多。其中,很多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的境外投资者。当前,在债券的境外持有者中,境外央行的持有金额超过六成,稳定性较高。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外债结构趋于优化。一是外债总量有所上升但主要指标处于国际安全线以内。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规模为20325亿美元,较2018年末增加673亿美元,增幅明显趋稳。外债规模上升总体与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相适应,主要外债指标都处于国际安全线以内,且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二是外债结构趋于优化,稳定性进一步增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开放,债务证券成为近年来我国外债增加的主要推动力。2019年9月末债务证券余额较2014年末增长2.4倍;占比为25%,比2014年末占比提高16个百分点。境外投资者以中长期资产配置需求为主,稳定性较强,体现了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预期,是未来我国外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2020年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人民币汇率呈现双向波动,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年初,受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提振,市场情绪总体积极正面,人民币汇率延续2019年底的升值态势,在全球货币中表现突出,外汇市场稳定性也进一步巩固。春节假期前,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市场情绪波动,人民币汇率也随之回调。2月3日节后境内开市首日,在岸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CNY)补跌破7,但市场超调很快被纠正,人民币汇率总体呈现窄幅波动。据初步统计,2020年以来,银行结售汇、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均呈现顺差,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行为理性有序,外汇市场运行保持稳定,外汇供求基本平衡。一段时间以来的外汇市场发展态势证明,人民币汇率弹性较强、双向波动的特征没有改变,汇率预期持续保持稳定,我国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经济基本面、政策基本面以及市场基本面将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的主导作用。一是从经济基本面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不会改变。经济增长具有足够的韧性和巨大的潜力,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的空间相对较大,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效支撑。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短暂、有限的,我国强有力的应对措施终将战胜疫情。二是从制度条件看,稳步扩大高水平开放尤其是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潜力仍大。2020年全面实施新的《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新的《证券法》,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也将进一步加快。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逐步完善,操作实践经验也更加成熟。三是从市场环境看,当前人民币汇率更加灵活,外汇市场主体更趋理性,外汇市场自发调节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市场成熟度也会继续提升。四是从外部环境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效落实,将有利于增强双边贸易往来,增强全球市场信心,为正常的贸易、投融资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2020年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运行仍将平稳有序。一方面,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基本平衡具备较为充分的条件。一是我国制造业将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制造业具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备的产业链条、大量的技术工人,整体仍存在较大优势。2018年,制造业增加值超过4万亿美元,排名全球首位。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关产品将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货物贸易发展和经常账户稳定提供有力支撑。二是随着国内服务质量以及教育水平等提升,服务贸易逆差趋势性回稳甚至收窄;对外投资结构持续优化将使投资收益逆差得到改善,总体上均有利于经常账户保持小幅顺差。另一方面,我国债券和股票市场国际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境外资本进入中国仍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我国债市、股市规模均位居世界第二位,但外资持有比重分别只有3%和4%左右。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总体稳健,是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少数仍然实行正常货币政策的国家,目前的人民币资产收益率相对较高,对境外投资者吸引力也较大。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外汇管理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按照“六稳”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支持。 适应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为抓手,加快改革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宏观审慎管理以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防止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采取必要的数量和价格工具,逆周期、市场化调控外汇市场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二是加强外汇市场微观监管。外汇市场微观监管立足我国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现实制度条件,对外汇市场各类主体及其交易行为实施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强化责任意识,做好金融外汇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外汇局快速反应,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后又会同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和用汇需求。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做好支持各地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一是简化防疫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对于需要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部门、公益机构、医院等非经营类机构,按特事特办原则保障防疫物资货款的顺畅支付。二是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银行可直接办理资金入账结汇。三是放宽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的事前单证要求。四是便利疫情防控相关跨境融资,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取消借用外债限额,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五是保障个人正常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对外开放继续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推进。一是直接投资方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为外商直接投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探索私募股权基金参与跨境直接投资管理模式。二是证券投资方面,配合债券、股票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开放进程,完善资金汇兑、跨境资金转移的管理政策。三是跨境融资方面,完善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进一步简化外债登记和汇兑管理流程等。四是建设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丰富外汇市场供求,扩大外汇市场双向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加快深入推进12条便利化措施落地见效。切实做好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服务。二是优化外汇业务办理便民措施。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外汇业务,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继续减少行政许可,开展外汇管理推进外汇账户清理整合。完善信息基础化设施,继续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三是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支持自贸试验区、上海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试。 积极防范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一是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理论和政策研究。深入分析外部冲击对贸易投资、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丰富政策措施工具箱。二是完善外汇市场监管。完善外汇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外汇批发市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管理理念。推进外汇领域微观审慎监管。三是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非现场监测预警水平,着力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保持执法标准跨周期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坚持稳健审慎经营,保持资产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坚持商业化原则,创新优化投资方式和渠道,稳妥审慎推进多元化运用。不断提升外汇储备运营管理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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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外汇业务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二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三是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四是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五是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六是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七是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八是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17/shanghai/2020/0417/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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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2/shanghai/2019/0522/1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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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压实银行展业审核责任,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7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4266.16万元人民币。 案例2: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贸易融资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64.89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违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付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23.17万元人民币。 案例4: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案 2018年4月至6月,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83.6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8年4月至11月,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97.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交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海运费支出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交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海运费支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6.5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渤海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利润汇出案 2019年3月,渤海银行上海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6.85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银行义乌分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售汇案 2019年3月至11月,中国银行义乌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售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4.94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华夏银行苏州昆山支行违规办理利润汇出案 2019年4月,华夏银行苏州昆山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40.02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内蒙古银行二连浩特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20年1月,内蒙古银行二连浩特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41.97万元人民币。 2022-09-30/shanghai/2022/0930/1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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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3月,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提交虚假提单,对外付汇90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92.1万元人民币。 案例2: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向境外转移资金1772.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97.88万元人民币。 案例3: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8年1月,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256万美元,进口货物未实际到货。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83.72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勾结关联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709.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5: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960.2万元人民币。 案例6: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58.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3.64万元人民币。 案例7: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构造进口贸易,对外付汇合计666.8万美元和140.6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8: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7月至8月,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00.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104.63万元人民币。 案例9:黑龙江籍李某逃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黑龙江籍李某在境外违规刷卡交易188笔,金额合计122.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32.56万元人民币。 案例10:辽宁籍李某逃汇案 2020年3月至6月,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172.78万元人民币。 2022-10-26/shanghai/2022/1026/1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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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1笔,金额合计4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8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67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9笔,金额合计55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4笔,金额合计108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7笔,金额合计31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北京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7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云南籍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107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北籍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3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XU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7月,XU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1-28/shanghai/2022/0128/1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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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67笔,金额合计6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123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6笔,金额合计2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山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11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9笔,金额合计33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河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3笔,金额合计10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南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8笔,金额合计47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41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北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2月至2020年10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3笔,金额合计4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2笔,金额合计2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4.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范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6笔,金额合计58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8-28/shanghai/2023/0828/2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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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8笔,金额合计3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12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20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354.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阮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8月,阮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9笔,金额合计32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93.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上海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6月至10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金额合计231.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喻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喻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30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64笔,金额合计78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安徽籍许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许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218.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05.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4-04-03/shanghai/2024/0403/2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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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转外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前提条件是收入方账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了相关开户信息。 2016-10-28/shanghai/2016/1028/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