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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3-27/henan/2026/0327/2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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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8-10-19/henan/2018/1019/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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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10-14/henan/2019/1014/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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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3-09-28/henan/2023/0928/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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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2-09-30/henan/2022/0930/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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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5-09-30/henan/2025/0930/1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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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2015-06-01/henan/2015/060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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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2015-06-01/henan/2015/0601/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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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漯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等相关人员收听收看总局召开的视频培训会,深入了解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主要变化。视频会议后,中心支局召开专题会议,结合辖区实际对银行和企业开展系统培训。 培训会议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外汇局要指导银行开展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与会人员要学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制度》、《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以及《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等文件,依照培训要求,细化分解新的规章制度重点内容。二是加大数据监测力度,确定全年“零差错”目标。国际收支业务人员要坚持每个工作日运用核查系统及工具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上传的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非现场核查,有效提高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质量,实现全年统计工作“零差错”目标。三是发挥主动性,做好外汇管理改革宣传。依托漯河市“行风政风热线”栏目、“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合规经营外汇 诚信发展经济”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辖区经济主体合规经营;定期开展企业与银行、银行与银行座谈会,通报执行和落实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及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完成情况,宣传政策,解答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漯河市各银行、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桂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宏福鞋业有限公司、漯河瑞凯发制品有限公司等参加了会议。 2016-02-06/henan/2016/0206/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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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宣传海报及手册的通知》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有条不紊地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 根据总、分局的统一安排,济源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情况,对宣传活动安排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宣传方案,整个宣传活动的部署以正式通知的形式向辖区各外汇指定银行下发。一是充分利用银行的金融设备开展宣传。银行营业网点除了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办法》的宣传海报外,有条件的网点还通过电子滚动屏幕或电子海报形式播放宣传标语,进行不间断宣传,扩大宣传受众面。二是开展现场宣传。辖区部分银行组织业务骨干人员,搭台对《办法》进行现场宣传解答,力求受众能熟悉和理解《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三是上门开展宣传。辖区部分银行积极开展上门宣传活动,耐心向企业讲解宣传手册,加强对客户的申报指导。四是内部培训宣传。各家外汇指定银行采取多形式对行内从事统计的工人员就《办法》以及相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内容开展培训,将宣传贯穿于日常的柜面工作中,切实履行好申报义务。 宣传活动的有序开展,提高了《办法》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申报意识,对提高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宣传活动效果初显。 2015-03-13/henan/2015/031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