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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8-08-10/hebei/2018/0810/1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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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6-10-24/hebei/2016/1024/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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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05-15/hebei/2017/0515/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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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2015-05-04/hebei/2015/0504/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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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W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943.1161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输油(气)管及其它各类钢管等。该公司2014年7-12月期间,共收到境外货款7笔,其中6笔款项均在境外收汇后的10个工作日后才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定性和处罚 W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6-12-06/hebei/2016/1206/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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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11-03/hebei/2017/1103/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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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钢铁公司是于2000年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5800万元,主要生产各类热轧角钢、槽钢等钢铁产品。2014年外汇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2月至8月期间,办理了5笔境外收款,并进行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其申报日期均晚于实际收款日期10天以上。 二、定性和处罚 某钢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某钢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6-10-13/hebei/2016/1013/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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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05-17/hebei/2019/0520/1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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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指南 2019-06-03/hebei/2019/0603/1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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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2-05-17/hebei/2022/0517/1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