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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6万亿美元)。 2021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37.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87万亿美元)。 2022-03-31/xinjiang/2022/0331/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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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6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目录》新增文件主要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行政处罚办法等。(完) 2022-08-10/xinjiang/2022/0810/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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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9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万亿美元)。 2022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90.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3万亿美元)。 2022-07-29/xinjiang/2022/0729/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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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0.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0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7万亿美元)。 2022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1.0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16万亿美元)。 2022-08-19/xinjiang/2022/0819/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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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外汇管理服务,保障正常外汇业务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以下简称新疆分局)为您介绍便利化服务,提供绿色服务通道,努力保障疫情期间外汇业务不间断、不打烊、不断档。为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我们推荐您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外汇业务。 一、线上业务办理提示 您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办理的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包括: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等。平台初次使用需注册登陆,具体操作可登录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查看有关系统使用的操作指引和说明。 二、绿色通道办理提示 对于无法通过平台在线办理的外汇业务,新疆分局已开通绿色通道,申请人可先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交资料,待本轮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原件等资料。 申请人可联系新疆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获取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以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xinjiang/),通过“业务指南”栏目,查询有关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指南及申请表格。 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后,可以提前与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发送材料后,电话联系外汇局业务人员确认资料是否已送达(具体联系电话见附件)。申请人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纸质原件材料的一致性。 外汇局工作人员在收到电子/传真材料后,将会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向申请人发送业务受理回执以及业务办理结果。 三、现场办理提示 对确有需要到现场办理的外汇业务,申请人可在与社区沟通协调后,将资料现场提交至新疆分局。现场办理需要提前与新疆分局业务人员进行沟通联系,并做好个人防护、配合防疫检查。外汇局将最大限度缩短现场受理业务办结时间,对于无法现场办结的业务,将按照规定办理现场受理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2022年8月19日 附表:外汇业务办理联系方式 单位 处室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 理局新疆 分局 国际收支处 卡德尔亚 13121006471 经常项目处 何元林 13619916595 资本项目处 高鹏 13999272961 2022-08-19/xinjiang/2022/0819/1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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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辖区首家拟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服务工作座谈会。辖内相关外汇指定银行、拟上市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外汇局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塔城地区首家拟上市企业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银行分别介绍了外汇创新产品服务方面的情况并对做好企业外汇服务提出想法和思路,外汇局工作人员重点提出银行与企业要加强汇率中性风险意识,帮助企业减少汇率损失,支持企业在不违反外汇管理有关制度前提下,积极上市融资。 2022-02-18/xinjiang/2022/0218/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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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2023年8月) 2023-08-28/xinjiang/2023/0828/1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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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在推进高水平开放的同时,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增强稳健经营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一行赴阿拉山口开展调研,助力综合保税区企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 为方便企业申请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博州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与阿拉山口企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交流,达成在阿拉山口企业服务中心增设名录登记咨询服务及业务指导的共识。博州外汇局工作人员现场向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教授一般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具体步骤流程和注意事项。该服务功能一经增设即取得明显成效,当天博州外汇局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成功指导4家企业快速高效地办理名录登记业务。此次跨部门合作,有效提升了县域金融外汇服务质效。 2024-03-29/xinjiang/2024/0329/1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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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2024-04-19/xinjiang/2024/0419/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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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吐鲁番市分局召开辖区2024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外汇局分管行领导、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及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2024年新疆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23年10月份以来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及审慎经营评估情况,并结合当前形势部署2024年工作任务。各外汇指定银行就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实情况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是立足辖区实际,积极推动外汇领域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二是增强金融外汇服务水平,满足用汇主题需求;三是多措并举,积极推进人民币向西走出去;四是优化外籍来华人员用汇服务、提升辖区外汇用汇便利性。 2024-04-10/xinjiang/2024/0410/1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