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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把外汇便利政策送进门,把企业真实需求带回家”工作要求,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中心支局李新仓副局长带领调研组到河北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 在调研中,邯郸市中心支局调研组与该公司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交流,详细了解企业架构、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信贷融资情况、进出口收付汇情况以及目前存在的困难等,向企业宣传讲解了相关外汇政策,并现场回答了企业提出的问题。随后,调研组还走进企业厂房车间,参观了企业生产线,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通过此次调研,实地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面临的困难和外汇政策需求,建立了与企业精准对接的服务机制,为更好地服务地方涉外经济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8-09-21/hebei/2018/0921/1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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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转让企业股份给境内一家企业,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转股对价可以以人民币进行支付。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股权收购方名义汇出境外,二是出让方可以将转股所得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2019-10-18/hebei/2019/1018/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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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党支部、外汇管理科党支部联合中国银行唐山分行结算业务部党支部及新城道支行党支部,走进联建重点企业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为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提供了“一对一”精准外汇政策服务。 在活动中,唐山市中心支局与中车唐山公司、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党建共建党支部全体党员开展了深入交流和座谈,就企业提出的跨境投融资、对外担保、贸易进出口及国际结算等外汇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此次联学联建活动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增进了基层外汇局与银行、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了外汇局党员干部扎实履职、敬业奉献的责任意识,为更好推进辖区企业布局国际市场,推进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 2019-07-01/hebei/2019/0628/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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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列入B类企业之前的进出口在列为B类监管有效期内收/付汇的,企业有实际收/付汇需求时,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2020-01-09/hebei/2020/0109/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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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召开了廊坊辖区2020年FDI“多报合一”年报及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现场推进会。 会议讲解了2020年FDI年报工作的改革背景、报送渠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及注意事项,对2020年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进行了说明,并对银行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廊坊辖区17家外汇指定银行的部门经理、业务主管,县(市)支局(行)的外汇业务部门主任及业务人员共计60余人参加了会议。 2020-04-15/hebei/2020/0415/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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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72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2472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478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995亿元人民币。 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226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0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191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398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1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8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33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7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2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99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6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35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03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67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9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08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8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6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6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51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12亿SDR。 按SDR计值,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6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46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21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7年三季度 2017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2,472 7,226 贷方 2 46,420 133,513 借方 3 -43,948 -126,287 1.A 货物和服务 4 3,525 8,969 贷方 5 41,504 119,005 借方 6 -37,979 -110,036 1.A.a 货物 7 8,067 22,786 贷方 8 37,980 108,516 借方 9 -29,913 -85,730 1.A.b 服务 10 -4,542 -13,818 贷方 11 3,524 10,488 借方 12 -8,066 -24,306 1.A.b.1 加工服务 13 303 900 贷方 14 306 909 借方 15 -3 -9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1 185 贷方 17 104 295 借方 18 -43 -110 1.A.b.3 运输 19 -992 -2,794 贷方 20 657 1,843 借方 21 -1,649 -4,638 1.A.b.4 旅行 22 -3,764 -11,722 贷方 23 625 1,917 借方 24 -4,389 -13,639 1.A.b.5 建设 25 54 124 贷方 26 205 566 借方 27 -151 -44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34 -362 贷方 29 71 196 借方 30 -205 -558 1.A.b.7 金融服务 31 41 94 贷方 32 75 174 借方 33 -34 -8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82 -1,216 贷方 35 85 236 借方 36 -467 -1,45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78 390 贷方 38 406 1,343 借方 39 -328 -95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54 777 贷方 41 952 2,890 借方 42 -698 -2,11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3 -91 贷方 44 13 40 借方 45 -46 -13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7 -103 贷方 47 26 80 借方 48 -53 -183 1.B 初次收入 49 -886 -1,119 贷方 50 4,459 13,046 借方 51 -5,345 -14,164 1.C 二次收入 52 -167 -624 贷方 53 456 1,463 借方 54 -623 -2,08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2,472 204 2.1 资本账户 56 1 -7 贷方 57 5 14 借方 58 -4 -20 2.2 金融账户 59 -2,473 21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478 4,191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490 1,449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583 -4,404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073 5,853 2.2.2 储备资产 64 -1,995 -3,980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6 67 2.2.2.4 外汇储备 68 -2,029 -4,043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7,430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17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7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7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7年三季度 2017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371 1,063 贷方 2 6,962 19,642 借方 3 -6,591 -18,578 1.A 货物和服务 4 529 1,322 贷方 5 6,225 17,508 借方 6 -5,696 -16,186 1.A.a 货物 7 1,210 3,354 贷方 8 5,696 15,966 借方 9 -4,486 -12,612 1.A.b 服务 10 -681 -2,032 贷方 11 529 1,542 借方 12 -1,210 -3,574 1.A.b.1 加工服务 13 45 132 贷方 14 46 134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27 贷方 17 16 43 借方 18 -6 -16 1.A.b.3 运输 19 -149 -411 贷方 20 99 271 借方 21 -247 -682 1.A.b.4 旅行 22 -564 -1,723 贷方 23 94 282 借方 24 -658 -2,005 1.A.b.5 建设 25 8 18 贷方 26 31 83 借方 27 -23 -65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0 -53 贷方 29 11 29 借方 30 -31 -82 1.A.b.7 金融服务 31 6 14 贷方 32 11 26 借方 33 -5 -1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7 -179 贷方 35 13 35 借方 36 -70 -21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2 57 贷方 38 61 197 借方 39 -49 -14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8 114 贷方 41 143 425 借方 42 -105 -31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 -13 贷方 44 2 6 借方 45 -7 -1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 -15 贷方 47 4 12 借方 48 -8 -27 1.B 初次收入 49 -133 -167 贷方 50 669 1,919 借方 51 -802 -2,086 1.C 二次收入 52 -25 -92 贷方 53 68 215 借方 54 -93 -30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371 18 2.1 资本账户 56 0.1 -1 贷方 57 1 2 借方 58 -1 -3 2.2 金融账户 59 -371 1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72 608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73 213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37 -648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11 861 2.2.2 储备资产 64 -299 -58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5 10 2.2.2.4 外汇储备 68 -304 -59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1,08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7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7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7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7年三季度 2017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263 766 贷方 2 4,936 14,194 借方 3 -4,673 -13,428 1.A 货物和服务 4 375 952 贷方 5 4,413 12,651 借方 6 -4,038 -11,700 1.A.a 货物 7 858 2,420 贷方 8 4,038 11,536 借方 9 -3,181 -9,116 1.A.b 服务 10 -483 -1,469 贷方 11 375 1,115 借方 12 -858 -2,584 1.A.b.1 加工服务 13 32 96 贷方 14 33 97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20 贷方 17 11 31 借方 18 -5 -12 1.A.b.3 运输 19 -106 -297 贷方 20 70 196 借方 21 -175 -493 1.A.b.4 旅行 22 -400 -1,246 贷方 23 66 204 借方 24 -467 -1,450 1.A.b.5 建设 25 6 13 贷方 26 22 60 借方 27 -16 -4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4 -38 贷方 29 8 21 借方 30 -22 -59 1.A.b.7 金融服务 31 4 10 贷方 32 8 19 借方 33 -4 -9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1 -129 贷方 35 9 25 借方 36 -50 -15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8 41 贷方 38 43 143 借方 39 -35 -10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7 83 贷方 41 101 307 借方 42 -74 -225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10 贷方 44 1 4 借方 45 -5 -1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 -11 贷方 47 3 9 借方 48 -6 -19 1.B 初次收入 49 -94 -119 贷方 50 474 1,387 借方 51 -568 -1,506 1.C 二次收入 52 -18 -66 贷方 53 49 156 借方 54 -66 -22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263 24 2.1 资本账户 56 0 -1 贷方 57 1 1 借方 58 0 -2 2.2 金融账户 59 -263 2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51 446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52 155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68 -468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20 623 2.2.2 储备资产 64 -212 -421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 7 2.2.2.4 外汇储备 68 -216 -42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79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17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7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7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8-04-03/hebei/2017/1130/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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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72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2472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478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995亿元人民币。 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226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0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191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398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1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8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33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7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2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99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6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35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03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67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9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08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8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6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6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51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12亿SDR。 按SDR计值,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6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46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21亿SDR。(完) 2018-04-03/hebei/2017/1215/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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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 2016-05-17/hebei/2016/0517/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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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当向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填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增加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 (三)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做好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切实履行额度管理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其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已获批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或批准的投资额度。 九、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日起计算。 上述所称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证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上述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并分别开立账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每只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十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依据本通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汇出境外的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在锁定期结束后,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十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九、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向主报告人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二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报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主报告人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二十一、托管人应当在业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销户信息,投资额度、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 二十二、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附件2: 投资额度备案表 附件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2016-09-05/hebei/2016/0905/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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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 “ 报关信息核验 ” 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2017-05-27/hebei/2017/0527/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