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加快推进青岛、烟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山东省商务厅于10月27日在即墨区组织召开全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协调推进会,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外汇局青岛市分局、青岛海关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省商务厅副厅长吕伟主持会议,会议总结了临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经验,交流了青岛、烟台两市试点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讨论了存在的问题,对做好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验收进行了部署。外汇局青岛市分局派员参加了会议,并就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单一窗口相关系统开发,为市场采购业务开展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20-11-09/qingdao/2020/1109/1794.html
-
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降低辖区各银行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差错率。葫芦岛市中心支局于11月2日对辖区15家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经理、零售业务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培训。 会上组织学习了总局下发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的主要内容。通报了2020年度考核期间存在的问题。并对申报范围、申报主体、申报方法、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涉外收入申报、涉外付款申报、逾期申报处理、申报内容要求、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居民和非居民身份认定以及近期外汇政策等进行详细解读。通过与各银行机构参会人员的互动,详细解答了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细节,提升了培训效果。 通过此次培训,必将提升辖区银行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能力,降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差错率,促进业务质量的提高。 2020-11-05/liaoning/2020/1105/112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03/dalian/2020/1103/1223.html
-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80亿美元,较9月末下降146亿美元,降幅为0.46%。 10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货币及财政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下降。 当前,全球经济环境错综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发展韧性强劲,“十四五”时期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坚实支撑。 2020-11-10/xizang/2020/1110/705.html
-
10月29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杭州召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调研座谈会。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应用情况,了解银行、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听取对平台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上,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银行机构、企业分别就平台试点工作总体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平台运营及成本分摊模式等进行交流发言。总局充分肯定了各单位试点应用成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通报了平台新场景应用计划,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继续加强对银行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平台的更新完善提出有效可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平台应用效果。二是希望银行和企业积极应用平台办理业务,打造良性循环体系,发挥平台便利化作用。三是要求开发公司持续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加快推进新场景开发应用。 2020-11-02/zhejiang/2020/1102/1290.html
-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外汇管理队伍把握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能力,扩展业务专业知识,2020年10月29日,国际收支处举办了全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外汇形势分析调研视频培训会,省分局本级、各市分支局国际收支处(科)、外汇管理科、杭州市辖内各支局外汇管理科参加。视频培训会分别就当前我省外汇市场形势解读、信息调研工作要求、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理论与操作、跨境系统可视化分析功能介绍等方面做了介绍,对全辖国际收支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掌握政策要求和业务操作规范、提高业务技能水平意义重大。 2020-11-03/zhejiang/2020/1103/1291.html
-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1-02/dalian/2020/1102/1222.html
-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9 2020-11-09/shenzhen/2020/1109/778.html
-
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9 2020-11-10/guangdong/2020/1105/1876.html
-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外汇调研信息工作,挖掘信息热点,7月8日下午,聊城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20年上半年外汇调研信息调度会,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0家市级外汇指定银行及3家开办外汇业务的县域法人银行的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和信息员参加会议。 此次会议注重实效、针对性强,起到了丰富外汇调研信息选题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各银行掌握外汇调研信息工作方向,为推动聊城外汇调研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0-07-08/shandong/2020/0708/1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