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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落地,规范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提高银行和企业人员对新政策的理解与运用,7月30日,衡阳市中心支局举办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改革培训会,辖内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的5家银行和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参会。 会上,衡阳市中心支局业务骨干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湖南省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讲解。参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培训,加强了对新政策的认识,有利于银行企业依法合规地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改革是国家外汇总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下一步,衡阳市中心支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分局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落地实施。 2020-08-03/hunan/2020/0731/1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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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外汇局怀化市中心支局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金融服务。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将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落细,为涉外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外汇服务。 近期,怀化市某口罩防疫物品的生产企业办理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时,已过周五机关下班时间。为帮助企业节约时间,便利防疫物资进出口,怀化市中心支局外汇科工作人员在已下班回家的情况下,赶回办公室完成手续办理,得到企业热情感谢。 疫情期间,怀化市中心支局共为14家外贸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接受银企线上咨询30多人次,有力支持了怀化市辖内涉外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2020-04-06/hunan/2020/0317/1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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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湖南省分局曾涛副局长、国际收支处侯崴处长和经常项目处陈春回副处长一行3人赴邵阳开展金融支持外贸企业发展调研,走访了邵阳阳光发品有限公司和湖南鸿福铼发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需求。 随后,在阳光发制品公司组织召开金融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座谈会,研究解决外贸企业遇到的外汇结算困难和问题,市外汇管理局、市人民银行、金融办、经开区、海关、商务局、建设银行、邵阳发制品行业协会和7家发制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曾涛副局长指出,各金融机构要协同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把握形势,增强信心;二是要保持定力,稳健发展;三是要吃透政策,用活用好;四是要落实落细,精准服务;五是要多方联动,营造环境。 2020-07-24/hunan/2020/0724/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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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28日 ,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侯崴处长、唐阳平副调研员一行来到株洲,开展外汇调研活动,并深入醴陵华联瓷业了解外汇政策支持复工复产情况。株洲市中心支局李庆旗局长,郑桂华副局长参加调研活动。 调研期间,侯崴处长一行深入车间了解疫情对陶瓷生产及出口的影响,公司负责人介绍了企业基本情况,侯崴处长要求当地外汇局、人民银行及时提供外汇服务、金融服务,落实落细相关支持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020-06-03/hunan/2020/0603/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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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929亿元,支出13808亿元,顺差312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677亿元,支出11621亿元,顺差405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52亿元,支出2186亿元,逆差93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42亿美元,支出1991亿美元,顺差45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61亿美元,支出1676亿美元,顺差58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1亿美元,支出315亿美元,逆差13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121 450 16929 2442 -13808 -1991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056 585 15677 2261 -11621 -1676 2.服务贸易差额 -934 -135 贷方 1252 181 借方 -2186 -315 2.1加工服务差额 69 10 贷方 72 10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7 5 借方 -18 -3 2.3运输差额 -240 -35 贷方 310 45 借方 -549 -79 2.4旅行差额 -609 -88 贷方 125 18 借方 -734 -106 2.5建设差额 24 3 贷方 56 8 借方 -32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7 -10 贷方 33 5 借方 -100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1 0 贷方 23 3 借方 -24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0 -27 贷方 37 5 借方 -227 -3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197 28 借方 -176 -2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351 51 借方 -289 -4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4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8 -1 贷方 7 1 借方 -15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9-30/xiamen/2020/0930/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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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7月,银行结汇12068亿元人民币,售汇1224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722亿美元,售汇174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852亿元人民币,售汇106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2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216亿元人民币,售汇16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0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11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81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594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71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64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0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164亿元人民币。 2020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7909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373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353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1256亿美元,累计售汇1049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781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40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1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128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64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6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945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75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4698亿元人民币。 2020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717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731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142亿元人民币。2020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2432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1733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9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877亿美元,对外付款389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0亿美元。2020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1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301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97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1-6月涉外收付款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8-21/xiamen/2020/0821/1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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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调研组一行前往冷水江钢铁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走访。 调研中,企业详细地介绍了2019年经营情况、中美贸易摩擦和汇率波动对企业的影响等,并就2020年企业各项工作计划进行汇报。调研组一行与企业分析、探讨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人民币汇率情况,宣讲了外汇局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并就规避外汇风险给予了政策指导。最后,娄底市中心支局李泽军副局长就冷钢多年来对外汇局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对企业2019年经营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表示祝贺。 此次调研为下一步更好地研判辖内外汇收支走势,改善外汇服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0-01-19/hunan/2020/0115/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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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河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折合4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杜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5月,杜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31.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折合2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10月,夏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24.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3笔折合19.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李某通过在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上刷卡,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王某通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0.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9-27/xiamen/2020/0927/1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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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引导外汇指定银行优化外汇金融服务、支持外贸平稳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衢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财贸工会衢州市委员会组织开展衢州市外汇金融支持稳外贸劳动竞赛活动。此次劳动竞赛分为三大部分,即外汇项目案例展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运用以及外贸企业信贷贡献率,多角度全方位激发银行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截至10月底,全市18家银行共计提交参赛案例19个,项目案例涉及汇率避险创新业务、小微企业外汇服务、外贸企业专项融资服务以及信用证等业务线上办理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2020-11-13/zhejiang/2020/1113/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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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4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万亿美元)。 2020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2.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85万亿美元)。 2020-09-25/xiamen/2020/0925/1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