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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分局资本项目处组织7家中心(县)支局在雅安召开资本项目工作座谈会,并调研指导雅安辖区资本项目工作。参会单位分别汇报了2020年以来资本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现场交流了信息调研、课题写作中的经验与困难。 2020-10-23/sichuan/2020/1023/1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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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遂宁市中心支局以人民银行遂宁中支“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结合校园生活实际,重点讲解和普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防范“网络炒汇”诈骗等政策内容,助力学生树立诚信外汇意识,营造合规外汇环境。 2020-10-26/sichuan/2020/1026/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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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乐山分行成功办理乐山辖内首笔服务贸易电子单证付汇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从半天缩短到10分钟,既方便企业足不出户享受业务“云办理”,又便利经办银行降低管理成本实现业务“云审核”。 2020-11-17/sichuan/2020/1117/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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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湖南省分局张奎局长一行赴株洲市考察调研株洲市轨道交通涉外企业发展情况、金融支持“六稳”“六保”政策落实情况、株洲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并到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重点就模范机关创建及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导。 上午,张奎同志来到中车株机、中车株所考察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IGBT等项目,了解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涉外企业进出口贸易及投资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企业提出的服务需求及政策建议等进行了探讨。张奎同志来到湖南华芯征信有限公司,就株洲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及企业征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座谈交流。他充分肯定株洲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及企业征信平台建设进展及成效,希望该平台加强信息归集,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开拓发展,创造成功经验,为改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发挥更大作用。 下午,张奎同志在株洲市中心支行召开座谈会,调研督导该中支模范机关创建及履职情况,听取了株洲市中支工作情况汇报,与该中支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深入交流。张奎同志充分肯定了株洲市中支在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创建、做好履职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希望株洲市中支以模范机关创建为抓手,不断提升履职水平,进一步抓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抓实党建理论武装,强化意识形态管理;进一步抓实基层党建,切实强化各级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抓实执纪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抓实党建引领,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2020-11-16/hunan/2020/1116/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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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大学招收国际学生,留学生学费及生活费从境外汇入留学生在境内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再结汇为人民币转账支付给学校,该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①外国留学生无论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多长,均为非居民,收到境外汇来的学费及生活费,应由经办银行按境内非居民跨境收支申报原则进行申报。 ②外国留学生把人民币转账支付给学校,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的交易,学校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当外国留学生在境内留学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应申报在“223023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及一年以下)”项下。 当外国留学生在境内留学时间超过一年,应申报在“223022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以上)”项下。 2020-11-18/tianjin/2020/1118/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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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夯实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好差评”功能基本功,攀枝花市中心支局采取科务会集中学习+条线自主锤炼的方式,深入领会“好差评”相关制度精神,分配角色,明确责任,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攀枝花市中心支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2020-11-19/sichuan/2020/1119/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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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的落地实施,资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银行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实施调研座谈会,辖内6家银行共计20余人参会。会上,中心支局进一步介绍了便利化措施相关政策要求,强调了推动便利化工作落地的重要性以及注意事项,并向银行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2020-11-18/sichuan/2020/1118/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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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中央“稳外资”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的便利化程度,2020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政策,大幅简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支付手续。 Q: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时有哪些便利? A:银行可凭企业提供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免于审核材料直接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从“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 Q:哪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享受支付便利化政策? A:外汇资本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外币资金等。 Q:哪些企业可以办理该业务? A: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不能开展此项业务;企业近一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Q: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使用有负面清单吗? A:有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Q:经办银行如何把控业务风险? A: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抽查,企业需配合银行或外汇局做好事后抽查或核查工作。 2020-11-19/guangdong/2020/1119/1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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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要求 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 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数据规范(附件3)、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附件5)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抓取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并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三)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各省商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予以解决。 (四)答复咨询机制。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各省(区、市)商务部门咨询电话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确保良好开局。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2019年12月16日 2019-12-30/shandong/2019/1230/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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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18/shandong/2019/1018/1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