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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晚10点,宁波保税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咨询外汇局宁波市分局,能否在29日完成付汇,以保障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29日从美国空运发货。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当晚立即联系经办银行,并指导其简化流程为该公司29日顺利办结2笔进口付汇,共计金额63.9万美元。2月4日,生产一次性医用防护手套的宁波某橡塑有限公司,需紧急从境外采购原材料,以满足日产15万-20万双一次性医用防护手套的产能需求。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协调宁波银行,在半小时内即为该公司汇出货款,金额13万美元。2月19日,宁波保税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急需向境外支付防疫物资空运费,用于30万件防护服和1.9万只口罩等共计80吨防疫物资从美国包机回国。外汇局宁波市分局指导宁波银行启动加急办理流程,通过网上银行审核资料,仅用1小时即为该公司办结购付汇手续,金额27.5万美元。 2020-03-19/ningbo/2020/0319/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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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2月4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指导工商银行余姚支行、建设银行北仑支行等银行,准许余姚红十字会、宁波市北仑区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暂免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直接通过银行内部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捐赠资金入账结汇,两家慈善机构先后收到来自日本和中国香港的捐款101.99万日元和10万港元。2月10日、2月13日,慈溪市人民医院需紧急采购2000套医用防护服,境外供应商需收到货款后发货,但该医院不具备进出口资质、也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无法对外付汇。外汇局宁波市分局获悉后,指导工商银行慈溪分行通过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仅用10分钟就办结了购付汇业务。 2020-03-19/ningbo/2020/0319/1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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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以“深化外汇普惠金融 稳企业保就业助涉外”为主题,开展了第七届外汇普惠金融活动。近日,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承办了“乘风破浪 逆势起航”外汇普惠金融专场活动,并邀请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专家为中小微企业开展了一期跨境电商交流会。会上,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就外汇领域跨境电商政策进行了讲解。 2020-09-07/ningbo/2020/0907/1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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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邀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专家作专题培训,分局领导和分局各处干部职工参加了现场培训,支局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了视频培训。培训以庭审案例观摩和专家现场授课的方式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分支局法治建设,提升分支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9-12-16/ningbo/2019/1216/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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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宁海县“学雷锋活动月”启动仪式暨第四届宁海志愿服务广场文化节活动在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广场进行。宁海县支局工作人员以此契机向广大群众面对面地宣传个人用汇等外汇常用知识,受到市民的一致好评。 2016-03-22/ningbo/2016/032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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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分局局领导带队,对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开展调研,了解当前辖区涉外经济运行情况,银行支持涉外经济发展举措等。 2016-03-16/ningbo/2016/03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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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清理外汇管理中涉企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改革,简化、清晰、透明准入规则,提高许可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二、试点内容 (一)对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实行清单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改革进展等,及时按程序报批调整更新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单。25号文中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包括两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二是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二)优化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服务 2. 精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上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登记证明。 3. 精简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无需再提供其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4. 精简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需在书面申请中写明相关信息。 5. 精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支持进行许可事项预审、查询许可进度和许可结果。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7. 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及时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等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监管”及时向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共享外汇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 8. 深入推进许可办理标准化。及时更新优化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精简许可材料和办理环节。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审内控监督。 9. 规范强化监管执法。切实落实外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互联网+监管”,推行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推进外汇市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10.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调整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与上述改革试点内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当聚焦企业关切,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1. 强化宣传培训。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12. 及时总结效果。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2019-12-04/hunan/2019/1204/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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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2-04/hunan/2019/1204/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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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题二: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2019-12-04/hunan/2019/1204/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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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2020-02-03/hunan/2020/0203/1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