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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涉外收付款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起草了《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jlscgl@sina.cn,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意见反馈”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22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邮编:13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意见反馈”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431-889662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2024-12-31/jilin/2024/1231/2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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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4日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在英国伦敦出席欧洲复兴开发银行2025年年会。参会各方就银行战略发展规划等议题深入交流。会议期间,朱鹤新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行长奥蒂尔·雷诺-巴索举行会谈,就加强双边合作等议题交换了意见。 2025-05-29/jilin/2025/0529/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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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作风建设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持续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集体学习暨读书班专题研讨。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学习活动,党组成员逐一作重点发言。 党组成员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引领全党以小切口带动作风大转变,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保障。要通过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引导外汇管理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中央八项规定是管长远的铁规矩、硬杠杠,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朱鹤新指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关于学习教育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一体推进学查改,聚焦重点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一项一项抓落地,结合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促治。要搞好开门教育,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把学习教育与深化中央巡视整改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市场经营主体、干部群众的急难愁盼和基层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层层压实责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外汇管理系统党的作风建设新成效助力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集体学习活动。 2025-06-13/jilin/2025/0613/2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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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4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4173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859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5575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6101亿美元、3316亿美元、1156亿美元、720亿美元和360亿美元。2024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7955亿美元、4221亿美元和1998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6%、30%和14%。(完) 2025-06-13/jilin/2025/0613/2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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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科技部副部长邱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金融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郭武平,中国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介绍科技金融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的问答实录: 新华社新华财经记者:我注意到,《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提出,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请问背后的考虑是什么?目前这项工作有哪些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刚才邱勇副部长把《若干政策举措》作了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邱勇副部长说有两个亮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刚才你提出的,在债券市场设立“科技板”,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现在应该说进展下来还是比较顺利的,实际上也是解决我们现在一个重点难点的问题,就是股权结构在“募投管退”当中最前端的“募”的问题。为提升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支持的适配性,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债券市场“科技板”,在继续服务好科技型企业的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丰富科创债券产品体系。这次把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债券单独拿出来,并在债券发行交易制度上作出差异化安排。这个差异化安排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支持发行人灵活分期发行债券,第二是简化信息披露的一些要求,第三是自主设计含权结构、还本付息等债券条款,第四是减免债券发行交易手续费,第五是组织做市商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第六是推动评级机构创新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5月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已经发布公告,具体措施正在落地当中。 在这3类发行科创债券的主体当中,最需要给予支持的就是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特别是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刚才邱部长也讲了,股权投资结构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存在什么问题呢?主要是股权投资机构本身是轻资产的,长投资周期的,靠自身发债融资期限比较短,而且融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通过这样一个科技板,要解决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债券市场科技板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通过担保增信、直接投资等方式,同时也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增信机构合作,共同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科创债券。为激励创投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工具将重点支持排名靠前、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工具创新,能够给市场化的股权投资机构拓展一条资金的渠道,解决募资难的问题。 目前市场各方响应积极,多家机构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我们也统计了一下,现在已经将近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在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已经超过了2500亿。下一步,我们还是要密切关注,继续推进,共同建设好债券市场的“科技板”,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希望持续完善配套的支持机制,让“科技板”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 中国证券报记者:对于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请问人民银行有哪些具体的政策举措?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众所周知,做好科技金融工作既是支持科技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金融机构战略转型的需要,更是我们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所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都对科技金融作出了部署和要求,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近年来,我们人民银行和相关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科技部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健全政策框架,应该说科技金融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多元金融体系初步形成。截至今年3月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超过3.3万亿元,而且同比增长24%,连续3年的增速都超过了20%;全国“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超过了6.3万亿元,同比增长15.1%,这也是远远超过我们贷款的平均增速;第三个数据是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设备更新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2万亿,这个设备更新很多是跟科技型企业相关联的;第四组数据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投向科创企业领域余额突破了1万亿,在A股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已经超过1900家,这说明我们这几年政策在科技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这也体现了我们金融机构、金融部门以及科技部几家抬,形成的合力,也逐步畅通了科技、金融、产业这样一个循环,从而有利于我们促进高质量发展。 近期出台的《若干政策举措》,对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工作举措。这些举措要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民银行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提升科技贷款的投放强度和服务能力。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规模上要更有力度,人民银行已经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规模由5000亿元提升到8000亿元,同时下调再贷款利率,由1.75%下调到1.5%,其目的还是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研发创新和设备更新提供更大力度、更加精准的贷款支持。第二体现在服务上要更有温度,推动银行深化科技信贷服务能力的建设,在内部管理、人才建设、风险评估、产品服务等方面构建专项机制,匹配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提升服务覆盖面,让更多中小科技企业获得优质的信贷服务。 二是关于建设债券市场的“科技板”,这也是支持科技发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刚才我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我们把发展股权融资、壮大耐心资本作为重中之重,促进创投行业“募投管退”的循环,解决这类机构的募资难问题,这是一个亮点也是一个创新点。 三是培育完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格局,同时我们也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提供融资支持。加强科技型企业跨境金融服务,因为现在科技型企业不光是面向国内的,还有很多是面向国外的,我们将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大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主要是画像画得准,为科技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四是要提高科技要素密集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总体布局,着力推动北京、上海等13个重点地区优化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强度和能力上要达到更高水平,实际上起到一个引领示范的作用,支持保障国际和区域科创中心的建设。更好发挥科创改革试验区作用,为全国提供示范引领。加强地区间的联动交流,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典型模式的复制推广。这方面我们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当然同时也恳请今天在座的媒体朋友在这方面多给支持。谢谢。 证券时报记者:我们看到《政策举措》中有一些关于科技金融的配套政策,请问接下来将会从哪些方面推动这些举措的落实落细?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光有政策举措还是不够的,还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下一步在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上还要下功夫,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提升政银企对接的效率。对点多面广的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并优化创新积分评价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画像,主要目的是帮助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和挖掘更多科技含量的企业,让金融活水流入到我们科技型中小企业当中去。对于一些国家重大的科技任务,我们将建立融资对接推荐机制,推动科技产业部门梳理重点项目和企业信息,引导金融机构“点对点”地提供多元的融资支持。这是分了两块,一块是比较小的,政银企怎么发挥作用,这里面发挥创新积分的作用,那些重大的特别大的项目,要发挥“点对点”的作用。 二是加快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诉求是比较多的,我们人民银行将联合科技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的政策指引,为各地扩大科技信息共享提供标准。同时,利用地方征信平台和有关金融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加强公共数据、产业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归集整合,创新数据授权运用和查询获取方式,为金融机构投融资决策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撑。这方面不仅要发挥征信平台的作用,我们还希望在其他方面,包括政府类的一些公共信息方面提供一些支持,包括科技部的一些信息来提供支撑。 三是因为中小企业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希望推动加大科技金融风险的补偿力度。财政政策对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配合好财政部门,用好用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要通过多方分摊风险,激励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开发更便捷、低门槛的贷款产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债券等融资支持力度。谢谢。 2025-06-06/jilin/2025/0606/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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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小幅增长,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514亿美元,较2024年末增长316亿美元,增幅1.3%。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2%,较2024年末上升2.0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较2024年末下降1.7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2025年一季度,受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国内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外资增加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2025年以来,外部冲击明显加大,国际金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境内金融市场展现出较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人民币资产吸引力进一步提升。我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将为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2025-07-11/jilin/2025/0711/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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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吉林省分局组织召开2016年年中全省外汇管理(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传达贯彻2016年全国分局长高级研修班的会议精神,总结吉林省上半年外汇管理工作,结合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及省内实际,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会议首先简单介绍全国分局长高级研究班的有关情况,重点传达了潘功胜局长讲话精神。主管局领导做了重要讲话,肯定了全省外汇管理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也指明了在新形势下,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方向。 此次会议对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化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全面做好2016年后几个月的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6-08-11/jilin/2016/081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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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原文载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8-05-03/jilin/2018/0503/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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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2019年9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从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呈现顺差,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呈现顺差。2019年前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374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3%,处于合理的顺差区间。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399亿美元,同比增长33%;服务贸易逆差2018亿美元,下降12%。服务贸易项下,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分别下降8%、14%和10%。 二是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呈现顺差。2019年前三季度,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顺差205亿美元。直接投资净流入301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695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995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430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证券投资632亿美元,外国来华证券投资1062亿美元。 总体来看,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预计全年我国国际收支将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 问:2019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从国际投资头寸表来看,2019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净资产继续增加,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总规模略有增加。2019年9月末,我国对外资产74681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0.3%。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产19695亿美元,增长0.9%;对外证券投资资产5849亿美元,增长4.4%;对外其他投资资产17019亿美元,增长0.3%;储备资产32045亿美元,位列全球第一。 二是对外负债有所下降。2019年9月末,我国对外负债53119亿美元,较6月末下降1.9%,主要受汇率变动和价值重估的影响。其中,来华直接投资负债27773亿美元,下降2.0%;对外证券投资负债12208亿美元,下降3.4%;对外其他投资负债13025亿美元,下降0.7%。 2020-01-03/jilin/2020/0103/1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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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召开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会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重点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协作优势,依托大数据共享应用,密切配合、持续发力,精准锁定涉嫌虚开骗税高风险案源,以“零容忍”态度开展常态化联合打击,成功破获了一批虚开骗税案件,严肃惩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截至目前,已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万余户。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一、四川破获“7·15”虚开骗税洗钱案 2021年底,在四川省六部门打击虚开骗税领导小组统筹指挥下,四川成功破获泸州“7·15”案,打掉虚开骗税犯罪团伙2个,地下钱庄犯罪团伙1个,捣毁窝点2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4名,实现了对虚开、骗税、洗钱的全链条打击。该案涉嫌虚开发票8284份,价税合计金额12.07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61亿元。经查,以林某某为首的出口骗税团伙,以广东深圳为总部,在重庆、江西、四川等地设立生产型出口企业,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非法取得进项发票,并进行虚假生产和出口,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依法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福建破获团伙虚开骗税案 2021年10月底,福建公安、税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分局移送线索,统一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查处一起涉嫌虚开、骗汇、洗钱、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经查,犯罪团伙通过控制多家外贸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货代公司非法购买出口报关单,以“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据统计,该案涉及上游空壳企业28户,不法货代公司6户,涉嫌虚开发票6800余份,价税合计金额7.2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8300余万元。 三、河南、湖南破获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 2021年11月,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办会同河南、湖南两地公安、税务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侦破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经查,河南、湖南34户企业通过虚假购进皮革、香菇等农产品,虚构生产和货物流,虚假外汇结算,短时间内“出口”金额达18.7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86亿元。此外,税务部门还开展了皮革行业专项整治,配合湖南公安部门立案侦查117户企业,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进一步规范了皮革行业税收秩序。 四、重庆破获“8·01”虚开发票案 2022年1月,重庆公安、税务部门联合侦破“8·01”虚开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一举打掉了盘踞在重庆、广东两地的开票团伙。经查,犯罪团伙通过随机利诱代账会计等方式安插领票人员在不同区域领取发票后跨地区虚开。据统计,该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32万份,价税合计金额5.6亿元。 五、广东深圳破获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2021年10月,深圳公安、税务部门联合在深圳、河南两地开展“踏浪4号”专案收网行动,破获“9·27”利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经查,以河南王某为首的虚开团伙勾结下游深圳詹某为首的骗税团伙,利用深圳成某操纵的不法报关行,共同实施“配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该案涉嫌虚开发票271份,价税合计金额2392万元(其中电子专用发票98份,价税合计金额104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274万元。 下一步,六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坚持精诚共治、精准打击,常打长打、长治长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留抵退税的部署,将防范和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六部门常态化打击的重点,对骗取留抵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严惩不贷,为国家重大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保驾护航。 2022-04-04/jilin/2022/0404/16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