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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40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723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397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713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8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3098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220亿元。 2021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91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4926亿元,服务贸易逆差283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4619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40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8007亿元,储备资产增加548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2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1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1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20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8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99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2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0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3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1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237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84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1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8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780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5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334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47亿SDR。 按SDR计值,2021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51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0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0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861亿SDR,储备资产增加591亿SDR。 2021-08-16/jiangxi/2021/0810/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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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综合司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会上,潘功胜同志围绕主题,谈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党史学习教育的感悟,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潘功胜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的高度,全面回顾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高度评价一百年来党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精辟概括了伟大建党精神,系统总结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九个必须”,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宣言,为在新的征程上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潘功胜就党史学习教育谈了个人感悟。我们党的百年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党始终践行初心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到治国理政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打赢全面脱贫攻坚战,开启了迈向共同富裕的新征程。百年来我们党不断提高应对风险、迎接挑战、化险为夷的能力水平,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几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改革完善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潘功胜强调,综合司全体党员干部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坚持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同频共振,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工作成果,更好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2021-09-06/jiangxi/2021/0906/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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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格局。其中,经常账户顺差1222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5%,继续处于合理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1年上半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2306亿美元,同比增长35%。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4536亿美元,同比增长36%,体现了国内生产能力提升,以及外部需求回暖等因素的共同影响;进口12229亿美元,同比增长37%,主要是内需恢复和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保持高位。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1年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438亿美元,同比下降43%。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444亿美元,同比下降28%,主要是跨境旅游和留学仍然受到境外疫情蔓延的抑制;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156亿美元,同比增长21%,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均有所增长,反映了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成果;运输逆差75亿美元,同比下降61%,主要是运输服务收入增速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延续较高顺差。2021年上半年,直接投资净流入1237亿美元,主要是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796亿美元,其中一、二季度分别净流入976亿美元和820亿美元,均保持在较高水平;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559亿美元,显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平稳有序。 当前,我国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内外部经济均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为我国经常账户的平稳运行和基本平衡打下坚实基础,有利于国际收支延续基本平衡格局。 2021-08-11/jiangxi/2021/0810/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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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1-02-02/jiangxi/2021/0201/1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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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20/jiangxi/2020/0317/1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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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2/jiangxi/2020/1222/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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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 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 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 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 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4/jiangxi/2020/0924/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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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蔡奇书记,吉宁市长,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央行的货币政策走向,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也是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对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政策应对和市场反应,下面谈谈此次疫情应对中主要发达经济体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及其可能对国际金融市场、新兴经济体跨境资本流动,以及中国外汇市场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全球经济“骤停”和流动性危机,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实施了超宽松货币政策。发达经济体本轮货币政策量化宽松呈现响应更快、规模更大、直达实体、财政协同四个特征,反应速度和力度远超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 在政策刺激和疫苗接种的推动下,全球经济实现了快速复苏。全球经济尤其是主要发达经济体迅速反弹,2021年第二季度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超过疫情前水平,欧、英、日也接近疫情前水平。全球经济快速复苏的另一面,是发达经济体强劲的需求回暖持续快于供给恢复,推动其通胀压力走高。 经济快速恢复、通胀持续高位徘徊促使发达经济体央行开始释放货币政策转向信号。美联储缩减购债的行动可能很快就会开始,金融市场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预期,首次加息时点预期也已提前至2022年下半年。欧央行、英国央行等其他央行也普遍强化了紧缩立场。 上一轮美联储货币政策紧缩周期中美元显著升值,对新兴市场经济体形成较大冲击。2014年中美元指数开始快速升值后,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大幅贬值,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也出现了大幅资本流出。2015-2017年初,我国外汇市场也遭受较大冲击,人民币贬值伴随着资本流出、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本轮美联储货币政策紧缩周期中,美国与非美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差和货币政策差均小于上轮紧缩周期,预计将限制美元升值空间。经济增长差方面,上一轮量化宽松政策退出期间,美国经济增长显著好于欧洲,而当前美欧增长更加同步。货币政策差方面,上一轮美联储缩减购债恰逢欧央行开启宽松,但本轮美、欧央行货币政策总体同向。 当前新兴市场面临的资本外流风险也弱于上一轮美联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当前新兴市场对外账户脆弱性下降,经常账户普遍较2013-2015年期间显著改善,近几年流入资金量也较为有限。 预计我国外汇市场受本轮美联储政策转向的影响可控,跨境资本有望继续双向流动,人民币汇率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一是当前中国经济处于更好的周期位置。上一轮紧缩时期,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和前期政策消化三期叠加的阶段,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持续五十多个月为负。而当前国民经济保持恢复态势,主要宏观指标处于合理区间,就业基本稳定,国内稳固的经济基本面将是我国外汇市场应对外部冲击的基础保障。 近期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及相关的金融市场出现一点波动,这是市场主体在个别企业违约事件出现之后的应激反应。在金融管理部门的预期引导下,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风险偏好过度收缩的行为逐步得以矫正,融资行为和金融市场价格正逐步恢复正常。十九大以来,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实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房地产市场金融化、泡沫化的势头得到遏制,房地产市场地价、房价、预期保持平稳,房地产行业总体健康发展。下一步,金融部门将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地方政府坚定的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人民币汇率弹性也有所增强,可以更好地发挥自主调节作用。上一轮紧缩时期,人民币汇率前期单边升值,外汇市场累积了一定贬值压力。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同时,人民银行、外汇局不断完善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在风险应对方面积累了更多经验。 三是我国资本流入结构优化,对外投资稳定性增强。上一轮紧缩时期之前,我国外资流入主要是传统融资性外债,对汇率变化较为敏感,2015-2016年间经历了外债集中去杠杆。近年来,我国外债流入以境外长期投资者投资人民币债券为主,稳定性较高。此外,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更加理性,未来对外直接投资预计将比较稳定。 近年来,在应对外部冲击中,人民银行、外汇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政策工具,今年以来也进行了前瞻性布局。未来,我们将坚持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动态变化,持续加强外汇市场监测预警,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当前,我们更加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维护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1-11-03/jiangxi/2021/1103/1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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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储备资产增加。 经常账户保持顺差。2017年,经常账户顺差1649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1.3%,仍保持在合理区间。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由逆转顺。2017年,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486亿美元,上年为逆差4161亿美元。一方面,对外各类投资保持稳定。2017年,因国际收支交易形成的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净增加3782亿美元。具体看,对外直接投资资产净增加1019亿美元,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净增加1094亿美元,对外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资产净增加769亿美元。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继续增加对我国的投资。2017年,对外负债净增加4353亿美元。具体看,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增加1682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净增加1168亿美元,吸收非居民存款和获得贷款等其他投资负债净增加1513亿美元。 储备资产增加。2017年,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915亿美元,上年为减少4437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930亿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减少15亿美元。 在全球经济持续复苏的背景下,随着国内经济稳中向好态势逐步巩固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预计2018年我国国际收支将延续基本平衡态势,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并维持在合理水平,跨境资金流动保持总体稳定。 问:2017年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17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均较上年末增长。2017年末,我国对外净资产18141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资产69256亿美元,对外负债51115亿美元,较上年末(下同)分别增长6%和12%。 各类对外资产均有所增长。具体看,直接投资资产增加1156亿美元,增长9%;证券投资资产增加1302亿美元,增长35%;金融衍生工具资产增加8亿美元,增长16%;其他投资资产增加340亿美元,增长2%;储备资产增加1381亿美元,增长4%。 各类对外负债基本呈现继续回升的趋势。具体看,直接投资负债增加1463亿美元,增长5%;证券投资负债增加2328亿美元,增长29%;金融衍生工具负债减少26亿美元,下降43%;其他投资负债增加1783亿美元,增长18%。 从项目构成看,在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2359亿美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47%;直接投资资产14730亿美元,占比21%;证券投资资产4972亿美元,占比7%;金融衍生工具资产60亿美元,占比0.1%;其他投资资产17136亿美元,占比25%。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014亿美元,占负债总额比重为57%,仍位列对外负债首位;证券投资负债10439亿美元,占比20%;金融衍生工具负债34亿美元,占比0.1%;其他投资负债11628亿美元,占比23%。 总体看,我国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对外各类投资有序进行,来华各类投资稳定增加,国际投资头寸状况较为稳健。 2018-04-08/jiangxi/2018/0408/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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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26/jiangxi/2020/0226/1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