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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6月19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前往湘潭市商务局协同讨论推进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事宜。 会上,湘潭市中心支局与湘潭市商务局进行深入的探讨交流,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缓释贸易风险和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银行在制定信保产品时应适当降低企业客户门槛,力求惠及更多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下一步,湘潭市中支将与市财政、市担保公司等部门共同推进我市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产品落地。 2020-06-22/hunan/2020/0622/1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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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经常账户呈现顺差,跨境资金流动平稳。 一是经常账户呈现顺差,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缩小。2019年,经常账户顺差1775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2%;2018年为顺差491亿美元,与GDP之比为0.4%。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4628亿美元,较2018年增长17%;服务贸易逆差2614亿美元,较2018年下降11%。服务贸易项下,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分别较2018年下降8%、12%和8%。 二是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2019年,直接投资净流入591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976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567亿美元,保持在较高规模。 三是证券投资呈现顺差。据初步统计,2019年,我国证券投资顺差约600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近900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近1500亿美元。 总体来看,中国经济拥有足够的韧性和巨大的发展潜力,长期向好发展、高质量增长的趋势不会改变,全方位对外开放将持续推进,预计未来我国国际收支仍将继续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 2020-05-25/hunan/2020/0521/1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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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主动作为,积极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多次通过政策宣讲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接地气”的政策解读,加深市场主体对政策的了解,助力市场主体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 ——参加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举办的政策解读会,向地方政府部门、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详细解读有关外汇政策。 ——出席银行机构举办的“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研讨交流会”,为参会企业答疑解惑,指导银行机构落实新政、合规展业。 ——出席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线上+线下”政策宣讲会,线下向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等解读有关资本项目外汇政策,线上通过“南方+”媒体同步直播。 ——出席广东省商务厅举办的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政策宣讲座谈会,详细解读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并与参会企业深入交流。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有序推动《意见》中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落地显效,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0-06-23/guangdong/2020/0623/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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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2020-06-22/tianjin/2020/0622/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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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5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6-23/guangdong/2020/0623/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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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以不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 答:银行原则上不审核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也无需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仍应要求企业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在此情况下,企业应配合提交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单证。 2020-09-15/ningxia/2020/0915/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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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09-17/fujian/2020/0917/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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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并无进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 答: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而并无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无需办理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登记。 2020-09-15/ningxia/2020/0915/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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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fujian/2020/0527/1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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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2020年9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0-09-18/shanghai/2020/0918/13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