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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为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问:《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2026-04-20/guangdong/2026/0420/3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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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4-28/guangdong/2026/0428/3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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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开展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 二、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原《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9〕21号文印发)附件4《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中第三部分“(三)……,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修改为“(三)……,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相关地市分局应做好辖内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对试点业务的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0-818821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4月15日 2026-04-27/guangdong/2026/0427/3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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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9/guangdong/2026/0428/3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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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雷添良、澳门金融管理局主席陈守信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各方同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备忘录内容涉及监管信息交流、执法合作、投资者保护、联络协商机制等方面。 备忘录的签署对落实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加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监管合作、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完) 2021-02-18/guangdong/2021/0218/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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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银发〔2025〕7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委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5年8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广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银发〔2025〕7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加大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南沙对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的支撑作用,将南沙建设成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金融创新功能的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重要节点,制定以下方案。 一、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 (一)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1. 稳步推动南沙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票据贴现产品、增加票据融资支持。结合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升级,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加强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2. 深入推进“益企共赢计划”。鼓励辖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推动“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金融服务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探讨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的可行路径。推动商业银行在南沙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依托科技支行探索开展认股权贷款等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探索在科技支行内针对广州市和南沙区政府引导基金的已投企业设置“白名单”,推动贷股担保租综合发力,给予企业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3. 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在南沙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动“险资入穗”。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资金运用力度,做好保险资金产融对接活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券、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方式投资科创企业。(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市科技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二)支持高端制造产业发展。 4. 研究制定南沙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清单,有序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推动更多合作子基金落户,引导优质资本精准投资符合南沙产业导向的重点产业。(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推动金融机构、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充分运用平台应收账款确权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为制造业供应链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科创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在银行间市场和沪深北交易所市场发行科创债和科创票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科创债增信工具,精准匹配科创企业实际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证监局) 7. 充分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推动南沙更多优质科技创新、海洋产业、未来产业、数字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鼓励证券公司靠前服务、提早介入、充分辅导。结合南沙“鲲鹏计划”,联合国内各大交易所开展培训,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创新型企业申报上市。(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证监局) (三)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8. 加强对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服务机构的招商引资力度,培育本土优质数字服务机构。鼓励数字产业企业加强与南沙金融机构合作,拓展金融场景融合应用。支持在南沙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技术与金融场景融合应用的数据算力中心、研发认证中心、测评中心以及监管平台等机构。(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投发委办) 9. 推动数据交易所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综合性服务,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合作创新数据金融产品,与香港获许可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加强合作对接,研究构建两地互认的数字资产跨境规则体系并试点推动项目落地,创新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广州数据交易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四)支持海洋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10. 推动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风险评估机制,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南沙海洋产业、商业航天、全域无人产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港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1.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强化对南沙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海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港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2. 增加海上保险供给,推动保险公司加强传统海上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按市场化原则开发海洋牧场保险等海洋新兴产业保险产品,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港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青年创新创业。 13. 完善港澳青年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强政策宣讲与服务,提升政策兑现便利性与实效性,推动更多港澳居民及入驻南沙青年创业平台的企业享受当地创业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提升港澳居民获得感。(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4. 鼓励南沙商业银行进一步提升服务便利化,开通港澳居民业务办理申办绿色通道,为港澳创业青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15. 充分宣贯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南沙金融机构聘用境外特别是香港、澳门金融专业人才,联动大湾区高校开展“青出于南”英才汇聚行动计划,通过青年实习计划和高校招聘计划,推动金融机构吸纳青年就业实习。(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支持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新标杆 (六)推动跨境支付服务便利化。 16. 推动港澳代理见证开户业务参与银行将业务范围扩展至南沙区营业网点。持续优化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户流程,提升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17. 在有效核实身份、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应用在线视频、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有序支持在南沙居住、工作的港澳居民线上开立和激活信用卡,提供信用卡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18. 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支持支付机构合规拓展和服务商户,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鼓励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提升服务实效性与便利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 19. 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在南沙逐步扩大数字人民币的应用,重点拓展消费、旅游、医疗、教育、航运、大宗商品交易、跨境贸易等场景。鼓励更多的企业在与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交易中使用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应用数字货币桥的项目与功能,逐步拓展外汇交易、贸易融资等多元化场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州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七)推动跨境信用融资便利化。 20. 鼓励南沙和香港、澳门的银行加强与市场化征信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三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南沙区政府) 21.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在南沙和香港、澳门分别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围绕跨境支付、跨境汇款、对公信贷、对私客户关系拓展等金融业务场景,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通试点。(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市政务和数据局、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2. 指导南沙符合条件的港资或澳资商业银行与其香港、澳门母行(总行)做好系统对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探索“可用不可见”的跨境数据流动模式。在征得香港或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共享其香港或澳门母行(总行)掌握的同一香港或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澳门居民在南沙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八)推动国际专业人士执业便利化。 23. 持续优化南沙与香港、澳门在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资格互认机制。研究探索香港及澳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在南沙跨境执业的更高水平便利化试点,针对境外金融从业人员豁免专业科目考试,简化执业登记手续,研究推动在南沙增加面向境外人士的考试安排。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情况下,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为境外专业人才办理执业登记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金融办、市司法局、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广东金融监管局) 24. 支持境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在南沙设立培训中心,推动汇丰全球培训中心投入使用。推动建立金融博士后工作站。依托粤港澳三地院校、专家智库,结合南沙区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量身培养和储备绿色金融、金融科技、跨境金融、期货等领域的复合型金融人才。(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发委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三、发展特色金融服务,健全现代金融产业 (九)创新服务低碳发展的绿色金融业务。 25. 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研究电力期货,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支持,探索适时推出电力期货。探索推出更多新能源期货品种。(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 26. 基于“穗碳”平台,发挥南沙在涉碳数据挖掘、采集与核算等方面优势,加快碳账户体系及碳核算能力机制体制建设,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中心等南沙绿色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建绿色普惠金融合作机制,用好风险补偿、增信等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针对绿色项目、低碳转型项目、气候友好型企业(项目)提供差异化授信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7. 鼓励南沙区内企业主动披露气候信息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支持南沙金融机构将ESG评价等可持续评价要素纳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全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对标国际国内最新标准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8. 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支持绿色建材和相关技术、设备、工艺研发及规划设计、勘察检测、认证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9. 加强与香港、澳门交易所合作,组织赴港澳发行绿色债专题培训,联合港澳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绿色债券发行辅导工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通过在南沙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等方式赴港澳发行绿色及可持续债券。(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30. 支持南沙深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与港澳机构对接,推动大湾区气候投融资标准与规则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金融办) 31. 制定绿色电力消费企业清单,推动金融机构给予清单企业绿色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32. 依托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及南沙区扶持政策,培育及吸引境内外绿色认证机构在南沙落户。开展绿色认证机构入库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工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十)发展面向未来的数字金融业务。 33. 依法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与金融领域应用,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及人工智能企业落户南沙,鼓励南沙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人工智能公司、市场化征信机构等合作,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智能风险控制等产品或系统研发,提升智能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34. 探索建设数字金融发展研究智库,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数字金融项目跨境合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十一)发展服务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航运金融业务。 35. 引导和鼓励航运企业国际海运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符合条件的航运物流企业纳入高水平便利化试点优质企业名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港务局、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南沙区政府) 36. 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利用南沙航运区位优势,积极开展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研发创新型航运保险产品,加快航运保险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港务局、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 37. 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广州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发展壮大,携手港澳扩大跨境航运交易业务。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开展航运金融服务创新,联合金融机构构建“航运数据×金融”航运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航运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资金结算、存管、融资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广州航运交易所、市港务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十二)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资管中心。 38. 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通过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取得公募基金资质并落地南沙。(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39. 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等申请基金投资顾问资质或设立专门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子公司。支持获得基金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高等院校等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基金投资顾问行业的落地应用,支持投资顾问生态多样化发展。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及投资者教育。(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 40. 加强与跨国公司对接,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做好落地服务,推动跨国公司在南沙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投发委办) 41. 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跨境理财通试点资格,鼓励成熟的试点金融机构新增境外合作银行,拓宽服务覆盖面,持续研究试点优化政策,探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提升跨境服务水平,促进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使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委金融办) (十三)创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 42. 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3. 支持有境内支付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南沙设立的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委金融办、市港务局) 44.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南沙设立项目公司,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对其在南沙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5.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资本金限制,允许特殊目的公司共享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6. 鼓励南沙境内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接入流程辅导,提高接入效率。(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 47. 鼓励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领域发展,完善组织保障,探索建立市级融资租赁产业协调机制,将南沙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产业高地。(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四、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十四)探索适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资金结算政策。 48. 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整体功能,推动试点银行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线上化布局,扩大数字化服务范围,优化自由贸易账户业务优质企业认定规则,简化账户开立程序和跨二线资金审核规则。有序扩大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的范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 49. 支持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等为境外机构提供国际结算、资金交易、全球授信、跨境资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为境外主体提供更便捷的资金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十五)构建便利内外联动的期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50. 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与香港交易所跨境合作品种,推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全面参与广州期货交易所品种交易,积极探索期货品种国际合作新模式。(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51. 做好已上市品种纳入特定品种准备工作,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稳妥有序将已上市的期货期权产品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委金融办) 52. 支持南沙建设商品期货交割中心,推动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及现货企业交割仓(厂)库和延伸库区等相关市场主体在南沙集聚,持续健全完善覆盖期现货市场一体化产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十六)构建便利开展跨境保险业务的交易规则。 53. 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推动银行机构代理开展跨境保险售后服务,为合法持有港澳保单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提供续费、退保、理赔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54.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年金、跨境机动车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以旅游、医疗健康等场景为切入点,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探索跨境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十七)构建便利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 55. 支持南沙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优化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办法,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拓展基金投资范围。落实外汇余额管理,允许灵活自主配置,提升对境外资金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56. 探索将QFLP、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跨境股权投资试点申报窗口接入广州市或南沙区政务服务平台,提升现有平台数字化水平,为申报主体提供政策解读等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政务和数据局) 五、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十八)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57. 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指导,加快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8. 积极引入境外主权财富基金、优质家族办公室、风投创投等机构在南沙设立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机构联合境内资本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支持其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设立直接投资公司,依法依规拓展内地市场。(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 59.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公司等,参控股境内期货公司。(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广东证监局) 60. 高标准建设南沙国际金融岛、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期货产业园等平台,支持在广州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落户南沙,大力吸引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私募基金、融资租赁、金融科技及期货上下游企业等机构入驻,提升交通便利水平,优化配套环境,为境外及港澳金融机构跨境办公提供优质空间载体。(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 (十九)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61. 在南沙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金结算措施,深化落实各项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政策,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增量扩面,银行可在落实“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收付款说明或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持续优化优质企业名单认定标准与调整机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2. 推动在南沙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南沙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3. 境外机构在南沙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遵守相应利率约定的条件下,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委金融办) (二十)完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管理机制。 64.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参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鼓励银行为南沙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跨境电商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持续提升结算效率。审慎合规银行可按规定仅凭客户指令为新业态试点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支持银行优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商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65. 稳妥有序发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在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下,根据南沙区实际业务需求,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种类,探索已批复的跨境资产转让品种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探索双向跨境资产转让业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66. 支持符合条件的南沙重点产业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外债审核登记,探索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精简中长期外债申报材料,优化审核登记机制。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中长期外债项目,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提升资金使用便利化程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67. 支持在南沙设立的基金公司积极参与境内外交易所交易基金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更多层次的投资渠道。(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68. 加强与港澳相关机构衔接,探索与港澳在债券发行机制、评级标准等方面互认的可行路径,推动境内企业在港澳发行公司债、科创债、绿色债等债券,提升境内企业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加快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综合服务基地。 69. 深化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优化企业线上线下服务体验,健全“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项目对接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支持境内优质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和开展跨境融资。结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一揽子政策措施,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将境外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广州市,探索实现区内企业ODI(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一站式”办理。(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70. 鼓励在南沙自贸区内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加快南沙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审批,在基金发起设立的前置部门核准后,支持银行按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南沙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 (二十二)构建金融领域国际交往新平台。 71. 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等主体在南沙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国际金融活动,搭建境内外金融界沟通对话、联系互动、交流合作的平台,持续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 72. 支持建立与港澳金融合作的沟通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广州南沙粤澳发展促进会等民间机制作用,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部门及机构沟通对话和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各领域项目及试点合作衔接。(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外办〔市委港澳办〕) 73. 支持港澳金融领域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并提供相关办公场地支持,推动三地金融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投发委办) (二十三)探索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 74. 支持南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制度规则,探索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南沙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75. 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精简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二十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76. 加强与中央监管部门沟通,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建立与中央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在数据统计、风险防控、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合作。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77. 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引导非正常经营的机构更名、变更经营范围或自愿注销。利用好年度现场检查、监管评级、非现场监管系统报表报送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与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筑牢底线。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二十五)探索金融监管创新与合作。 78. 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应用,聚焦金融数字化智能化打造相关创新监管工具。联合三地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更多跨境创新应用进入粤港澳大湾区沙盒进行联网测试,持续完善三地监管沙盒联网机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79.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监管合作,积极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运用AI(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对客服务,构建适应南沙建设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科技赋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建设,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二十六)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80. 加强对南沙自贸区跨境资金异动的监测,完善南沙自贸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提升风险处置能力,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播,推动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委金融办、南沙区政府) 81. 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监管合作。深化粤港澳三地反洗钱监管合作,探索建立跨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持续健全南沙自贸区反洗钱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指导南沙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推进南沙自贸区内跨境洗钱风险联合研判和风险通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市公安局、广州海关、广州市税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82. 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模式的法律风险评估。推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与各级法院深化合作,通过构建协同治理工作主平台、健全多元解纷、推动风险同防共治、实现信息数据共通,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金融司法”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二十七)加强金融法治保障。 83. 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涉港澳金融纠纷解决平台,推动金融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为南沙自贸区金融行业提供公正、便捷的调解和仲裁服务,提升南沙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法院、市委金融办、市司法局、广州仲裁委) 84. 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围绕投诉重点高发领域开展消费纠纷溯源治理和实质化解,加强广州地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调解服务基层化、调解工作专业化建设,深化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合作,构建一体化协同解决平台。(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广州仲裁委、广东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 85.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创新服务举措、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86. 充分发挥金融党建的引领保障作用,充分履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与管党建相统一工作责任,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培养和增强领导干部金融思维和金融工作能力,更好服务南沙自贸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87.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的赋权力度,按程序印发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或业务指引,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涉及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人以及推进计划和完成时间,及时总结评估。用足用好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金融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各责任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坚持香港、澳门和内地“一盘棋”原则,一起统筹规划,一并落实推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 (三十)加大配套政策支持。 88. 支持出台住房、人才、教育等支持政策,充分用实、用好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际高层次金融人才入驻。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建设。协调采取给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便利等措施,为具有金融领域职业资格的境内外专业人士来南沙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2025-09-02/guangdong/2025/0901/3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