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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湖北省各市州分局,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营业管理部;省级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湖北省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湖北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试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省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二、在武汉市开展“科汇通”试点 武汉市内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武汉辖内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鄂汇发〔2020〕1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3.武汉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025-01-17/hubei/2025/0117/2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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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现就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3日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次日3:0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北京时间9:15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收盘价的发布时间不变。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2023-01-01/hubei/2022/1231/1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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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2025-03-31/hubei/2025/0331/2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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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8/hubei/2024/0318/2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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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5/hubei/2024/0325/2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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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现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公布)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2025-01-13/hubei/2025/0123/2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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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上午,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外汇局党组提前部署,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认真收看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直播报道,迅速开展学习交流,畅谈心得感受,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马克思的人生历程,深刻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科学体系、丰富内涵以及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系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革命建设发展进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明确指出了新时代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和方法,对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推动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外汇局党组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刻,内容丰富,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外汇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之中。要结合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此次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各级党组织经常性学习内容,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此次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结合起来,深入学、持久学、刻苦学、原原本本学,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要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切实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外汇管理工作的能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积极服务于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完) 2018-05-31/hubei/2018/0608/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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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出席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十二条措施,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女士,请她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首先,请王春英女士做介绍。 2019-10-25 16:01:34 王春英: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政策吹风会。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相关文件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下面,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以及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战略部署,外汇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今年以来,外汇局出台了深化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等多项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管理措施共有12项,包括6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和6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一)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 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自主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外汇局已于2019年初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据试点银行反映,可节约企业单证准备和审核时间50%以上。本次改革将试点地区扩大至条件成熟的其他地区,并将试点业务范围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扩大至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允许年度货物贸易规模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预计这一政策将惠及支付机构9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客户。外汇局、银行将利用科技手段查验货物贸易收支真实性,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外汇局报告业务初期进出口与外汇收支对应情况的要求。同时,贸易信贷等特殊业务报告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四是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企业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对于有贸易外汇结算需求的企业分支机构,可参照企业法人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承包工程企业可将境外不同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调配使用,便利企业盘活境外沉淀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一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即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包括使用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 二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由试点银行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目前,该试点已在上海、天津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此次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 三是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转让对价款结汇使用手续,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境外投资者为竞标或达成交易而汇入的保证金,在竞标成功或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或支付对价,也可结汇支付,无需原路退回。 四是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办理改为直接到银行办理,取消企业需在1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拟先行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试点地区企业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 五是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企业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满足企业不同资金管理需求。 六是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拟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从银行不良债权扩大至贸易融资。 下面,欢迎大家就政策有关内容提问。 2019-10-25 16:07:25 袭艳春: 谢谢王春英女士,请大家提问,提问前还是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2019-10-25 16:08:16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关心的就是在当下这个时间点,我们推出优化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的政策是有什么样的考虑,然后您如何评价这次改革的意义?谢谢。 2019-10-25 16:17:54 王春英: 谢谢。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这个方面跟大家交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贸外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等“六稳”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促进外贸稳中提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韩正、胡春华、刘鹤、肖捷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指示批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外汇局在充分调研与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推出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着力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这次改革的意义上看,此次改革,是“放管服”改革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主要体现为外汇管理方式的优化,办事流程的简化,有利于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支持境内企业拓展对外贸易投资,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也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政策红利。昨天世行也公布了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排名,中国的名次获得了大幅提升,已到了31位,提升了15位。这次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措施,将为境内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这就是推出一揽子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一个主要考虑,对它的意义我们是这样来评价的。谢谢。 2019-10-25 16:18:19 经济日报记者: 对于当前外贸企业所面临的外部挑战,请问此次改革将为这些外贸企业带来哪些便利和支持呢?谢谢。 2019-10-25 16:37:33 王春英: 对于您这个问题,我想从12项的政策措施来看,这里面有6项是直接涉及到企业的贸易方面的内容。外汇局这次主要也是出于为外贸企业增便利、降成本考虑。面对当前非常复杂的外部环境,今年以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帮助企业节约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这次改革将赋予银行和外贸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这次跨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不论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还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或者是优化业务报告方式等等,主要是赋予银行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从而实现传递一种这样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企业更加便利、小微企业更加简便、业务报告更加便捷、账户使用更加自主、登记手续更加清晰、资金使用更加高效。 我想就这个问题跟您做一个解释或者是介绍,比如说我们在总结前期货物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时,试点企业表示,收付汇的效率大幅提高,节约了单证准备时间和人力成本。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广泛征求了企业意见,其他企业也提出试点的要求,所以这给了我们特别大的动力来推动这一次的改革。 这次跨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不仅为企业增便利、降成本,也是赋予银行和外贸企业更多自主权,同时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等“六稳”工作,不断改善营商环境,积极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决策部署。我们也考虑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个主题教育不断地深入进行下去,所以我想这个是对你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谢谢。 2019-10-25 16:37:49 中新社记者: 您刚刚提到,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前期试点的情况及政策效果?谢谢。 2019-10-25 16:38:11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我想跟您先介绍一下关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前期试点的基本情况。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主要是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收入)支付使用时,应在支付时逐笔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用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外汇局自2017年起开展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试点核心内容是: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含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银行无需事前逐笔审核交易单证,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截至目前,已在上海、天津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及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深圳市、宁波市等地区开展试点。 试点政策效果良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开展以来,受到银行、企业、市场机构等多方欢迎。一方面,试点政策切实有效提高了企业外汇资金使用便利化程度。 据某一个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自贸区挂牌运行两年间的制度创新评估中指出,该试点是深化金融领域开放5项创新成果中评价最高的措施之一,也是自贸区70项高含金量的创新举措之一。另一方面,该试点政策有效落实了中央“稳外资”精神,满足了市场主体与日俱增的政策诉求,进一步改善了营商环境。 此次改革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后续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继续在有实际需求的特殊经济区域及涉外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推进试点,并适时推广至全国。这个是我对你这个问题的一个回应,谢谢。 2019-10-25 16:38:30 香港商业电台: 可否请您介绍一下9月份我国外汇收支运行的特点,下一步的变化将会如何?谢谢。 2019-10-25 16:53:10 王春英: 我们刚刚在外汇局的外汇收支数据发布会上已经介绍了形势,而且我们的数据已经在网站上公布了,有关形势的问题您可以上我们的网站上看一看。如果后续还有问题,可以再跟我们的新闻部门进行交流。 2019-10-25 16:53:30 袭艳春: 因为刚刚的发布会是1:30举行的,发布会后相关内容会上网,可能您在来的路上没有注意到,会后可以查一下,有后续的问题我们很乐意给您提供解答。 2019-10-25 16:53:54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我们看到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当中,有一条是允许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能不能请发言人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谢谢。 2019-10-25 16:54:25 王春英: 我们有一项政策是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您问的问题是这个。 我想先跟您介绍一下改革前的情况,我们再对比一下改革后有什么变化。改革以前是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什么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就是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这次改革之前,这些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的股权投资,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将境内取得的合法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从2015年起,外汇局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核准,如果其他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也可以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是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的字样,那么就不得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改革以后,我们是允许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的项目是真实的、合规的这个前提下,无论它的经营范围内是否含“投资”字样,都可以依法以资本金原币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从这次政策出台以后,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资本金依法依规,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以及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情况下,进行股权投资了。 对这个政策效果我们也做了评估,全国目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37万多家,其中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到3000家,所以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占比是超过了99%,因此这一政策应该说惠及的企业面是非常广的,我们觉得上述改革措施的实施会极大地便利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以及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特别是投资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我们觉得这方面会有很大的帮助。这是我的回应,谢谢。 2019-10-25 16:55:06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 想请问一下关于人民币资本账户这方面,人民币资本账户的完全开放现在有没有大概的一个时间表?之前大家预期说人民币资本账户自由兑换可能在2020年实现,现在是不是有望在2020年实现?中美最新一轮贸易谈判里面,在汇率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不知道双方在这个领域达成了哪些具体的共识?谢谢。 2019-10-25 16:58:24 袭艳春: 我们的主题已经拉开了一些了。 2019-10-25 16:58:38 王春英: 而且提了两个问题。我想您也提到了中美贸易谈判,说汇率问题纳入其中。据我们所了解,在新一轮的中美高级别的磋商中,双方在两国元首重要共识的指导下,就共同关心的经贸问题做了非常坦诚的、高效的,而且是建设性的讨论,双方讨论的方面包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汇率、金融服务、扩大贸易合作、技术转让、争端解决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都取得了非常实质性的进展。 对于人民币汇率问题,我们将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我想关于汇率问题就想做这样的回应。 您谈到的资本项目开放的时间表的问题,据我所知没有时间表,谈资本项目开放也可以说一直在路上,在这个过程中会持续推进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稳步推动资本项目开放。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我们想主要的考虑就是会统筹经济的发展阶段和金融市场的状况、金融稳定性的要求,我们统筹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的协调,以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为重点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进一步地提高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水平。 我们会适度地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来增加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丰富外汇交易品种,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活跃度。第二方面会考虑支持科创板的健康发展,鼓励境外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做好“沪伦通”项下的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工作。第三个就是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的管理,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境内债券市场的开放。 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还应该告诉您的就是,我们会不断地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宏观审慎方面会加强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丰富我们的工具箱。我们会以公开、透明和市场化的方式逆周期调节顺周期的市场波动。在微观监管方面,我们还会坚持政策跨周期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同时还会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的外汇交易违法违规活动。我想在资本项目开放应该说一直在路上。谢谢。 2019-10-25 16:58:51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王司长,您刚才提到了外汇局要改革企业外债的登记管理,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另外,预计这些措施将如何便利企业?谢谢。 2019-10-25 17:08:04 王春英: 关于外债的这项改革,主要会使借用外债的手续更加简化。我们通过发文以及刚刚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来看,这次外债的登记管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外债的注销登记由原来到外汇局,改为现在到银行直接办理。第二方面就是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的管理。这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注销,一个是借、用、还的主体登记。 关于外债注销登记改革。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应该在每笔外债清偿完毕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注销登记。这次改革以后外债注销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就可以了,我们同时取消了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是在1个月的时间限制。这个政策我们在2018年底在广东、福建和北京的中关村三个地方进行了试点,极大的便利了企业。我们了解了一下,以广东为例,广东在试点的过程中,今年以来,银行共办理外债注销登记500多笔,对应外债签约金额超过100亿美元,累计节约企业往返外汇局办理业务里程接近5万公里。这是某一个试点地区的情况,前期试点我们发现对企业来说便利性很大,而且节约了很多脚底成本,因此外债注销登记改革全面推开。 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从2016年开始,人民银行、外汇局就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全口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我们取消了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借用外债的事前审批。企业可以在其净资产2倍规模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的余额上限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但是企业在实际借用外债时,需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登记。针对这一管理,2019年3月份,外汇局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探索简化外债管理实行了一次性外债登记,受到了企业和银行的广泛好评。这次改革我们计划在除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实行这个政策以外,我们计划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先行试点,允许非金融企业在按照其净资产2倍规模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范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然后在登记金额以内可以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均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总体来看,上述外债登记管理改革措施将会进一步降低企业跨境融资成本。这是我的解释,谢谢。 2019-10-25 17:08:55 香港经济通记者: 我想请问一下这次的改革之中取消了外债登记管理和境外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都是选择了粤港澳大湾区还有海南来做试点,背后是有什么样的一些考虑呢?谢谢。 2019-10-25 17:17:39 王春英: 这次我们是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您谈到了我们为什么选择这样的地区。实际上这样的地区我们觉得无论是在跨境贸易方面,还是在投资方面,都有跟香港有关的便利化的政策,集中体现在了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的试点政策上,我觉得这个能够体现出我们方方面面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在内的地区的重视。 十二条措施里面有一些前期已经在粤港澳大湾区等地方进行试点了,比如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便利化,有一些会即将在大湾区进行试点,比如说刚才说到的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的要求。我们觉得对于粤港澳大湾区这个地方是我国传统的一个外向型经济的发达地区,对外交流也很频繁,业务发展创新也很快,也有一些现代化的新兴产业,推进这个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能够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提升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的战略部署。 海南也是一样,海南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的一个区域,所以我们觉得在外汇管理政策方面我们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涉及到先行先试的试点在这些地区首先开展。 2019-10-25 17:18:11 袭艳春: 我们经常会说祖国好香港就会好,香港好祖国就会好。相信包括王司长刚才介绍的一系列的便利措施都会惠及香港的发展。再次感谢王春英女士,也谢谢大家,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 2019-10-25 17:18:32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9-10-29/hubei/2019/1028/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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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与2018年一季度相比,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新特点? 答: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储备资产增加。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稳定。2018年二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8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4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7亿美元。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费仍是主要的逆差项目。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继续呈现顺差,跨境资本延续净流入趋势。2018年二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82亿美元,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一季度以来净流入的趋势。 三是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在较高规模。2018年二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299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87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586亿美元,仍保持在较高规模。 四是储备资产小幅增长。2018年二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239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229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值得指出的是,近几年我国经常账户收支已经进入平衡区间,小幅顺差或者小幅逆差都属于基本平衡。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差额有望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国际收支仍将保持总体平衡。(完) 2018-09-25/hubei/2018/0925/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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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二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2018年6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有何特点? 答:从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2018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呈现“双顺差”,储备资产增加,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稳定。2018年二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3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36亿美元,环比增长1倍;服务贸易逆差737亿美元,环比持平。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费仍是主要的逆差项目。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继续呈现顺差,跨境资本延续净流入态势。2018年二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00亿美元,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一季度以来净流入的趋势。分项看: 直接投资净流入248亿美元,双向保持在较高规模。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79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527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610亿美元,创季度历史新高。其中,对外证券投资净流出43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652亿美元。 三是储备资产增长。2018年二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239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229亿美元。 问: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从国际投资头寸表来看,2018年6月末,我国整体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净资产17402亿美元,较3月末增长10.7%,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增加,达到历史新高。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资产70377亿美元,较3月末增长0.2%。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产15222亿美元,增长1.7%;对外证券投资资产5183亿美元,增长0.7%;对外其他投资资产17801亿美元,增长0.8%。 二是对外负债有所减少。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负债52975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2.8%,主要受汇率变动和价值重估的影响。其中,来华直接投资负债29507亿美元,下降3.8%;对外证券投资负债11287亿美元,下降2.1%;对外其他投资负债12113亿美元,下降1.4%。 2018-10-08/hubei/2018/1008/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