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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内人民银行、外汇局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加大对疫情防控和广东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力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支持涉及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等措施,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流动性供给。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对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三)充分发挥“粤信融”平台线上融资服务功能。增加“抗疫贷款”功能模块,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对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的线上审批。加强与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融资对接。 二、畅通疫情防控资金的拨付汇划 (四)开通财政专项资金快速拨付绿色通道。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强化国库、财政、商业银行互联互通机制,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需求。节假日期间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要配备足够人员随时待命,对于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立即办理,保障各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及时准确到位。 (五)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做好广东省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确保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各金融机构要对本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运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作出周密安排,确保资金汇路畅通、系统安全运行,保障大额疫情防控资金划拨到位。要及时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跨行疫情防控资金汇划和有关资金的查询查复,确保资金及时入账。要做好资金头寸管理,根据业务实际合理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保证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顺畅处理。 (六)开通中央银行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绿色通道。中央银行会计核算集中系统(ACS)各级营业网点柜台要开通专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金融机构涉及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的各类业务,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零延迟”调拨到位。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支付系统线上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归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交存,普通转账、现金支取、账务核对等业务,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七)提高支付机构客户资金结算与划拨效率。各支付机构要加强与中国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的沟通,明确资金结算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支付业务资金的及时结算。对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的业务,各支付机构不得晚于T+1日进行结算,鼓励各支付机构对此类紧急业务资金实行T+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因办理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业务可能引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余额大额变动或其他相关变动的,各支付机构可简化相关报告流程,在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等方式向我行报告后先行办理,并于业务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向我行正式报告。 三、促进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的便利化 (八)便利相关结售汇业务。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个人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可特事特办,立即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可事后补充。 (九)便利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护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各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若受赠单位未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结汇并入账。 (十)便利相关跨境融资。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十一)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金融机构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十二)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金融机构应畅通线上业务办理渠道,提高线上服务效率,减少网点现场处理业务的情况。 (十三)先行办理相关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备。 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 (十四)保障现金供应充足和回笼现金卫生。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做好节假日期间的货币发行应急业务。合理调拨发行基金,增加原封新券投放,提高流通中现金整洁度。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现金使用测算,保证营业网点柜台及自助设备的现金供应,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对疫情物资采购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做好现金回收环节的卫生管理,对从医院、农贸市场、公交企业回笼的现金,要区别装袋并作特殊标识,做好现金消毒后再行配送或缴存发行库。 (十五)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做好自助查询机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必要的征信查询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未能按时还款的个人或企业,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 (十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及时配合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需要,快速做好预算单位账户应急业务工作。对财政专项划拨资金、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需要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办理。核准类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收付的,可于开户当日起,办理收付款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各金融机构可先报送有关账户材料的电子扫描版,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充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十七)做好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的相关资金快速准确拨付到位,基本国库服务有序开展。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根据国库系统运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集中支付业务,全力满足预算单位的资金用款需求,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各国库业务经收处要做好经收工作安排,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及公告,引导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 五、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稳定 (十八)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跟踪报告。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监测分析和形势研判,主动跟踪疫情动态及其给信贷资金供求、信贷结构和信贷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工作,强化逆周期调节,加强信贷投放对地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持作用。要加强辖区内贷款总量和结构的动态监测,密切关注辖区粮食、肉禽奶蛋、油料、鲜活农副产品等信贷投放和价格走势,深入分析贷款投向与物价变化的关系。 (十九)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密切跟踪疫情变化,分析监测疫情对经济金融安全稳定的影响。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督促金融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隐患。金融机构要结合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压力测试,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最高效率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风险。 (二十)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机房、网络、系统的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监控,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省内人民银行、外汇局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应对疫情的政策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遇到的新困难、提出的新诉求。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灵活处理,特事特办,同时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反馈和报告。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金融机构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赵俊豪 020-81322210 李锋森 020-81322243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1月30日 2020-02-01/guangdong/2020/0131/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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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珠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投融资便利化,加快构建广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制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年4月28日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pdf 2018-05-22/guangdong/2018/0522/1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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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2020-05-18/guangdong/2020/0518/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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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广东省分局起草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助力广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3.将意见传真至:020-81888625 附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操作指引(附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1月4日 2022-01-04/guangdong/2022/0104/2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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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广东省分局起草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助力广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3.将意见传真至:020-81888625 附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操作指引(附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1月4日 2022-01-04/guangdong/2022/0104/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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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0/guangdong/2022/0530/2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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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5-31/guangdong/2022/0531/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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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要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文旅场所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立足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在文旅领域多元化的支付服务需求,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加强协调联动,确定重点文旅场所,明确重点商户,制定工作方案,从持续完善境内外银行卡受理环境和现金使用环境、提升移动支付便利度、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供需对接和评估督导,共同提升文旅领域支付便利化水平。 《通知》明确,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要实现境内外银行卡受理全覆盖。重点文旅场所相关经营主体应保留人工售票窗口,支持现金支付,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积极推进在外籍来华人员较多的文旅场所布设外币兑换业务网点,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持续完善移动支付服务,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功能,提升文旅场所线上、线下场景移动支付便利化。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文物局将与地方政府密切协作,督促指导金融行业及文旅行业各方共同努力,推动《通知》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持续优化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更好服务社会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4-04-11/guangdong/2024/0410/2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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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电视会议。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中央主题教育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精神,总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第一批主题教育取得的成果,部署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中央第十八巡回指导组组长钟山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第十八巡回指导组副组长周小莹及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潘功胜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家外汇局党组聚焦“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有机融合、一体推进重点措施,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加快推进中央银行事业高质量发展。分期举办读书班,围绕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专题开展集中学习研讨,讲授专题党课,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切实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深刻把握金融工作规律,深入调研查找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短板,梳理形成“四个清单”,召开调研成果交流会,研究提出有效对策措施。坚持金融为民,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序处置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着力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全面检视整改,开展系统警示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将主题教育与机构改革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配强督导力量,完善监督机制,及时纠偏纠正。 潘功胜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坚决履行政治责任,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并转化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增强。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学习热情转化为实干担当、为民造福的生动实践,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系统党员干部进一步接受党性锤炼,筑牢政治忠诚的思想根基,务实之风、清廉之风、俭朴之风深入人心。 潘功胜要求,要把握总体要求,突出批次重点,强化统筹兼顾,注重解决问题,加强领导督导,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实施好第二批主题教育。要充分借鉴第一批主题教育经验,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注重前后衔接、上下联动,强化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突出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题教育,抓实基层党组织主题教育,把开展主题教育同做好当前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严督实导,努力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钟山指出,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党中央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党同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团结奋斗所作出的重大部署。第一批主题教育能够取得这样好的成果,根本在于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要把握目标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学思想”作为首要的任务贯穿始终。要注重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防止“上下一般粗”。要将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作为强化基层基础、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的重要契机,确保主题教育有效覆盖。要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好干部受教育与群众得实惠的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抓住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通过“解剖一个问题”推动“解决一类问题”。要切实抓好统筹衔接,狠抓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整改任务落实,对还没有啃掉的“硬骨头”和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要紧盯不放,坚持靶向治疗,坚持一抓到底,不解决不罢休。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在实效上用功,少在形式上费劲,严防严治“低级红”“高级黑”。要更加注重开门搞教育,广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邀请群众评价,对群众不满意的及时“返工”“补课”。 中国人民银行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国家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司局级负责同志及各处处长,在京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总行党委主题教育巡回指导组组长、副组长在北京参会。总行党委主题教育巡回指导组成员,上海总部、各分行、所属单位部门副职以上党员干部,县支行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会。(完) 2023-09-11/guangdong/2023/0911/2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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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及时、全面反映涉外经济活动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修订统计制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汇发〔2024〕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进一步提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质效。 《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核查规则(2024年版)》,作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配套诠释性文件,是2017年发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重点提升申报便利性,更好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业务指引(2024年版)》通过填报原则描述、举例说明等形式,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申报要求。《核查规则(2024年版)》通过明晰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关系,便利申报主体在报送数据前进行必要的核查。 本次修订吸收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新情况、新变化,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详解国际运输、建设等新增报表的填报要求。二是明确近年来资本市场开放新增涉外业务的申报要求,调整和补充统计数据要素项的核查规则。三是针对日常申报实践和常见疑难问题,补充典型申报案例。 《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核查规则(2024年版)》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4-03-21/guangdong/2024/0321/2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