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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06-16/jilin/2022/0616/1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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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调研组赴四平市、松原市、白城市开展调研工作。调研组围绕三方面内容分别与当地外汇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座谈交流,并实地走访辖内涉外企业,了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解决企业疑难问题,回应企业政策诉求,助力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26/jilin/2024/0426/2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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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联合松原市商务局举办全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培训会,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印发的《全面提升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质效三年行动方案(2024年—2026年)》要求。辖内70余家企业代表参会,其中包含部分拟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 会上,松原市外汇局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及汇率风险管理主要产品,为计划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构建了学习汇率风险管理的平台,引导企业理性面对汇率涨跌、巩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的理解和运用,助力辖区涉外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将持续加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有效供给,精准推进汇率风险管理银企对接,指导银行进一步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质效,降低企业尤其小微企业套保成本。 2024-05-11/jilin/2024/0511/2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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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吉林市分局联合兴业银行赴辖内涉外企业开展调研。调研组深入企业工厂及研发基地,听取企业负责人介绍生产经营状况,向企业解读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对企业在前期调查问卷中反馈的疑难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促进涉外企业稳健经营。 2024-05-24/jilin/2024/0524/2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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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0月,银行结汇15378亿元人民币,售汇14081亿元人民币。2024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3451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18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10月,银行结汇2164亿美元,售汇1982亿美元。2024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8926亿美元,累计售汇19957亿美元。 2024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330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976亿元人民币。2024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1716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465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94亿美元,对外付款5767亿美元。2024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868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833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11-29/jilin/2024/1129/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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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7月,银行结汇13169亿元人民币,售汇17057亿元人民币。2024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8874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071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7月,银行结汇1847亿美元,售汇2392亿美元。2024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2483亿美元,累计售汇14165亿美元。 2024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36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5352亿元人民币。2024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6563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91732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21亿美元,对外付款6359亿美元。2024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030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1036亿美元。 7月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向好,货物贸易等主要流入渠道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环比增长9%,支出增长7%,收支逆差环比收窄41%。其中,我国对外贸易持续较快增长,带动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48%,规模为历史同期最高水平;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200亿美元,环比增长1.4倍,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的积极性依然较高。 未来随着内外部环境改善,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平稳运行的积极因素将进一步增多。从内部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有力提振市场信心,国内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将得到巩固和增强;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深化,外汇市场韧性将继续提升。从外部看,国际贸易有望恢复增长,世界贸易组织预计2024年全球货物贸易量将由2023年下降1.2%转为增长2.6%左右。同时,美联储降息预期增强,近期非美主要货币企稳回升,国际汇市环境有望逐步改善。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8-30/jilin/2024/0827/2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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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编发《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立足于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实践,介绍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外汇衍生产品工具、套期保值会计等内容。《指引》发布后,得到广大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希望进一步细化规范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操作要点。 为帮助企业更好认识、管理汇率风险,近期,国家外汇局在《指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涉外主体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发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指引》)。主要新增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实践章节,提炼了全场景分析、专业化管理、数字化方案等汇率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二是企业案例章节,分行业和业务特点精选16个代表性案例分享。三是企业外汇套期会计专题,介绍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要求、使用条件、核算原则等内容。 另外,国家外汇局政府网站同步推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栏,设置政策阐释、操作指引、实践案例、业界探讨和媒体报道5个子栏目。企业和银行可“一站式”获取外汇衍生产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信息资讯。 欢迎广大企业下载使用《2024年版指引》,点击浏览“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栏,结合自身需要完善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和方案,更好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完) 2024-09-06/jilin/2024/0903/2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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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 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4-07/jilin/2024/0401/2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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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 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4-07/jilin/2024/0402/2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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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1800亿元,同比增长4%。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693亿元,进口14968亿元,顺差572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308亿元,进口3830亿元,逆差1522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930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82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49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0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24亿美元,进口2635亿美元,顺差589亿美元。(完) 2024-10-11/jilin/2024/1011/2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