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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中国银行恩施利川支行成功为当地一家国际商贸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该笔为中国银行恩施分行以及恩施地区首笔业务,标志着该行外汇业务便利化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切实增强了企业对外汇新政实施的满意度。 拿到回执后,企业负责人激动地说,“真是太方便了,现在开户银行不仅能办理开立账户、国际结算,还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变更业务了,政策越来越便利了,一站式办理让我们做生意更省心了!” 该行工作人员在客户到达网点前提前熟悉系统操作、准备企业填写材料,凭借充分的准备与高效的执行力顺利完成了首笔名录登记业务,极大缩短了企业办理时间,降低了企业成本,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为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办理。2024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取消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行政许可,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自6月1日开始实行。 中国银行恩施分行积极响应新政,为客户提供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办理名录登记。在新政实施前期,对有跨境贸易外汇收付需要的企业宣讲政策,辅导企业填写资料。在恩施州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与支持下,顺利落地首笔银行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实现外汇服务再升级。 下一步,中国银行恩施分行将在省行及恩施州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进一步从扩面、提质、增效三方面推进外汇业务,持续优化外汇服务,夯实“多元本领”,全力稳保政策红利直达经营主体。(荆楚网(湖北日报网)2024-06-28) 2024-07-02/hubei/2024/0702/2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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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5/hubei/2024/0315/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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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5/hubei/2024/0315/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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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黄石市分局多次以“点对点”方式辅导银行开通资本项目电子审单通道,按照“成熟一家,推广一家”的原则,向银行广泛宣传,以点带面,持续提升辖内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水平。截至8月底,辖区内超颖电子、十五冶、绿岑新能源及华兴玻璃等4家企业先后在交行、建行、兴业等3家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17笔、金额合计774万美元,大幅节省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 据外汇局黄石市分局介绍,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 自去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号)正式实施以来,该局多次深入银企宣讲资本项目数字化政策,了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梗阻,通过指导银行建立业务管理办法、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方式,破解业务办理的难点、痛点,推动辖内相关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如,“交行资本金管家”网银端基本实现资本项目业务线上办理全覆盖,业务范围涵盖资本登记、入账、结汇、支出等4大类、24个场景,且支持客户业务材料影像上传、支付命令函线上填写、业务资料线上审核、报文信息自动核验等功能,单笔业务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小时。 下一步,外汇局黄石市分局将以“资本项目数字化”为契机,加大政策宣传及培训力度,推动辖内更多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市场主体便捷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扩大政策受惠面,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全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北日报 2024-08-30) 2024-08-30/hubei/2024/0830/2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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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黄石市分局多次以“点对点”方式辅导银行开通资本项目电子审单通道,按照“成熟一家,推广一家”的原则,向银行广泛宣传,以点带面,持续提升辖内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水平。截至8月底,辖区内超颖电子、十五冶、绿岑新能源及华兴玻璃等4家企业先后在交行、建行、兴业等3家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17笔、金额合计774万美元,大幅节省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 据外汇局黄石市分局介绍,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 自去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号)正式实施以来,该局多次深入银企宣讲资本项目数字化政策,了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梗阻,通过指导银行建立业务管理办法、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方式,破解业务办理的难点、痛点,推动辖内相关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如,“交行资本金管家”网银端基本实现资本项目业务线上办理全覆盖,业务范围涵盖资本登记、入账、结汇、支出等4大类、24个场景,且支持客户业务材料影像上传、支付命令函线上填写、业务资料线上审核、报文信息自动核验等功能,单笔业务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小时。 下一步,外汇局黄石市分局将以“资本项目数字化”为契机,加大政策宣传及培训力度,推动辖内更多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市场主体便捷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扩大政策受惠面,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全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北日报 2024-08-30) 2024-08-30/hubei/2024/0830/2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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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2/hubei/2024/0322/2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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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1-23/hubei/2025/0115/2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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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科汇通”等三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的工作部署,日前,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印发《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及三项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本次试点是继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外债注销下放银行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等多项试点政策之后,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打出的又一政策“组合拳”。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湖北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省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简化境内再投资业务流程,大幅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外商营商环境,增强我省外资企业获得感。二是在湖北省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试点,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该政策的实施将大幅降低企业办理外债登记的“脚底成本”,更好地满足非金融企业境外融资需求。三是在武汉市开展“科汇通”试点,武汉市内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武汉辖内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该政策的实施将为武汉市科研机构跨境调拨科研资金提供新路径,为武汉市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提供有力支撑,吸引更多外商在武汉创立研发中心,有助于武汉巩固科技创新的领先地位。 三项试点政策的实施,是湖北深化外汇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下一步,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将积极推动试点政策落实落地,让更多市场主体切实享受政策红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1-24/hubei/2025/0121/2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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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科汇通”等三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的工作部署,日前,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印发《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及三项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本次试点是继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外债注销下放银行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等多项试点政策之后,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打出的又一政策“组合拳”。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湖北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省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简化境内再投资业务流程,大幅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外商营商环境,增强我省外资企业获得感。二是在湖北省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试点,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该政策的实施将大幅降低企业办理外债登记的“脚底成本”,更好地满足非金融企业境外融资需求。三是在武汉市开展“科汇通”试点,武汉市内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武汉辖内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该政策的实施将为武汉市科研机构跨境调拨科研资金提供新路径,为武汉市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提供有力支撑,吸引更多外商在武汉创立研发中心,有助于武汉巩固科技创新的领先地位。 三项试点政策的实施,是湖北深化外汇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下一步,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将积极推动试点政策落实落地,让更多市场主体切实享受政策红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1-24/hubei/2025/0121/2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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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hubei/2025/0328/2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