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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全辖)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3-29/hubei/2024/0329/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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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暨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学习贯彻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重点任务。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林建华作工作报告,党委委员、副行长曾涛作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工作报告,党委委员、副行长刘绍新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23年,湖北省人民银行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主题教育、整体履职和机构改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坚持统筹稳增长和稳金融,把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贯穿于工作始终。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信贷投放水平与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在全省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主动对接点上具体企业、线上重点行业和面上各类市场主体,运用四方会商机制支持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全省民营市场主体、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认真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房地产、融资平台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维护了金融运行总体平稳。 二是坚持围绕促进金融转型、增强金融功能,因地制宜推进落实型创新。推出创新积分信用贷,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着力解决对科技型企业看不懂、看不准和不敢贷的问题。牵头出台首个省级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评价指南、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实施规程。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新路径,应收账款融资和政采贷金额位居全国第一。 三是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和方法,着力解决履职中最突出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经济冷热度、资金松紧度和金融稳定度为重点,制度化开展调研分析。持续推动主题教育调研成果转化,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坚定落实机构改革任务,提早谋划创新县域履职模式,探索建立“五为主、五为辅”的工作体系。 四是坚持寓服务于管理,提升履职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持续推行监管措施前置、递进式的监管模式。涉赌涉诈“资金链”治理、整治拒收现金和征信“修复”乱象等工作成效明显。全面推广跨省电子缴税,试点跨境税费缴库退库电子化,大幅缩减了办税时间。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和地下钱庄取得新突破。 五是坚持抓好问题整改,努力做到真整改、盯住重点改、全面系统改。以党委1号文件印发加强屡查屡犯问题治理的意见。协同推进中央巡视、总行党委巡视和省分行党委巡察整改,纳入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重点,整改措施完成率、问题整改完成率取得较为明显的提升。 六是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用严的标准管出稳的局面,用诚的关怀营造好的形势。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更加注重以政治建设统领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政治巡察。对标“四强支部”建设目标,持续创建“五好支部”。持续推动落实人员管理各方责任清单,保持改革期间辖区运转总体平稳。优化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开通与干部职工的网上沟通渠道,营造坦诚沟通的履职氛围。 会议强调,湖北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全面领会、学深悟透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彰显更高的履职境界、更强的素质能力、更优的作风形象。要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提高站位,拓宽视野,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为民服务相统一,更加注重以政治眼光和人民立场谋划、推动和评价工作。围绕以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强国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引导金融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平衡好金融的功能性和营利性,坚持把功能性摆在首位,调整完善服务实体经济的重点方向和方式方法。顺应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和机构改革的需要,强化责任担当,找准职责定位,不断提高对央行整体履职的贡献度。对照“三个过硬”标准,持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2024年,要按照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项部署,以开展“金融服务质效提升年”和“履职效能提升年”活动为主线,创造性落实好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要求,分类做好逆周期调节和窗口指导,引导信贷合理增长、均衡投放,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持续支持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二是切实做好“五篇大文章”,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调查研究,系统梳理五大金融的发展路径、目标任务、具体举措和评价指标,项目化、清单化推进工作。以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和重大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金融服务专项行动,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快金融产品和模式创新,强化对受困市场主体的“一对一”帮扶。要把做好“五篇大文章”作为扩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的重点、促进金融服务提质增效的关键,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支持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是紧盯重点领域加强风险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债务重组、置换等手段,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金融16条”,落实好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各项政策。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密切跟踪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时妥善化解风险。 四是积极应对履职形势变化,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坚持严格履行央行法定职责,落实法治央行建设要求,依法推动优化基础金融服务,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推进县域业务流程再造,建立健全县域金融服务工作模式。 五是坚持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质效。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 会议强调,要围绕促进党建与业务相融合,把管党治党各项要求落实到每名干部、每项工作,把握好局部与全局、能力与作风、责任与压力、自律与他律的关系。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覆盖全体党员干部的集中性教育。坚定抓好中央巡视、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和巡察、审计等各项整改工作。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持续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坚持依法合规,遵守制度流程,为强化履职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2024-01-22/hubei/2024/0122/2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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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08/hubei/2024/0116/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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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上午,外汇局十堰市分局联合十堰市商务局、十堰市中行到武当山就提升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水平、新设外币代兑点和外币兑换机等相关事宜进行现场调研和沟通协调。 调研人员现场查看了武当山风景区游客中心大厅,考察外币兑换机设置的可行性。武当山景区门票管理局详细介绍了武当山景区接待外国游客的情况和外币兑换需求情况。随后,调研人员又赴武当山君澜度假酒店推进外币代兑点建设事宜。酒店工作人员介绍了酒店的基本情况、外国游客入住情况和外币代兑点建设推进情况。 下一步,外汇局十堰市分局将联合多部门,加快外币代兑点建设进度,对酒店从业人员开展外币兑换政策和业务培训,打造好武当山旅游景区支付服务示范区,尽快推动外币代兑换点和外币自助兑换机在武当山景区落地。 2024-03-29/hubei/2024/0329/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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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2-16/hubei/2015/0216/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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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06/hubei/2019/0606/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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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 年9 月16 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 类企业(以下简称A 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 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 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 类和C 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 年9 月3 日 2019-05-13/hubei/2019/0428/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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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5-07/hubei/2019/0428/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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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 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三)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 三、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四、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五、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比照银行,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04-29/hubei/2019/0428/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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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5-08/hubei/2019/0428/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