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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办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内容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018-09-20/tianjin/2018/0920/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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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处理或集体审议。 2018-09-28/tianjin/2018/0928/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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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新冠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需要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2020-03-10/tianjin/2020/0310/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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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与新冠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需要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2020-03-09/tianjin/2020/0309/1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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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时是否需要提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答:不需要。根据汇发〔2019〕38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2020-04-28/tianjin/2020/0428/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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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许可时是否需要提供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答:不需要。根据汇发〔2019〕38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2020-04-13/tianjin/2020/0413/1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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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答:根据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要求,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20-04-14/tianjin/2020/0414/1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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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是否需要提供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2020-03-23/tianjin/2020/0323/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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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种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可以到银行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该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2020-05-28/tianjin/2020/0528/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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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是否需要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2020-05-28/tianjin/2020/0528/1426.html